【文解】关于对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完善政策的解读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01
【文解】关于对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完善政策的解读

新修订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七届一次全会审议通过并印发,于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现将修订完善的相关政策说明如下:

一、修改内容

(一)完善第四条提取范围,删除原办法第十二条“重大疾病提取”、第十四条“困难家庭缴纳物业费提取”具体内容,增加第十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第十五条“其他因特殊原因提取”具体内容。

修改依据:1.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第3.1.1条对提取范围予以明确。2.2019年六届三次管委会审议通过“在恩施州境内或户籍地”购房提取政策。3.2020年6月六届四次管委会审议通过“取消因本人或家庭成员(夫妻、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发生不可预见重特大事故提取住房公积金”。4.2021年六届五次管委会审议通过“宜荆荆恩城市内缴存缴存互认互贷”“规范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低收入困难家庭缴纳物业管理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恩施州境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5.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第十条、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6.2021年六届五次管委会审议同意“因大病导致生活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第六条第五款“在本州境内调动工作的”修改为“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后在新单位继续缴存的”。

修改依据:1.《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第一条“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2.2019年六届三次管委会审议通过“缴存人在恩施州内工作变动,办理同城转移。未继续缴存的,封存满6个月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三)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办理提取申请时提供的相关资料的时限由3年调整为1年。

修改依据:2019年六届三次管委会审议通过“办理提取申请时提供的购建房相关资料、拆迁还建相关资料时限在1年以内”。

(四)第十条销户提取类型修改为“离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离职封存满半年未就业的”。

修改依据: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第3.2.4条对销户提取类型予以明确。

(五)第八至十二条完善各项提取业务申请材料。

修改依据:全面落实州政府推进政务服务“清减降放”工作要求,进一步压减业务审批材料。

(六)第十九条办理时限由“3日内办结”调整为“即时办结”,新增“对大修住房、州外购房或对申请材料、承诺信息有异议的,须进行真实性调查,应在7个工作日内履行完调查程序”。

修改依据:全面落实州政府推进政务服务“清减降放”工作要求,进一步压减业务审批时限。

二、新增内容:增加“授权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各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管委会调整的政策,按照本办法完善配套的业务操作规程”。

新增依据:业务管理办法主要是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制定的相关业务管理原则,在窗口执行中应制定更加详细的业务操作规程,全方位防范业务风险,保证政策的公平公正,减少自由裁量,增加制度的刚性约束。目前,公积金中心执行的是2019年六届三次管委会审议通过并由管委会印发的《恩施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恩施州公积金管发【2019】1号)。为及时贯彻上级文件精神、落实地方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需要、优化营商环境以及解决窗口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随时调整相关业务政策,为保证相关政策在业务操作规程中及时更新,建议授权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各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及管委会调整的政策完善配套的业务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