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示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08
咸丰县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示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科学规划咸丰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促进咸丰县卷烟零售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做好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指导意见》(鄂烟专[2018]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咸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咸丰县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咸丰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按照一店一证原则按需设置,但本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遵循“依法依规、优化布局、兼顾历史、按需设置、逐步完善”的原则。按照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等情况,并根据城镇建设的变化进行合理规划。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过道、楼梯间、无店面的小推车、可移动电话亭等,不予许可。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租赁门面房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需临时居住的,申请人应申明确认临时居住场所为固定经营场所的一部分;使用个人私房住宅房屋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人应申明确认经营场所的范围,且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用途,导致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分;卷烟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应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经营场所的范围是否与住所相独立,需经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实地勘查后,根据申请人申明确认的经营场所的范围及用途,制作勘查笔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定。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经营有害、异味的产品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包括油漆、化肥、农药、建筑装潢、五金交电、医药保健品及鞭炮、液化气等)不予许可。从事美容美发、加工修理、工艺美术店不予许可。

(五)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六)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出入口方向100米范围内的新增零售点;

(九)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包括经营场所为两违建筑的);

(十)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十一)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相关规划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 以下区域零售点设置标准为:

(一)县城区人口密集区域:城区长途客运站、许家坝、观音桥集贸市场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域新增零售点与就近已许可零售点间隔不少于20 米;

(二)咸丰县规划区主要街道:包括红旗路、解放路、武粮路、沿河路、幺妹子路、瓦场坝、南门广场、皇城广场、龙泰、二道河、观音桥、杨泗坝、赵家湾、绕城线、楚蜀大道、隧洞口路段、鄂州大道、大田坝移民街等新增卷烟零售点与就近已许可零售点间隔不少于50米.乡集镇主要街道新增零售点与就近已许可零售点间隔不少于50米。

(三)在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相对固定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且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应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如符合办证要求的,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占道许可或准予经营期限内确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

第八条 为“便民惠民、满足需求”的原则,在人口密集的区域,对24小时营业的便利店,提供相关真实有效证明后,可放宽标准增设零售点。

第九条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的残疾人(具备经营能力,但丧失重体力劳动能力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证明)、烈属、军属等特殊群体,一户仅限办理1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

第十条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应按照一店一证原则,向咸丰县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加油站便利店,应按照相关规定经营卷烟并接受咸丰县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规划》中的距离应当从申请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的店铺出入口中央,沿着行人所走的最近道路进行测量。

第十二条对历史形成的不合本《规划》的零售点,符合注销条件的,不再设立。

第十三条 对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经检查不符合本《规划》条件的,咸丰县烟草专卖局不予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规划第九条规定的除外),并依法采取市场调节和行政手段,通过监督管理达到本标准。

第十四条 本《规划》由咸丰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 11 月施行的《咸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咸烟专办[2018]21号)同时废止。

咸丰县烟草专卖局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