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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商务局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09-03-02 加入收藏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
日期:2009-03-02 09:01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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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08]82号,以下简称定点方案)精神,现就我市贯彻落实定点方案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认真抓好生猪屠宰厂定点方案的实施
  各县市及夷陵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申报的初审工作。市商务局具体负责定点方案在全市的实施,并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各县市和夷陵区的生猪屠宰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的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申请,各县市区按照定点方案的规定进行初审,并于3月15日前将辖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初审意见报送市商务局。
  (二)城区各屠宰厂于3月10日前将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申请资料直接报送市商务局审核。
  (三)市商务局会同畜牧、环保部门组成工作专班,按照定点方案规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标准,对城区及县市的城区屠宰企业进行实地审核,并于3月底将审核意见报告市政府。
  (四)经市政府复审、征求省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生猪定点屠宰厂,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申报材料
  (一)宜昌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申请表(企业)
  (二)原生猪定点屠宰批准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六)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七)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环保验收批复文件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八)宜昌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初审表(县市区)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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