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宜昌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栏目: 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11-05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城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7〕16号)文件精神,顺利推进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到期延续许可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起草了《宜昌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集社会公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城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7〕16号)文件精神,顺利推进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到期延续许可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起草了《宜昌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现就社会公众关注度较高的重点内容,作出说明。

  一、《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依据、主要目的和起草过程

  1.主要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8〕58号)及《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城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7〕16号)等规范性文件和出租汽车行业规章。

  2.主要目的

  依法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统筹兼顾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的推动改革。着力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缓解乘车难、出行难,提高城市文明形象。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营运规范、服务优质、安全和谐、符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模式。

  3.起草过程

  市交通运输局高度重视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于2018年7月5日成立工作专班,在考察学习杭州市、重庆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基础上,多次分析研究,通过走访调查、与从业人员面对面座谈、收集网络舆情等多种方式广泛收集从业者及市民意见,对相关行业焦点问题进行了多轮论证,结合我市实际,形成《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省交通运输厅、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市政府领导进行了专题汇报。9月7日组织召开出租汽车企业负责人、车主和驾驶员代表征求意见会议,并在交通运输局网站公布《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

  二、关于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

  1.巡游出租车车辆经营权属于行政许可。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根据《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交通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之规定,从事巡游出租经营必须依法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属于公共资源,我国实行无偿、有期限和数量管控的特许行政许可制度,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机关依法配置。

  2.目前,我市取得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主体为:宜昌交运集团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宜昌市康龙出租车有限公司、宜昌市民富出租车有限公司、宜昌市盛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宜昌市汇丰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宜昌市宜洋小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宜昌市众志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昌龙出租车有限公司(夷陵区)、宜昌市民升汽车销售租赁有限公司(夷陵区)。

  3.城区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在上一轮(2013-2018年)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符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为其延续许可。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应与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车辆经营权经营协议》明确车辆经营权数量、运营方案、服务质量承诺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4、企业依法延续许可后,应当与车辆出资人续签经营合同。车辆出资人可通过签订经营合同,以明确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经营合同,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在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备注栏予以注明“许可期限内车辆经营权由‘车辆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使用”,对车辆出资人的相关权益予以进一步明确。

  三、关于巡游出租汽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1.《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将之前《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登记“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改为“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车辆出资人”。

  增加登记“车辆出资人”为车辆所有人,有利于保护车辆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车辆出资人的法律地位,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

  2.出租汽车车辆不同于私家车,是通过行政许可取得公共资源专营权的机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除具有物权管理属性外,还附有行政管理属性。出租车车辆行驶证上的“营运”、“出租车T字头号牌”等记载事项均是行政管理属性的具体体现。将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同时予以登记,符合我国出租车无偿、有期限和数量管控的特许制度,是根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法定许可条件,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配置公共资源的体现。

  3.通过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为“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车辆出资人”,有利于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出租车经营者抗风险能力。

  四、关于车辆退出营运期限

  1.《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规定“车辆运营期限为6年,自机动车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满6年退出营运”是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城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7〕16号)文件中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款的规定。

  2.“退出营运”与“收回经营权”并非同一概念。“退出营运”是指原车辆运营达到年限后更新车辆继续运营,不是“收回经营权”。

  五、关于提升出租车行业整体服务质量、与全国文明城市形象相适应

  1.提升出租车行业整体服务质量是本方案的主要目的,是广大市民的共同期待,也是意见反馈比较集中的问题之一。

  2.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是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的核心举措,符合《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规定。

  3.细化考核办法、增加对车辆的考核,将巡游出租车的违规行为与车辆经营权挂钩,是增强相关经营主体尤其是车辆出资人责任意识、管理意识的必要举措。有利于促进经营主体提升服务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关于新增运力投放

  1.新增运力投放是社会经济和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正如部分从业人员来信中所说,是大势所趋。

  2.2003年以来,宜昌城区未增加运力投放,供需矛盾突出。广大市民要求增加运力的呼声强烈,乘车难、拼客甩客、高峰期拒载等现象仍很严重。新增运力投放有利于缓解市场供需矛盾,顺应民意。

  3.城区现有运力规模1857辆,《宜昌城区公共交通规划(2008-2020)》要求:“出租汽车车辆发展规模2010年控制在2500辆左右,2020年控制在3800辆左右。”新增运力方案符合《宜昌城区公共交通规划(2008-2020)》,考虑到网约车因素,在投放方式和数量上偏于保守和审慎。

  七、关于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1.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中建立优秀驾驶员奖励制度,鼓励巡游出租车企业和经营主体优先聘用和奖励优秀驾驶员。

  2.推进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巡游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专用候客泊位(停靠点)建设,逐步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三难”问题;加快加气站、充(换)电站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交通枢纽、公共场所和大型居民住宅区应当根据城市管理要求划定巡游出租汽车候客区域,禁止社会车辆占用巡游出租汽车候客区域和临时停车位。

  八、特别说明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非最终审定方案。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是在尊重行业历史沿革、结合我市实际的基础上,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拟定,力求兼顾市场各方权益,推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引起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我们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来信来函、当面反映等各种形式征集公众意见,范围涵盖广大市民、驾驶员、车辆出资人、出租车企业等各个方面。部分反馈意见之间就某一或几个具体问题针锋相对、各执一词,必须统筹兼顾。有的反馈意见系出于对文件的误读,我们予以充分解释和说明。对于具有一定合理性和代表性的反馈意见,我们将在充分收集和整理后,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作出必要修改和调整,按照相关程序报送市政府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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