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栏目: 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11-2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部令[2016]6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部令[2016]6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8〕58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宜昌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出租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车企业、出租车车辆、出租车驾驶员的考核。

  第三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巡游出租车管理机构负责出租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等级划分

  第一节 企业考核等级划分

  第五条出租车企业考核等级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六条 出租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企业管理指标、安全运营指标、运营服务指标、社会责任指标和加分项目等。

  第七条 出租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基准分值为1000分,加分分值为10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出租车企业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为100分),且驾驶员考核和车辆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80分~99分),且驾驶员考核和车辆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在79分及以下),且驾驶员考核和车辆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分~849分的,或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但驾驶员考核和车辆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低于85%的,为AA级;

  (五)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分~699分的,为A级;

  (六)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1.综合得分在600分(不含)以下的;

  2.驾驶员有10%以上考核等级为B级的;

  3.车辆有10%以上考核等级为B级的;

  4.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5.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6.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群体性事件的;

  7.损害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

  8.不配合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出租车企业在考核周期内经营时间少于6个月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二节 车辆考核等级划分

  第九条车辆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十条车辆考核内容包括:经营管理、安全营运、运营服务、社会责任和加分项目等。

  第十一条车辆考核基准分值为100分,加分分值为1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车辆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分及以上,且聘用的驾驶员考核等级全部为AA级及以上的,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分~84分的,或者综合得分在85分以上,但聘用的驾驶员考核等级有A级及以下的,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分~69分的,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1.综合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的;

  2.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3.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4.驾驶出租车非法上访、违法停运的,组织或煽动出租车行业群体性事件的;

  5.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车辆在考核周期内经营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三节 驾驶员考核等级划分

  第十三条驾驶员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十四条驾驶员考核内容包括:遵守法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运营服务和加分项目等。

  第十五条驾驶员考核基准分值为20分,加分分值为1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不参加考核。

  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完为止。

  第十六条驾驶员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分~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4分~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分~3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

  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七条 出租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季度考核应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通报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应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

  第十八条出租车企业应在考核周期次年的1月10日前,向市巡游出租车管理机构申请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如实报送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材料。出租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宜昌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所列各项内容。

  第十九条出租车车辆出资人应当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将车辆的加分情况如实报送至所属出租车企业,出租车企业汇总并在内部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

  出租车企业应当按照《宜昌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组织对所属车辆的扣分、加分情况进行汇总,汇总情况及相关档案材料应当于考核周期次年的1月31日前报送至市巡游出租车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市巡游出租车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车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组织核查,要求企业或车辆出资人进行说明。

  出租车企业或车辆出资人报送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该周期考核等级最高评定为A级,情节严重的,可直接评定为B级。

  第二十一条市巡游出租车管理机构根据评分标准组织对出租车企业和车辆考核等级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应当在三峡日报或本单位网站上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巡游出租车管理机构申诉或者举报。市巡游出租车管理机构应对申诉或者举报情况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巡游出租车管理机构应当在公示结束后,对申诉和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考核结果对出租车企业和车辆的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三条市巡游出租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宜昌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3)计分,分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驾驶员。

  第二十四条 市巡游出租车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出租车企业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1月31日前,将所属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报送市巡游出租车管理机构签注驾驶员考核等级。

  第二十五条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二十六条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3分及以下的,应当收回驾驶员服务质量监督卡,并在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巡游出租汽车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等培训,并凭培训证明到市巡游出租车管理机构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市巡游出租车管理机构应当审核并收存培训证明,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上标注培训起止时间,并录入驾驶员数据库,清除培训前的扣分和加分。在本次考核周期内,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第二十七条对驾驶员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巡游出租车管理机构进行申诉或者举报。经调查核实申诉和举报属实的,应对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予以更正。

  第二十八条 出租车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车辆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档案。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九条 出租车企业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应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AAA级及以上的,优先推荐评优表彰。

  (二)考核等级AAAAA级的企业,奖励车辆经营权3个;考核等级AAAA级的企业,奖励车辆经营权2个;考核等级AAA级的企业,奖励车辆经营权1个。每年考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现。

  (三)经营期限内考核等级均为AA级及以上的,经营权到期申请延续许可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予以延续许可。

  (四)年度考核分数排名前三名的出租车企业可作为车辆经营权调入目标企业,参与取得自愿选择企业的出租车的双向选择。

  (五)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下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六)经营期限内考核等级有2个B级或3个A级及以下的,延续许可时,核减5%车辆经营权。

  (七)经营期限内考核等级累计达3个B级的,立即收回全部车辆经营权。

  第三十条出租车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应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考核等级为AAA级的车辆可参选“文明优质服务车”“学雷锋示范车”,受表彰的出租车可在车辆顶灯或车身外观显著位置标识“文明优质服务车”“学雷锋示范车”。

  (二)年度考核为AAA级,且该考核年度三次及以上“红榜”的车辆,且所属公司在年度考核中排名后两位的,可自愿与年度考核分数前三名出租车企业进行双向选择。双向选择达成一致的,车辆原所属企业相应调减车辆经营权数量,调入企业相应增加车辆经营权数量。

  (三)考核等级为A级的出租车,企业应当加强其管理;考核等级为B级或连续两年为A级及以下的出租车,纳入重点监管车辆名单。

  (四)经营期限内考核等级累计达3个B级的出租车,立即收回车辆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应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考核等级为AAA级的驾驶员优先参评“文明优质服务驾驶员”。

  (二)鼓励将驾驶员考核等级与薪资待遇挂钩,优先录用考核等级为AAA级驾驶员。

  (三)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

  1.在考核周期内考核综合得分为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

  2.连续两个考核周期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3.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综合得分有两次以上被计至3分及以下的;

  4.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三次及以上进入“黑榜”的;

  5.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考核等级的;

  6.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

  市巡游出租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为企业提供查询服务,并加强对不良记录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市客管处关于下发<宜昌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市城客〔2013〕1号)和《市客管处关于下发<宜昌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通知》(宜市城客〔201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宜昌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2:宜昌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3:宜昌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下载:宜昌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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