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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规划局关于加强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10-31 加入收藏
各科室、分局,各开发建设单位:为加强和规范临时建筑的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因临时性使用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经批准建设,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用途使用,有

  各科室、分局,各开发建设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临时建筑的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因临时性使用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经批准建设,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用途使用,有效期届满前须自行拆除的建筑物。

  二、严格控制临时建筑的规划审批,除以下几类外,不得审批其它临时建筑:

  1.售楼处(展示中心);

  2.过渡安置房;

  3.因公共利益需要建设的临时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市政基础设施;

  4.其它因特殊情况需要建设的临时建筑。

  建设工程因施工需要的临时用房,以及临时性抢险救灾建筑不属于本规定指称的临时建筑范畴。

  任何单位或个人建设临时建筑,应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申请建设临时建筑。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或土地权属单位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3.1:500(或1:1000)地形图;

  4.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相关施工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电子文件;

  5.临时建筑拆除计划及书面承诺;

  6.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临时建筑规模超过1000平米的,须征得项目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同意。

  四、临时建筑的日照、间距、退界等一般应符合《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确实不能满足的,应取得受影响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同意,且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城乡规划部门应按照规定进行批前公示、批后公布。

  临时建筑不得建设地下室。

  五、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自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之日起算。有效期届满确需延期,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原核发机关在临时建筑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应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每次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申请延期一般不得超过1次。

  过渡安置房和因公共利益需要建设的临时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在延期1次后确需继续延期的,须经项目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使用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酌情再次延期。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建筑,均属违法建筑,城乡规划部门应及时告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由其依法予以查处:

  1.未批先建的;

  2.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

  3.擅自改变用途的;

  4.使用期届满没有自行拆除的。

  七、临时构筑物适用上述规定。

  宜昌市规划局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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