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含夷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商务局,各有关开发单位:
为规范加油(加气)站行业建设发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成品油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加油(加气)站规划建设管理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加油加气站专项规划
市、县市(含夷陵区,下同)商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加油加气站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科学编制《加油(加气)站布点专项规划》、《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确需对批准后的《加油(加气)站布点专项规划》、《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进行调整或修订的,应由组织编制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和修订,调整和修订成果应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二、规范新建加油(加气)站选址和土地供应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新建加油(加气)站的选址定点。选址必须符合《加油(加气)站布点专项规划》、《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以及相关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土地权属清晰。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组织新建加油(加气)站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
三、规范加油(加气)站行业管理
(一)因城市建设、道路改造或政府重大项目建设等原因拆除的加油(加气)站,按照行业发展规划依法依规办理,同时,新建加油(加气)站必须取得项目备案手续,以及符合消防、安全间距等相关要求后方可开工建设;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主体,方可向市商务局申请开办许可。
(二)成品油市场实行实际经营地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相结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商务、发改、住建、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履行监管责任。
四、严格加油(加气)站用途管理
加油(加气)站不得作为招商引资项目,加油(加气)站应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燃气经营许可证》,且应满足消防部门的有关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和用途。未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进行加油(加气)站建设活动的,由市、县(市)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宜昌市商务局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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