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全省经济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所在县(市、区)最高标准执行。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本标准执行。
三、各市(州)人民政府应于本标准公布后三个月内,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转换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氛围,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本标准从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同时废止。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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