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
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人口政法〔2011〕5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为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农村奖
励扶助制度”),经国务院同意,从2011 年开始,将一方为农村居
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以下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
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奖励扶助制度。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一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尽快制定工作方案,谋划做好政策宣传与实施,落实配套资金;及时将政策传达到基层,让广大群众知晓;积极做好符合条件对象申报的动员组织工作。
二要严格资格确认条件。“半边户”中农村居民一方还应满足以下要求: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本人1933 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年满60 周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农牧区以及四川、云南、甘肃等省藏区农牧区的为55 周岁)。
三要抓紧做好目标对象的确认和信息录入工作。各地人口计生部
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资格要求以及农村奖励扶助制度资格确认的基本
要求,做好入户调查、信息核实、公示、抽查等工作,确保做到不漏
报,不错报,不多报,并于7 月15 日之前将相关数据录入农村奖励
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各省级财政部门要联合人口计生部门于8 月
10 日以前将申请预算的文件报送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
各地要协调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及时为已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建
立个人账户,兑现奖励扶助金。自2012 年开始,“半边户”农村居
民一方奖励扶助资格确认等工作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制度有关规定,一并组织实施。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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