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宜昌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宜办发〔2014〕3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及市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处、市水政监察支队、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市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市水利规费管理站、市水利信息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接待范围
公务接待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做到热情周到、科学安排、人本服务。
(一)以局名义接待的范围
1.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处级以上领导及随行人员;
2. 省委、省政府各厅(局)副厅(局)长以上领导、长江委副局长以上领导及随行人员;
3.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宜昌军分区来局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
4. 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人及水利局主要负责人;
5. 兄弟市、州水利部门主要负责人;
6. 局领导交办的接待任务。
以上人员的接待工作能够争取市接待办接待的尽量争取,局办公室协助,相关科室配合;市接待办不接待的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相关科室配合,接待费用从局长办年度预算经费列支。
(二)以局名义接待以外的公务来访人员,按其公务活动的性质、任务由相关科室对口接待,接待费用从各科室年度预算经费列支。
第五条 严格公函制度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公函制度,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机关各科室(单位)要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应报请局分管领导同意,经局办公室登记盖章后,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公函式样见附件1。
第六条 严格接待审批。
凡属接待范围内的来客,科室接到信息后,及时填写《宜昌市水利水电局公务接待审批表》(见附件2),连同接待对象提供的公函一并提交规财科填写接待费用支付单位后,报分管业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审签。
第七条 严格接待标准
(一)住房标准。接待住宿应当在定点饭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为接待对象结算住宿费。
(二)用餐标准。确因工作需要,公务接待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餐标暂按照50元/人~80元/人的标准执行;接待副处级以下人员(含副处)原则上按照50元/人执行,接待正处级以上领导及随行人员(含正处)不得超过80元/人。市委市政府出台新的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后按其规定执行。
(三)陪同人员。公务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接待用车。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合理使用车型,
优先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八条 接待费用结算
公务接待结束后,承办科室根据公务接待审批表确定的接待费用支付单位开具财务票据,并如实填写《宜昌市水利水电局公务接待清单》(见附件3)报分管业务领导审签;在 5个工作日以内,凭公务接待审批表、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按财务报销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优先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九条 局监察室、规划财务科要加强公务接待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季度通报一次公务接待制度执行情况,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规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宜昌市水利水电局机关接待工作暂行规定》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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