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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水利水电局所属二级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栏目: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5-08-20 加入收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所属二级单位。第三条 局属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所属二级单位。
  第三条  局属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四条  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支管理、采购管理、结算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机构管理、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要按照市级预算编制口径相关要求,及时编报年度预算。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非财政预算管理各单位应根据局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制定本单位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经本单位领导班子讨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实施。
  第六条  各单位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非税收入、经营收入。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罚没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各单位取得的非税收入和经营收入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第七条  各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和年度工作重点,科学合理编制各项支出预算。
  第八条  财政预算管理单位年度预算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照预算申报审批程序上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非财政预算管理单位年度预算需要调整的,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预算,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第十条  各单位要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树立预算绩效理念,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强化预算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各项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收入来源和管理方式,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开票与会计核算等岗位相互牵制和分离。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按照非税收入和罚没收入管理规定,依法取得的各项非税收入和罚没收入,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不得擅自存入单位的过渡性账户。
  非财政预算管理单位依法取得的发电、供水、规划、勘测设计、招标、监理、监测、检测、房屋出租、设备租赁等经营收入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处理,全部纳入单位统一账户管理。
  各单位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坐支、挪用或者私分;严禁将收入转移到单位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设立“账外账”。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票据管理制度。对于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等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各项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
  各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各项法定票据;不得相互串用、互相替代。保证票据真实、完整和安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财务支出管理制度,按照支付业务的类型,完善支出管理流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
  (一)建立健全财务支出内部审批制度。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二)建立重大支出项目集体审批制度。单位的重大支出项目,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对于下列支出项目按规定上报局审批。
  1、列入国家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2、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
  3、纳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维修养护、修缮、设备购置和服务类等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严格按政府采购规定上报局审批。使用单位自有资金采购的,单项或年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上报局审批;20万元以下(车辆除外)的,由单位组织实行公开采购,报局备案。
  4、对外投资、融资和担保项目;
  5、国有资产处置项目;
  6、其他需要局审批的项目。
  (三)建立财务支出内部审查稽核制度。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全面审核各类付款凭证及其附件的所有要素。重点审核单据凭证是否真实、合规、完整,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培训费等支出报销凭据应附明细清单,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具体办法按照《宜昌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管理办法》(宜市财规〔2014〕11号)和《宜昌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宜市财规〔2014〕12号)执行。
  第四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有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和规范程序进行政府采购。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二)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六)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七)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开标前泄露标底。
  (九)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十)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第五章  资金结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宜昌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严格控制银行账户开设,严禁多头开户。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管理,所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当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缴存相关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单位资金不得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市财政局批准暂予保留的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只能核算单位的往来资金。除缴纳社保费及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的资金外,单位不得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严禁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转存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单位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与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资金支付要严格执行银行结算管理制度。财政预算管理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控现金支出。特殊情况须报市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审核后办理。非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积极推行网上银行支付等结算方式,减少现金流量,月末现金库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限额。基本建设项目严禁以大额现金支付工程价款、设备物资款和建设管理费等支出。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和内部监督,不定期进行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账表相符。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设备、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各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当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明细核算。并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处置等必须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国有资产对外租赁按照市财政局《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租赁管理办法》(宜市财规[2012]10号)规定执行;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06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通知》(宜市财行资发[2012]431号)规定执行,单位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缴入市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章  财务机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局所属二级单位实行财务集中监管,成立“局会计集中核算监管中心”,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未纳入局会计核算监管中心的局属其他单位,建立完整的财会机构和配备专业财会人员,加强内部监管。任何单位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遵循内部牵制制度,会计集中核算监管中心的核算会计、资金结算会计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出纳人员不得由临时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任用应当符合有关制度规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加强财务档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
  第四十条  各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三)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四)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五)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六)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七)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八)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九)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十)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八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位财务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措施落实、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四十四条  各位应当加强预算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单位的财务监督。单位应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单位主要领导工作调动或者离职,按照规定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的财务情况,包括部门预算、“三公经费”、经营收支等,应按要求在单位内部或对外进行公开,接受广大干部职工和全社会的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各类培训、办公用房管理等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局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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