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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4-06-30 加入收藏
宜昌市人民政府文件 宜府发〔2014〕19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宜昌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法》已经市人民政
宜昌市人民政府文件
 
宜府发〔2014〕19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宜昌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宜昌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0日   
 
 
 
 
 
 
 
宜昌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监事会由市政府派出,对市政府负责,代表市政府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应接受监事会监督的企业名单,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第三条 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有关规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是监事会管理机构,设在市国资委,负责协调监事会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承办市政府交办的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
 
第二章 组成与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第六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经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由副县级或副县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担任。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市政府任命。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
    专职监事由科级或科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担任,经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名,由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任命。
    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批准。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兼职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检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次检查企业后,应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三)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四)市政府和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七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检查报告经市政府批复后,抄送有关部门,并由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检查报告的内容。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参加,监事若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向召集人请假并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监事会会议对有关事项形成的决议,应当由行使表决权的监事签字,监事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记载。
    第十九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可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经市国资委同意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市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监事会履行职责所进行的各项工作,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市国资委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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