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国资委及市属出资企业重大
事项法律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市属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法律审核管理,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出资人和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属出资企业就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报请市国资委审核批准时,应当进行专项法律风险评估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条市国资委研究决定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或者对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前置法律审核。
市国资委各工作科室严格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主办科室负责重大事项的全程办理,政策法规科负责法律审核。
第二章企业重大事项法律审核
第四条市属出资企业负法律风险主体责任,应当加强内部法律监督和风险控制,严格按照《宜昌市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和内部法律监督机制。
第五条市属出资企业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开展专项法律风险评估论证,出具由企业分管法律事务的负责人审核确认的法律意见书:
(一)重大投资行为。投资金额大于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30%的重大经营性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大于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10%的市外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大于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5%的境外投资项目及非主业投资;
(二)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重整、解散、上市、增加及减注册资本;
(三)企业的重组、并购、改制方案;
(四)发行债券、股票及资产证券化;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产处置;
(六)企业拟从事股票、期货、信托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
(七)对外担保、出借资金;
(八)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标题、主送对象、正文、附件、落款。其中,正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尽职调查的客观情况;
(二)重大事项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相关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三)重大事项需履行的法定手续是否完备;
(四)重大事项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适用;
(五)重大事项实施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防范措施及法律建议。
第七条市属出资企业就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报请市国资委审核批准时(审核批准所需其它材料按照相关规定报送),除报送法律意见书外,还应当报送重大事项涉及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裁判文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市国资委重大事项法律审核
第八条市国资委应当对下列重大事项进行法律审核:
(一)市属出资企业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报请市国资委审核批准或形成决议的重大事项;
(二)市国资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出资人职责,起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市国资委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
(四)市国资委推动出资企业改制、重组;
(五)市国资委持有的国有产权转让、抵押、质押;
(六)应当进行法律审核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对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市国资委主办科室进行审核并拟订初步意见后,由市国资委政策法规科负责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市国资委主办科室进行审核并拟订初步方案后,由市国资委政策法规科组织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进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条对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重大事项,未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市国资委主办科室不得将该重大事项提交市国资委党委会、委务会讨论和作出相关决策。
法律意见书对重大事项持否定意见,或认为重大事项存在明显或潜在重大法律风险且未作相应防范的,市国资委对该事项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市属出资企业报送的法律意见书不符合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以及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权益的特别重大事项时,市国资委可另行委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市属出资企业未建立或规范实施法律审核制度,导致出现重大经营决策失误、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或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市国资委主办科室未按本实施细则将重大事项提交法律审核,或未按工作程序进行法律审核,造成不良后果、发生法律纠纷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