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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昌市林业经济统计(试行)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3-11-18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林业局、统计局,市局直各单位:为加强和完善林业经济综合统计工作,规范林业经济及相关产业的统计口径、范围,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林业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8]21号)精神,制定了《宜昌市林业经济综合统计(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

各县(市、区)林业局、统计局,市局直各单位:

  为加强和完善林业经济综合统计工作,规范林业经济及相关产业的统计口径、范围,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林业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8]21号)精神,制定了《宜昌市林业经济综合统计(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宜昌市林业经济统计(试行)办法》

  宜昌市林业局 宜昌市统计局
2013年11月18日

  

宜昌市林业经济统计(试行)办法

  为全面反映我市林业经济工作的全貌,确保宜昌林业经济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宜昌市林业经济发展的实际,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步伐,尽可能准确、全面、系统地反映全市林业及相关产业经济活动的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林业统计范围

  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的通知》精神,为全面反映全市林业经济工作的全貌,所有涉林活动应尽可能纳入林业经济统计范围。

  第一产业主要包括:

  (一)森林的培育和采伐

  1、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包括采种(条)、育苗、整地、造林、抚育、病虫害防治、护林及其它管理活动。

  2、木材和竹材的采伐、运输。

  (二)非木材林产品的培育与采集。

  1、经济林产品的种植与采集。包括各种水果、坚果、茶叶、木本香料、木本油料、木本调料作物及中药材的种植和采集。

  2、花卉及其它园艺作物的种植和采集。包括鲜切花、插花、盆花、观赏花木、工艺盆景、装饰植物(如草坪)等的种植、采收等。

  3、陆生野生动物繁育与利用。包括狩猎、捕捉、驯养、繁育各种陆生野生动物。

  4、食用菌、竹笋、山野菜的培育和采集。

  5、林下种植及养殖。包括林下种植粮食、经济作物、蔬菜,饲养家畜、家禽;林下养殖昆虫等。

  第二产业主要包括:

  (一)木材加工及木制产品制造。

  1、木材加工制造。包括锯材和木片的加工,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及其它人造板、材制造等。

  2、木制品制造。包括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木容器(货箱、包装箱、桶、盆)、软木制品、木玩具、木家具、木制文具、木教具、木乐器、木船等。

  (二)以木、竹为原料的桨、纸产品加工制造。包括木、竹、苇桨制造及其造纸、纸品加工(机制纸、手工纸、各种纸制品)。

  (三)以竹、藤、棕、苇为原料的产品加工制造。

  (四)野生动物产品的加工制造。

  1、野生动物食品加工。包括屠宰、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

  2、野生动物毛皮革加工。包括皮革鞣制品加工、毛皮服装加工。

  3、野生动物其他加工制品。包括野生动物标本制作、桑蚕缫丝加工、丝织品加工、榨蚕丝及织品加工、动物胶制品制造。

  (五)以其它非木材林产品为原料的产品加工制造。

  1、木本油料加工,包括食用油和非食用油加工;木本调料、香料加工。

  2、木本果类,山菜及饮料加工制造。包括水果、坚果、食用菌、竹笋、山野菜、湿地水生蔬菜等的食品、酱、醋、酒汁的加工,茶叶加工、茶饮料制造等。

  3、中药材加工制造。指以采集天然或人工种养的植物、陆生野生动物为原料加工的中草药。

  4、林产化学原料制品的制造。包括松香类、松节油类、栲胶类樟脑类、紫胶类、五倍子单宁等产品。

  5、林产工艺品加工与制造。包括以野生动物牙、角、骨及木、竹、根、软木等为原料制造雕塑工艺品、漆器工艺品、干花、树皮、芦苇等画类工艺品、以柳条、竹、藤、棕、苇为原料编织工艺品。

  6、生物质能源的加工制造。包括以木、竹及“三剩物”灌木、沙生植物、废弃木制品等为原料,加工制造的汽化、液化、固化生物质燃料、生物发电及其他产品。

  第三产业主要包括:

  (一)林业旅游与生态服务

  1、风景名胜区管理。包括在山岳型、峡谷型、森林型、沙荒型、湿地型以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观光果园、苗圃等地开展的旅游活动及管理服务。

  2、林业疗养及休闲服务。指位于以森林景观、湿地景观或荒漠景观为主的公园、度假村、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设立的旅游饭店开展餐饮服务;设立疗养院开展的疗养、康复服务;设立休养所开展的休养服务;在面向社会开放的野生动物狩猎场开展的相关服务;其它休闲服务。

  3、科普科研活动。在以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为主的自然保护区开展科普教育、科研活动等。

  4、城市园林管理,包括城市造林绿化活动;城市园林公园提供的休闲、观赏、游览等管理活动。

  (二)林业技术服务

  1、林业专业技术检测。包括对野生动植物、林产品等所进行的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测试、评估、监测等活动。

  2、林业设计与规划。指林业规划设计部门、技术部门开展的各类林业生产作业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森林资源调查、规划等。

  3、林业技术的咨询服务。

  (三)各类林产品的经营销售活动。包括各类木、竹原料、木、竹制品、苗木、花卉及其它林产品的经营、销售、运输等活动。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林业生态效益、林木蓄积的增长等,由于难于以用产业产值计量,所以没有纳入统计范围。

  二、林业统计内容

  林业统计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统计指标主要包括面积、产品名称、数量、产值等。凡产品能以市场价格计算的按市场价统计其产值,整地、造林、施肥、抚育以及有关林业管理和服务活动等,不能计算产出和难以用市场价格衡量的,则以投入成本作为产值统计。

  三、工作方式

  1、组织动员,落实职责。县(市、区)林业局负责辖区内组织动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层层明确承担分管林业经济统计工作的领导,责任科(股)室,赋予相应职权,明确专(兼)职统计工作人员及工作职责。

  2、统一报表,规范责任。林业经济统计报表由市林业局统一制定,报市统计局备案。通过县(市、区)试运行并逐步完善。运行初期可试行半年报和年报,时机成熟后再实行季报。年报于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半年报在每年的6日20日前上报。基层统计报表必须有填报人、审核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3、开展涉林单位普查,注重龙头企业登记。

  开展涉林单位普查登记工作,建立涉林企事业单位名录。明确登记内容、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单位性质、主要生产经营产品、生产经营规模、产值、税收、利润等。

  对涉林企业分类型登记,加强对林业龙头企业详细登记。

  对林业龙头企业和较大林业企业分别统计,对各类涉林小型企业实行抽样调查统计制度。

  四、建立协调机制、强化数据监管。

  本办法所指林业经济综合统计工作为“大林业经济统计”,是有别于统计部门对林业产值统计的一项全新工作,此项工作仅限于林业部门管理所需要的统计、核算与分析,不用于统计部门所做的国民经济行业汇总和经济总量的核算。为此,必须切实处理好“大林业经济统计”与现行统计部门规定的林业统计之间的关系,在做好“大林业经济统计”工作的基础上,保障和完善现行林业经济统计工作,做到双轨运行,相得益彰。市、县、乡林业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林业部门与统计部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加强与林业企业的协调,积极争取企业的支持配合。

  五、规范林业经济统计数据上报制度

  各县(市、区)所属乡、镇林业企、事业单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林业经济数据报表,县(市、区)林业局汇总林业经济报表数据,分类填报国家林业局《全国林业计财报表管理系统》林业统计类报表。在网上填报的同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林业经济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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