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办法
栏目: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4-11
第一条为规范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便利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结合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林业局现有法定行政许可审批类项目共5类,其中包括12件行政审批事项,具体包括木材运输证核发;木材加工、经营许可;林木采伐许可

  第一条 为规范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便利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结合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林业局现有法定行政许可审批类项目共5类,其中包括12件行政审批事项,具体包括木材运输证核发;木材加工、经营许可;林木采伐许可;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核发;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准运证核发;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野生植物审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第三条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取消、调整或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科做好相关事项的调整和承接工作。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报市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进入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平台。

  第四条 市林业局在宜昌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林业行政审批窗口,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受理工作。按要求录入林业专网、宜昌市行政审批及政务服务系统,局相关业务科室、局分管领导和行政审批科负责网上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审核、批准和监管,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应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和承诺时限完成,纸质资料记录和网上的受理、审核、批准时间应当一致。

  第五条 木材运输证、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事项由林业系统专网统一办理,在林业专网系统上办结发证,并在办结后应及时登录宜昌市行政审批及政务服务系统进行行政审批事项的二次录入。野保类和种苗类各审批事项无林业专网办理,应登录宜昌市行政审批及政务服务系统统一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由窗口人员受理、预审、录入宜昌市行政审批及政务服务系统,局相关科室和分管领导负责网上审批、批准,窗口人员负责网上办结发证。

  第六条 行政审批科负责制订相关事项的网上工作流程、办事指南,并依照质量体系要求及时修订完善。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定期审查等方法,加强监督管理。

  第七条 局监察室负责受理对本局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依法调查并提出过错责任追究建议。

  第八条 本局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项目在门户网站长期公示: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二)办理依据;(三)申请条件;(四)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五)申请表格及申请书;(六)办理流程或程序;(七)收费标准及依据;(八)办理时限;(九)受理部门及经办人、联系电话。

  第九条 本局行政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询问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项目的办理事宜应热情引导。办理业务人员应耐心接待,准确解答,一次性完整告知。申请需格式文本的,应提供规定的格式文本。

  第十条 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请的申请材料经形式核查后,应根据情况作出及时处理:

  (一)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形式、种类、份数等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补正。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形式、种类、份数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充更正,并退回所交申请材料。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允许其当场补充更正。

  (三)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决定或审核认定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或者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行政机关、或本局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受理审批和认定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本窗口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相关承办科室负责人应按宜昌市人民政府对社会公布的行政审批流程,严格按照行政审批事项承诺时限办理,确保优质、高效、便民服务。

  第十二条凡未纳入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负面清单目录的审批事项,实行“先照后证”。市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及相关责任科室应及时承接和办理政务中心工商平台传送的网上受理办件。

  第十三条相关责任科室应按照《宜昌市林业局“先照后证”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对涉林有照无证市场主体的巡查和监管,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无照、无证违法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担负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的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有事请假,无故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第十五条 本窗口行政审批办理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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