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4-11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为进一步加强市直林业单位财务管理,针对市直林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财行一发〔2016〕18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林业单位财务管理,针对市直林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财行一发〔2016〕18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综发〔2016〕6号)等精神和市委巡查组对我局巡察过程中对财务管理提出的要求,现就规范市直林业单位财务管理通知如下,即日起认真执行。

  一、构建责任体系

  1.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财务机构和承办机构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对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支出票据的责任主体。各单位是规范使用财务支出票据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财务支出票据经办人是财务报销凭证的直接责任人,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直接责任;财务机构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监管责任。

  二、准确把握标准

  (一)差旅费标准

  1.城市间交通费。其他人员(含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乘坐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的规定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Z38和Z3/Z4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不包括旅游船)、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据实报销(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2.住宿费。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宜市财行发〔2016〕11号、26号)标准执行(见附件2)。

  3.市内交通费。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市外每人每天50元、市内每天40元(培训、会议期间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二)会议费开支标准

  严格按照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安排进餐和住宿,除各县(市)及工作人员外,城区会议代表原则上不安排食宿。会议费按三类会议标准执行:住宿费每人每天120元、伙食费每人每天100元(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其他费用每人每天40元(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杂项费用)。

  (三)培训费开支标准

  培训住宿费按照每人每天120元控制,伙食费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控制(不得安排酒水饮料,城区举办的培训,城区参训人员一般不安排食宿),讲课、场地、资料等其他费用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实际参训人员数量的3%以内,最多不超过5人。

  (四)接待费标准

  1.接待范围。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2.陪客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3.接待标准。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允许五粮液、茅台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工作餐内部掌握上限标准为:早餐每人每次50元,中、晚餐每人每次90元(不含酒水)。

  (五)政府采购标准

  按照宜府办发〔2015〕6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3)。

  三、牢记相关政策

  (一)差旅费的相关政策规定

  1.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2.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3.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4.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5.住宿费、机票等支出按照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6.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7.乘坐本单位车辆、所属单位车辆、县市区车辆、租用社会车辆、其他单位车辆公务出差的,均视同单位已安排车辆,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8.参加由主办方负担会议费的,会议期间不得报销住宿费、会议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9.出差途中不允许报销工作餐及接待费。

  10.不允许报销绕道车船费和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等。

  11.不允许报销景区门票。

  (二)接待费的相关政策规定

  1.不准超标准接待。

  2.不准公款同城接待。

  3.不准无公函接待。

  4.不准工作日中餐饮酒。

  5.不准开支烟、高档酒及高档菜肴。

  6.不准一事接待多餐。

  (三)支出票据的相关规定

  1.财务支出结算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报”,财务报销凭证必须经过审核,未经审核和经审核不合格的凭证不能报销。符合公务卡结算条件的要按照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凭证审核主要包括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

  2.财务支出票据的开具要完整。开具日期、客户名称、商品名称及服务(或劳务)项目、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内容的完整性。

  3.财务支出票据的开具要规范。内容规范、字迹清楚、项目准确、印章齐全(清晰)、内容与发票种类相符、各联次内容与金额一致;记载内容不得涂改、挖补。

  4.财务支出票据报销的时效限制。财务报销凭证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使用,凡过期票据视为无效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当年票据一般应在年度内报销完毕;特殊情况下,可在票据业务发生后一个年度内报销完毕。

  5.财务支出的报销程序要规范。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审批,并有具体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

  6.财务支出附件齐全。财务报销时,应附与经济业务事项有关的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及附件,附件需同时加盖印章。

  7.财务支出票据遗失的,需加盖出票单位公章的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并由报销人出具书面说明,证明人签字可作报销凭证,确实无法取得的,报销人应出具书面说明,经证明人签字、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报销。

  8.除必须作为附件的财务支出票据随同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外,其他资料可另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四)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1.银行账户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通过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转拨资金,不得以本单位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不得将本单位银行账户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

  2.财务报销。规范费用报销审核制度,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确保支出行为合规、票据真实有效、审批手续和附件齐备。不得虚列事项套取现金,不得报销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的票据,不得报销发票抬头为个人、发票单位名称不全的发票,不得使用假发票,不得违规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单位内部往来票据和白条入账。

  3.资产管理

  出租、出借资产必须报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基层单位还应先报主管部门审核。资产的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坐支、截留、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单位处置资产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处置,报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基层单位还应先报主管部门审核。资产处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并进行财务处置。处置收入应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同级国库。

  4.会计岗位及印鉴管理

  单位应当明确财务人员岗位职责,会计、出纳岗位必须分设,财务人员必须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加强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必须由出纳人员以外的专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四、规范报销程序

  (一)差旅费的报销

  1.要按照一事一报的要求,事前要有审批(见附件1),参加会议报销差旅费须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批的会议通知(含文件通知或电话通知),参加培训报销差旅费须附主要领导签批的培训通知(书面通知)。

  2.出差回来一星期内报销,所有要素必须填写完整:填报时间、部门、出差人、出差事由、起止时间、地点在途补助、住勤补助、公杂费、单据张数,住宿费发票上经手人要注明出差人员的姓名;报销人栏所有出差人员均要签字,分管领导要审核签字(事后审批)。

  3.使用单位车辆出差发生的过路(桥)费,由司机签字(注明车号)后交差旅费报销填报人一并报销。

  4.差旅费报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与多人出差的要注明支付明细和银行(信用卡、公务卡)卡号。

  (二)会议费的报销

  1.事前要审批。确因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的,由经办科室写出审批报告(含经费预算)并填写会议审批单(见附件5),计资科按照规定核定经费预算并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后交主要领导审批。一般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办会,坚持谁办会谁出钱的原则。

  2.手续要完备。会议结束后一星期内报账,一事一结,需提供主要领导审批的请示(含经费预算)、会议审批单、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签到表(原件)、会议定点场所出具的费用原始单据、电子结算凭证,手续完备的合规发票(经办人、证明人、分管领导签字)、公务卡刷卡回单(或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账号)。

  (三)培训费的报销

  1.事前要审批。确因工作需要开展培训的,由经办科室写出审批报告(含经费预算),计资科按照规定核定预算并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后交主要领导审批。

  2.手续要齐全。培训结束后一星期内报账,一事一结,需提供主要领导审批的请示(含经费预算)、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签到表(原件)、培训服务机构出具的费用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合规发票(经办人、证明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支付专家授课费的,按《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8号)文件执行。报销专家授课费应提供授课人、技术职称、活动项目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代扣代缴完税凭证、银行卡号等相关附件,采用转账支付。

  (四)接待费的报销程序

  公务接待费的报销严格实行事前、事后双重审批。

  1.报销手续。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批。接待费用报销应提供接待清单(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连同派出单位公函、审批单、消费清单(菜单)、发票、公务卡刷卡回单联作为财务报销的凭据。

  2.资金结算。接待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具备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的,需用现金方式支付的应写说明,并加盖公章。

  (五)车辆费用的报销

  1.车辆维修

  (1)要请示审批(或维修申请单,需分管领导审批)。

  (2)要在政府采购协议服务商定点维修。

  (3)司机要跟班维修,并在维修清单或结算清单上签字。

  (4)要实行公务卡或转账结算,一事一结。

  (5)维修发票由司机签字后,交车辆管理部门审核签字,送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2.车辆加油

  (1)实行充值管理,特殊情况需要加油的,必须写明情况,证明人签字,实行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油费;

  (2)汽油充值使用完毕后,要将加油站打印的分车辆用油清单连同加油发票由司机签字后交车辆管理部门审核签字,再送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3)车辆加油卡必须限车号,实行百公里考核。

  3.其他车辆费用

  公务用车租赁费。因业务开展确需租用社会车辆的,应通过程序向车辆租赁公司公开询价后租用,不能租用或报销职工私车费用。使用公车或职工私车市内办理公务发生的市内停车费不予报销,减少洗车费支出。

  (六)其他费用的报销

  1.办公用品。购买办公用品必须有明细,要建立登记、领用等基础台账,报销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费用,须提供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明细清单等附件。

  2.维修费。报销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维修、装修工程费用,需提供事前审批请示、工程合同和协议、完工单和验收结算单、工程决算清单等附件。

  3.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含打字、复印费)。需提供项目经费请示和预算、合同、明细清单、验收单等附件,其中打字复印费分科室填报。

  4.报销搬运力资费、临时聘请人员的劳务费。需提供审批、决议、决定等附件。

  5.其他报销事项。均需要提供与报销内容相关的审批、执行、验收资料等附件。

  (七)政府采购程序

  1.按照政府采购单位书面请示、领导审批、填写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见附件4)、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及领导审批、组织实施(公告、询价或谈判等、询价或谈判记录,记录内容包含项目情况、审批情况、公告情况、询价谈判情况、询价谈判结果,参与人员签字等)、结果公告、合同签订、合同备案、验收、开具发票的程序报账。

  2.计资科负责采购计划审批和业务指导,采购单位按照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3.各单位应当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15年。同时采购计划审批表、合同及合同备案表还需报主管部门备案。

  (八)津补贴的规定

  1.各种津补贴、奖金的发放必须经人社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审批。

  2.违规发放津补贴的严格按照《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第31号令)处理。

  3.干部职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加班的,应当安排补休,不得发放加班费、误餐费。夜餐费的发放按照《宜昌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严格追责问责

  计资科将会同有关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局属各单位的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1.单位(部门)应当树立“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受追究”的理念,对本单位(部门)经济活动过程和结果负责。对单位及工作人员履行财务管理职责不善,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2.对单位财务管理违纪违法行为实行追责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依法有序的原则。

  3.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实施问责应当区分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财务经办人员未经批准实施财务行为,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批职责,或者不依照审批要求实施财务行为的,财务负责人和财务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经单位集体研究决策实施的财务行为,由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报经单位负责人或上级单位批准的,由批准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财务经办人员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经办人员可以背书留底,作为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的证据,但执行的决定或命令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财务经办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报销审核责任,导致单位发生经费支出范围、标准、手续、票据等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的,财务负责人和具体审核人员负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单位未按照《会计法》和相关会计制度、财务规则的要求规范实行会计核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设置“账外账”的,财务负责人和财务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宜昌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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