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市环发〔2020〕4号)
栏目: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3-17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分局、局属各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的决策部署和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统筹协调全市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全面优化

各县市区分局、局属各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的决策部署和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统筹协调全市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全面优化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打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特提出以下措施,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紧盯疫情防控关键环节

  (一)严格监管医疗废物废水应收尽收,应处尽处。以我市“所有医疗机构、处置单位监管和服务100%全覆盖,医疗废物、废水及时有效收集转运和处理处置100%全落实”为主要目标,持续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定点医疗机构、集中留观点、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接纳医疗废水的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工作。督促指导相关涉疫单位做好医疗废物、废水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工作,确保医疗废水产生单位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

  (二)保障医疗废物处置需求。按照县市全覆盖、日常应急相结合原则,落实《宜昌市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准备方案》,指导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开展应急能力提升改造,确保全市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满足要求,构建我市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

  (三)加大政策倾斜力度。支持医疗废物处置、废水处理设施建设,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等“以奖代补”资金优先支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积极筹措安全防护物资,特别是保障我市两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企业收运、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二、优化环保政务服务方式

  (四)优化审批方式。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网上办理模式,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并畅通线下咨询渠道。疫情防控期间可通过函审方式组织开展技术评估工作,现场踏勘可通过视频、照片等方式开展。重点核查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湿地、地质公园、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区,以及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五)开辟绿色通道。对《指导意见》中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中10大类30小类行业的项目以及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三类临时性建设项目实行环评手续豁免。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上述三类临时性建设项目以及《指导意见》中17大类44小类行业项目实行环评告知承诺管理,先开工后补办手续。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医疗机构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评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可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实行告知承诺制,在疫情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补办。

  (六)延长资质期限。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工作因疫情无法按期完成的,可以适当延后,最迟不超过疫情结束后的1个月;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需办理延期、变更手续的,可暂不申请延续、变更,在疫情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许可手续。

  三、优化环境监督管理模式

  (七)建立环境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对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涉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的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除信访举报调查等特殊情况外,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梳理并确定我市符合条件企业,形成环境执法企业正面清单。充分利用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视频监控、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积极探索实施环境执法正面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对在非现场检查过程中存在未稳定达标排放、未限期整改到位等行为的,及时调出执法正面清单。城区清单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定,各县市(含夷陵区)清单由各分局制定,市局统筹组织报省厅公示。

  (八)实施差异化管控,优化减少执法频次。统筹市、县两级执法队伍,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已纳入县市区级季度抽检名单的企业,市级不再安排现场执法检查,确有必要检查的,同步开展、检查一次。对复工复产企业实施“告知”式执法,及时提醒其主动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九)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强制措施。对没有造成环境直接影响行为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企业,可不予处罚,督促其尽快整改。

  (十)采取执法纠错精准服务。按照实事求是、精准监管要求,对未批先建、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未验收、餐饮油烟、噪声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等案件进行分类处理,对其中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且无主观故意、违法时间短、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酌情延长整改期限。

  (十一)强化“两法衔接”。严厉打击涉疫情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保障疫情期间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四、做好生态环保服务保障

  (十二)科学精准调度。运用信息化平台落实空气质量会商制度,根据会商结果实施精准调度、靶向治理,尽量避免长时间、大范围的重污染天气管控,统筹好大气污染防治和疫情防控工作,减少对工业企业、施工工地复工复产的影响。各县(市、区)分局不得擅自加码管控措施。根据企业复工复产进度,提前发布管控方案,协助企业落实管控要求,如期复工复产。

  (十三)强化环境应急管理。畅通信访投诉受理渠道,快速处置涉疫情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加强环境质量预警监测,重点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并在常规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余氯指标。继续做好辖区内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和分析评估等工作,发现异常情况时加密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查明原因、控制风险、消除影响。督促复产复工企业完善疫情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相关应急设施和措施。继续开展涉危涉化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排查整改,确保复工复产环境安全。

  (十四)营造良好氛围。做好疫情防控环境管理新闻宣传报道,主动发布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疑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和应急监测结果,保障群众的生态环境质量知情权。积极做好企业复产复工的环境法规和生态环保各项支持政策的宣贯。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至9月30日,根据形势需要另行延长。国家及省市出台相关政策有明确要求、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7日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