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公共机构中大力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6-08-11
各县(市、区)、宜昌高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加大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力度,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切实保护自然环境,现对公共机构推广和应用节能产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共机构推广和应用节能产品遵循的原则(一)遵循强制

各县(市、区)、宜昌高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加大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力度,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切实保护自然环境,现对公共机构推广和应用节能产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机构推广和应用节能产品遵循的原则

  (一)遵循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原则。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公共机构配备和更换用能设施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购置的用能设施设备必须经国家相关机构检测和认证,有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且列入政府采购节能清单的产品。

  (二)遵循按需投入、有效利用的原则。结合实际,选择实用性强、投入小、节能效果好的节能产品加以推广和应用。实施科学管理,提高产品的利用率。

  二、公共机构推广和应用节能产品的种类

  “十三五”期间,在全市公共机构中,大力推广和应用的节能新产品主要包括:新能源汽车、节水设施设备(含水泵、水具、水嘴、冲水阀、座便器、淋浴设备等)、办公设施设备(照明设备、中央空调、电梯、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投影仪、饮水机、插座等)、餐厨设备(灶具、烤箱、蒸饭柜、消毒柜、油烟净化设备等)。

  三、公共机构推广和使用节能产品的要求

  (一)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推广和应用节能新产品。各公共机构因搬迁、新建、调配或租用办公用房需重新装修装饰的;办公用房达到装修年限,需重新装修装修的;办公设施设备达到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结合实际情况,对空调、数据中心、电梯、水泵、供水管网、输变电设备、办公用电子设备、节水器具等进行节能改造,改造过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二)加大对投资少的老旧产品或设备的淘汰和更新力度。20162018年,我市主要对灯具、饮水机、插座、灶具、油烟净化设备进行更新。各公共机构使用的以上五种产品不属于节能产品的,要安排资金予以更新。市直机关单位用能人数在20人以下的单位,到2016年底前完成以上五种产品的更新,单位用能人数超过20人的,2016年更新比例不低于总量的30%(含所属单位),且在2018年前完成更新任务;各县市区需完成下达的年度节能产品推广任务(见附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市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节能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将把节能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按年度进行考核和评价;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市直各单位要切合实际制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计划,按年度分解目标任务,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全市各公共机构要合理安排资金,有计划地更换老旧和高耗能设备;资金紧缺单位可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进或利用社会资金加大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力度。也可委托有资质的节能服务公司对能耗设施设备进行改造,并委托其进行集约化管理,促进能源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

  (三)加大政府采购及节能环保政策的落实力度。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单位应在政府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对产品节能属性的要求、节能环保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体现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政策导向。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单位可以在国家发布的节能环保产品清单中自行选择采购,不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采购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按强制采购规定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单位,财政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采购单位责任的,财政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拨付采购资金;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财政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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