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现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以下澄清与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澄清部分:
提问:综合评审企业信用分值:投标人中的建筑幕墙工程专项分总分最高的得3分,其他投标人得分=投标人专项总分/所有投标人中最高专项总分*3,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质疑:该项“建筑幕墙工程专项分”诚信分值的设置有强烈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此分项设置可以理解为在宜昌市诚信分值最高的单位,则在该项目上就有第一优先权中标,有违本项目招标的公平性、公开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建议修改为80分以下的得1分;80≤投标人诚信总分分值<115分的得1分;115≤投标人诚信总分分值<140分的得2分;投标人诚信总分分值≥140分的得3分。以体现本项目的公平性、公开性、公正性。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二、修改部分: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10.4.4条关于扬尘污染措施费的要求修改为“本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要求,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需符合《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市住建〔2014〕119号)、《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建筑施工扬尘管控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7〕100号)和市住建委关于印发《2018年宜昌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15号)要求及标准,结合工程特点,按《市住建委关于转发2018版<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定额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44号)、《市住建委关于调整我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52号)要求执行。其中,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应严格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工程结算时,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应根据承包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施工现场实施情况,据实进行结算,原则上结算金额不得超过2018版《费用定额》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费率标准”。
本澄清与修改公告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修改公告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澄清修改公告为准。
招标人:湖北江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元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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