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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0-09-21 加入收藏
宜昌市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通知宜市国资统评〔2010〕6号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状况,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4号令)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宜昌市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    统计工作的通知

宜市国资统评〔20106

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状况,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4号令)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现就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范围:

  1、应当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企业包括:由宜昌市人民政府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境内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2、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及投资收益依据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纳入国有投资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范围。对于重要参股企业(具体名单另行通知),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管需要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3、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基本填报单位的级次为: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为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各级子企业,第三级以下子企业并入第三级进行填报;中小型企业为第二级以上(含第二级)各级子企业,第二级以下子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

    二、编报内容:

    1、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由企业会计报表和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两部分构成。

  2、企业会计报表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统一规定由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表及相关附表构成。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经过中介机构审计。

  3、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是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及营运情况进行分析说明的文件,具体包括:

1)国有资产总量与分布结构;

  (2)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分析;

  (3)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分析;

  (4)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5)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三、编报要求:

  1、企业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做好财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内容、指标口径和操作软件,认真编制并按时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2、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统一的编制要求,编制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不得虚报、漏报、瞒报和拒报,并按照财务关系或产权关系采取自下而上方式层层审核和汇总。

  3、企业应当在认真做好总部及各级子企业分户报表编制范围与编制质量的审核工作基础上,编制集团或总公司合并报表,并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做好合并范围和抵销事项的审核工作,对于未纳入范围和未抵销或者未充分抵销的事项应当单独说明。

    4、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编制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企业财务会计等人员应当按照统一规定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营运信息。

    5、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采取自下而上、逐户审核、层层汇总方式收集上报。企业应当将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经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和报告编制人员签字并盖章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

  6、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上报时间须遵循以下要求:

  (1)宜昌市政府授权宜昌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必须向市国资委报送季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每季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须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5号以前报送市国资委主管科室。

  (2)宜昌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要的国有参股企业必须向市国资委报送半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半年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须在每年720日以前报送市国资委主管科室。

  (3)凡占用宜昌市国有资产的企业必须向市国资委报送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须在每年215日以前报送市国资委主管科室。上市公司可先上报,待财务决算审计调整后再报一次。

  7、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应当遵守财务决算报告工作的相关规定。

  四、奖惩

    1、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总结工作,并注重对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财务会计等人员编制和提供虚假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或者玩忽职守、编制虚假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应对企业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因工作组织不力或不当,给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通报。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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