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局机关相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鄂政发〔2016〕96号)和《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湖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地点工作要点的通知》(鄂环办〔2017〕18号),进一步加快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市环保局研究制定了《宜昌市2017年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推进各项试点工作落实到位。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2日
宜昌市2017年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
为贯彻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推进会议精神,落实《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鄂政办发〔2016〕96号)和《2017年湖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要点》(鄂环发〔2017〕18号)要求,提高排污单位治污积极性,优化配置环境容量资源,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污染减排,实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结合宜昌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2017年工作目标
进一步扩大排污权核定范围,完成辖区内工业企业排污权核定工作;完成排污权质押贷款和排污权储备调研,初步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政策体系;成立市级排污权储备中心,落实机构人员,设立排污权储备资金,开展市级总量指标预算管理与收储工作;推进排污权交易工作常态化,开展对重点行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缴试点工作,到2017年底在全市建设基本完善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机制。
二、基本原则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事关全局、事关长远,因此在交易标的、有偿使用范围及排污权质押贷款等方面应先试点后推广,循序渐进、逐步完善,防止出现全局性、长远性的失误。排污单位排污指标的有偿取得和交易行为必须公开、公平、公正,接受公众监督,防止暗箱操作。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要坚持新老有别,既要有利于现有排污单位进行排污权有偿使用改革,又要能激发排污单位治理污染腾出排污指标的积极性,实行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
三、重点任务及时限安排
(一)排污权核定与有偿使用工作
(二)排污权交易工作
1、规范排污权交易管理流程(2017年3月底前)。一是严格执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鄂政办发〔2016〕96号),全市2016年11月22日后审批的所有建设项目新增四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全部要求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同时将排污权交易前置到环评批复之前。二是理顺局内排污权交易管理体制,审批科牵头组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交易总量来源由分管水、气的科室(单位)分别提供并建立污染治理富余总量台账。(责任单位:行政审批科、污染防治科,市大气污染防治中心,各县市区环保局)
2、做好排污权交易后续工作(2017年4月底前)。督促2016年9月底前已参与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完成排污权交易合同的签署及交易价款缴纳工作。(责任单位:行政审批科,各县市区环保局)
3、做好排污权交易企业梳理工作(2017年4月底前)。结合排污权核定情况,对《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实施前已通过环评批复、按要求应通过公开出让方式获得排污权而实际未参加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进行梳理形成交易单位清单,并下达告知函,督促企业2017年底前完成交易。(责任单位:行政审批科,各县市区环保局)
4、做好宣传培训工作(2017年6月底前)。邀请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对各县市环保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专题讲座,解读全国及湖北省排污权交易工作进展情况和湖北省排污权交易相关政策,并介绍排污权交易具体操作流程,提高企业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认识。(责任单位:行政审批科)
(三)排污许可证工作
按照国家关于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时间节点,6月底前完成火电、造纸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年底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将排污权核定结果落实到排污许可证上,并在排污许可证上载明排污单位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责任单位:行政审批科、污染防治科,市大气污染防治中心,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县市区环保局)
(四)排污权储备工作
1、成立排污权储备中心(2017年10月底前)。积极向市领导、市委编办汇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争取成立独立的市级排污权储备机构,负责排污权收储及管理工作,落实专职工作人员。(责任单位:政工人事科)
2、探索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2017年12月底前)。开展排污权储备调研,学习先进地区经验,探索开展总量指标预算管理与收储工作。设立排污权储备资金,回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鼓励相关企业进行污染治理。(责任单位:行政审批科)
(五)其他试点性工作
1、完成排污权交易中心挂牌(2017年9月底前)。在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宜昌分所挂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宜昌分中心牌子,建立区域性的交易中心,为本地及周边企业进行排污权交易提供便利服务。(责任单位:行政审批科)
2、完善排污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管理(2017年底前)。会同市财政部门积极研究,出台市级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办法,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并积极探索出让金市、县两级分配问题。(责任单位:行政审批科,财务科)
3、推进排污权质押贷款工作(2017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排污权质押贷款调研,探索排污权质押贷款方式,并提请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出台相关办法,试验性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融资,缓解排污权交易挤占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的问题。(责任单位: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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