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7年
2月10日起正式施行!
为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登记条例》等国法律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于2016年12月13日正式颁布,于2017年2月10日起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简称《办法》)全文共九章76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简称《条例》)的规定,对船舶所有权、船舶国籍、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登记行为进行约束。
《办法》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作了特别规定,该《办法》实施后,自贸区国际船舶登记不受“中方投资人出资额不得低于50%”股比限制,并对国际船舶登记办理效率提出了一揽子解决方案。
《办法》以依法、公正、便民为原则,着力解决船舶登记实践中的重点热点问题,明确了《条例》未尽的船舶登记规范,归拢了船舶登记规范性文件中的要求,并落实2016年国务院要求进行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
目前,宜昌地方海事局辖区在籍船舶1000余艘。自贸区落户湖北,宜昌榜上有名!航运物流乃宜昌自贸区发展特色,船舶在自贸区“落户”也将得享政策大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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