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砂石料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当阳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7-06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当阳市砂石料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当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当阳市砂石料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为加强全市砂石料资源管理,规范砂石料加工、运输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当阳市砂石料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当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6日

当阳市砂石料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市砂石料资源管理,规范砂石料加工、运输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建筑石料矿业权管理和综合利用提高建筑石料市场供应能力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19〕50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砂石料资源是在经立项审批的工程项目(不含地质灾害治理及危岩体清除工程)中因挖方、开山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砂石资源。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建设及已完工项目所产生的可利用砂石料资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砂石料资源属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砂石料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各镇、街道及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都具有保护砂石料资源的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用、合理利用。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用于本工程项目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不得将砂石料用于本工程建设以外的项目或将其投入流通领域销售以获取利益。满足本项目建设需求后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或水利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监管,市人民政府统筹处理。

  第四条 建设项目产生砂石料资源利用要严格执行资源集约节约和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在建设工程和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超设计范围进行破坏性挖掘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五条 严格控制在建设工程范围内设置临时砂石加工场所,优先选择已建成并符合规划、生态环境等管理要求的场所。对于新建永久的砂石加工场所,其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并报经发改、自然资源规划、城管、水利湖泊、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 公安、发改、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城管、交通、水利湖泊、应急、市场监管、审计、税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各镇(街道)要根据各自职责职能加强全市建设工程砂石料资源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严禁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间接参与砂石经营活动谋取私利,严禁在砂石料资源管理中徇私舞弊,对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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