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点军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管理办法》《点军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及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有偿退出 操作规程》的解读
栏目:点军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7-21
方正小标宋简体关于《点军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方正小标宋简体管理办法》《点军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方正小标宋简体及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有偿退出方正小标宋简体操作规程》的起草说明黑体起草背景仿宋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为科学界定农村土地仿宋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
关于《点军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管理办法》《点军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及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有偿退出
操作规程》的起草说明
 
  • 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为科学界定农村土地“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出台了一系列农村土地相关的政策法规,2021年,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新《办法》进一步落实了“三权分置”制度,对加强流转管理作出了新规定,原《点军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点政规20121号)同现行政策以及点军区实际已经不相适应,制定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迫在眉睫。
  • 重要意义
  • 出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是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举措。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就是要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流转的是承包农户的经营权,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为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条件。
  • 出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是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迫切需要。点军区地处山地丘陵地带,确权耕地面积73074亩,流转面积12678亩,流转率17%。一方面农村土地流转率不高,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不足;另一方面土地流转方式和程序不规范,特别是对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承包流转关系不明、流转土地权属不清,严重制约土地流转率和农业生产水平的提升,同时易出现“非农化”、“非粮化”等问题。
  • 出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的内在要求。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承包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最基本的生计保障,近年来点军区土地征占、土地流转纠纷日益增多,保护农民土地权益问题突出。引导承包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关系到城镇化进程中农户的土地合法权益,关系到农村的和谐稳定,必须进一步重申基本原则,明确政策界限,真正让农民在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中受益,才能调动他们参与的积极性,土地经营权流转才能有序进行。
  • 起草过程
在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出台后,我局积极开展起草工作,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相关政策等法律文件,认真领会中央文件精神实质和工作要求。同时在前期对我区土地流转情况开展了调研,为《办法》的起草奠定了基础。4月初,局业务股室(农经中心)完成了《办法(初稿)》和《操作规程(初稿)》的拟稿,经局党组讨论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4月18日,将《办法(征求意见稿)》、《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送市农业农村局、区级24个单位、5个乡镇(街道)及部分农业市场主体,广泛征求意见,收到修改意见1条,通过认真研究并采纳,对《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补充。5月26日—6月6日,在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并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和《操作规程(送审稿)》。6月7日-6月15日,将《办法(送审稿)》、《操作规程(送审稿)》送区司法局和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收到审查意见六条,并结合意见再次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办法(讨论稿)》和《操作规程(讨论稿)》。6月22日通过区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20日正式印发。
  • 起草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中央和国务院文件:《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 部门规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 主要内容
  • 《点军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共计6章16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流转原则和部门职责,明确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基本原则,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改变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坚持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共2条。主要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权利和义务。包括承包方享有流转自主权,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收益等权利,承包方委托流转的程序,受让方流转经营土地的条件,对流转土地的保护义务以及因投入获得补偿的权利等。
第三章流转方式,共1条。明确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发包方依法集中流转,同时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工商资本之间流转土地经营权必须委托发包方进行。
第四章流转合同,共3条。主要明确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的要求、合同内容以及合同解除相关内容。
第五章流转管理,共3条。主要包括备案管理、审查审核和风险防范等内容。明确了区、乡镇、村流转备案的管理职责和管理内容、流转台账如何建立以及备案材料的内容,区乡两级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的一般程序,明确了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
第六章附则,共3条。主要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的方式和途径,部门监管职责及涉及违法违规的责任追究,《办法》的施行时间和适用原则。
(二)《点军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有偿退出操作规程》主要包含4个方面内容:
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和程序;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的原则和程序;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退出的原则和程序;
4.相关参考文本。
六、重点说明
(一)关于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不包含林地、草地、水面等农用地。
(二)关于耕地“非粮化”、“非农化”的要求
《办法》明确要求: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三)关于对“流转”的界定
《办法》、《操作规程》对经营权流转和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进行了区分,经营权流转是指在保留承包权的前提下,流转土地的经营权,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市场主体之间进行。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是将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一并进行流转,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并经发包方审查、乡镇审批、区级确权颁证。通过转让(互换)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承包土地总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平均承包土地面积的3倍,家庭人均承包土地面积不得低于0.3亩(含)。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经营权流转可以自主开展,但需报发包方、乡镇(街道)办理备案,50亩以上的报区级备案。工商企业市场主体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需开展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并办理备案,取得土地经营权,工商资本不能通过转让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更不能私下买卖土地。
(四)《办法》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进行了具体规定
工商资本一次性流转土地面积100亩以下的,由乡镇(街道)组织开展审查审核,流转面积100亩以上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审查审核。
《办法》明确了风险防范的具体内容:一是落实规划管控,城市开发边界内及水资源保护区不得开展土地流转;二是风险防控保障,对风险保障金的设立条件、收支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受托集中开展流转的管理费收支进行了明确;三是政策支持挂钩,将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的行为作为产业扶持、项目配套、示范创建的决策依据。
(五)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退出的规定
《操作规程》对承包方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进行了明确,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且家庭主要劳动力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他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的,承包方可申请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并享受一定补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后承包方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发包方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并规定了退出的相关程序。
  • 关于对《操作规程》的说明
《办法》对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性问题进行了明确,同时为了解决操作性问题,规范流转的程序,我们拟定了《操作规程》,并附有相关的参考文本,使两份文件的内容更加清晰明了,便于对文件的理解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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