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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0-08-18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检查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0〕19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深化煤矿瓦斯整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10〕19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深化煤矿瓦斯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煤矿瓦斯治理方面的违规违章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经研究,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在8月中旬至10月组织开展一次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主要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和国务院《通知》精神,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和日前举办的全国安监系统领导干部学习研讨班作出的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通过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有效治理煤矿违规违章行为和瓦斯事故隐患,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专项检查主要内容
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327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70号)精神等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落实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和抽采达标情况。应抽采瓦斯的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了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效果是否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实现抽、掘、采平衡。
2.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情况。突出矿井防突机构、人员配备、管理制度和责任制等情况;制定和实施矿井区域性瓦斯治理规划情况;执行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情况,是否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
3.矿井通风系统可靠性情况。矿井通风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是否存在以掘代采、擅自停开局部通风机、无风或微风作业等行为。
4.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建立重大隐患整治效果评价制度,已查出瓦斯事故隐患的治理是否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三、工作方式
1.煤矿企业自查。由各煤矿企业组织落实,从8月中旬开始,9月中旬以前完成。对照上述专项检查主要内容,重点排查所属矿井在瓦斯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按照隐患治理“五落实”制度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2.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之间互查。在各企业自查的基础上,9月底以前,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辖区内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之间进行互查,抽查矿井的比例要达到煤矿企业矿井总数的20%-30%。
3.区域监察分局交叉监察:在煤矿企业自查和互查的基础上,10月份,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结合阶段执法计划,对照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针对企业自查、互查中查出的主要问题,组织所属各监察分局进行交叉监察,监察矿井的比例要达到辖区矿井总数的10%-20%。
4.部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异地监察。在企业自查、互查的基础上,10月中旬,组织部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一些瓦斯灾害较为严重的省(市),对照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针对企业自查、互查所查出的主要问题,进行异地执法监察。具体安排为:山西局监察河南省,河南局监察安徽省,安徽局监察黑龙江省,黑龙江局监察山西省,江西局监察贵州省,贵州局监察四川省,四川局监察湖南省,湖南局监察重庆市,重庆局监察云南省,云南局监察江西省。重点对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以外、瓦斯治理基础薄弱的其他矿井进行监察,监察矿井的比例要达到相关省(市)矿井总数的1%-5%。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此次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检查工作作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作为深化煤矿“一三一”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手段,明确具体负责的主管领导和业务处室,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辖区内企业自查、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互查和所属监察分局交叉监察。承担异地监察任务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抽调专业监察力量,组成5-6人的检查组,由一名分管局领导带队开展工作;驻被监察省(市)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抽调专业监察力量,主动联系并配合、协助做好监察工作。
2.按期完成检查工作。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执法监察计划,统筹安排,在10月底前完成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检查工作。已组织或正在进行其它相关专项、重点监察的,可将此次专项检查的内容纳入其中,一并进行。
3.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违规违章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煤矿企业所在地区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处罚,特别是对应建而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不达标、区域防突措施不落实以及通风系统不完善的矿井,应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对没有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等基础参数或应进行而未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矿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瓦斯灾害严重、拒不执行瓦斯防治措施、现有条件难以有效治理的煤矿,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发现存在非法建设或非法生产的矿井,要专题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4.认真编写专项检查报告。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真总结专项检查开展情况,及时编写专项检查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专项检查基本情况;检查和监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隐患,查处的违规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和处罚等情况;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和开展瓦斯专项监察工作的建议。并请于2010年11月15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联系人:杨以民
  电话:010-64463954
  电子信箱:yym@chinasafety.gov.cn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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