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
栏目: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4-10
为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纳税人缓解疫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的规定,经市政府

   为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纳税人缓解疫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贯彻落实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范围内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申请2020年第一季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本公告下发之日前金三系统行业鉴定结果为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纳税人可申报减免2020年第一、二季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二、本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租金减免程度申请2020年度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减免租金1个月(含)以上,不足2个月的(或减免租金额度达到全年租金8.33%以上,不足16.67%的),可再申请2020年第二季度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减免租金2个月(含)以上,不足3个月的(或减免租金额度达到全年租金16.67%以上,不足25%的),可再申请2020年第二、三季度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减免租金3个月(含)以上的(或减免租金额度达到全年租金25%以上的),可再申请2020年度第二、三、四季度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全年租金为现行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12。

  三、其他情形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纳税人享受本公告第一、二条规定的困难减免,可通过“网上申请,即时核准,后续核查”的简易办税流程办理。

  五、符合本公告第一条情形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提出减免申请,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报。

  符合本公告第二条情形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提出减免申请,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报。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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