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质监局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栏目:宜昌市质量监督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6-07-20
市局机关各科室(中心):根据《宜昌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宜昌市市级党政机关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局机关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市局办公室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宜昌市质监局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试行)》(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宜昌市质量

市局机关各科室(中心):

根据《宜昌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宜昌市市级党政机关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局机关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市局办公室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宜昌市质监局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试行)》(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6月12

附件

宜昌市质监局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根据《宜昌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宜昌市市级党政机关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局机关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保留公务用车是指经省局批准并核定保留的应急公务用车、机要通信用车、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应急用车、离退休干部用车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车辆。

  第三条公车改革后保留公务用车全部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按需调派。用车部门要相互体谅,服从安排,共同维护公车管理秩序。

  第四条各部门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车辆,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所有保留车辆应集中管理,定点停放,不得违规停放,严禁公车私用。

  第五条局办公室要按照“一车一司机”原则指定专职司机负责保留车辆的驾驶、年审、换证、保险、保养、维修、加油、定点停放等工作。

  第六条保留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如下:

  (一)保留公务用车以保障应急工作(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为目标,用于保障机关应急公务出行,不得固定给个人使用。

  (二)保留公务用车优先保障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点军街道办事处、宜昌高新区东山园区4个中心城区)外的公务出行,保障区域内重大公务活动,局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使用。

  (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桃花岭饭店、电信大楼等参加重要会议及公务接待活动。

  (四)文件交换及领取、递送机密、机要件。

  (五)机关工作人员突发疾病,需送医院急救的。

  (六)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及离退休干部就医(指急诊、行动不便等)、集体组织公务活动。

  (七)省、市安排的短期必须完成的各项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政务活动和其他紧急公务。

  (八)全国质量月、520计量日、安全生产周等专题活动。

  (九)超出大宜昌市范围的,原则上不安排用车。特殊应急公务活动,请示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调配车辆。

  (十)领导临时交办的相关工作用车。

  第七条公车使用一律先登记再用车,并按照工作重要性、职务层级、申请时间先后原则执行。城区范围内登记手续从简。

  用车部门与个人应首先填写《宜昌市质监局公务用车申请单》(局内网上下载,具体见附表),交由局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指定公务车辆并由该车专职司机驾驶出行。用车部门和个人出行完毕后填写反馈栏意见报局办公室。

  无审批单出车或虚填审批单出车,将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紧急公务先电话请示事后及时补办)。

  第八条 公务用车专职司机要服从工作安排,保障用车安全。

  公务用车专职司机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和“文明驾驶”理念,出车前全面检查车辆状况,严禁“病”车上路;驾驶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守操作规程,严禁超载、超速、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所有交通违章由专职司机个人承担;驾车时不得吸烟、饮食、闲谈、使用手机;不得将车辆乱停乱放。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宜昌市质监局公务用车申请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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