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各有关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及配套文件的通知》(宜医保发〔2020〕14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市长护险平稳有效运行,满足参保人员需求,现拟新增一批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择优纳入,规范管理。根据长护险运行情况和参保人员实际需要,适量增加定点护理机构,优化护理资源配置。
二、拟新增定点机构类型和数量
宜昌市城区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机构5-8家。
三、机构资质
以下类型机构,可自愿提出定点护理机构申请:
(一)在民政部门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已办理养老机构备案登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二)内设医务室、护理院或与就近医疗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的养老机构;
(三)与就近医疗机构签订了转诊合作协议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四、需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办公场所,其中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须设置长护险专区。
(二)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专业化服务队伍,人员配置与长护险服务需求相适应;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参加社会保险。
(三)遵守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近一年内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均没有相关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四)具备与长护险信息系统联网的条件,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五)熟悉国家、省、市有关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及法律法规,具有成熟的机构护理服务运行经验,能为参保人员提供合规优质的护理服务。
五、提交资料
按照《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申请材料清单》(附件1)准备相应材料,在2020年12月10日前交到宜昌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314办公室,联系电话0717-6735226。
受理申请后,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将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新增定点护理机构的工作:
(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二)组织初审通过的机构参加政策培训和长护险相关政策法规考试;
(三)组织专班到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四)结合申报材料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五)网上公示初选机构名单,有异议者进行复评;
(六)委托承办机构与确定的定点护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七)向社会公布新增定点护理机构名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