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震发〔2017〕13号
宜昌市地震局
关于印发《宜昌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震局(办):
为切实做好全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和认定管理工作,依据《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和《湖北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和认定管理办法》(鄂震发〔2013〕2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宜昌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和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地震局
2017年7月13日
宜昌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
申报和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宜昌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规范申报和认定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湖北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宜昌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以传播防震减灾思想、普及防震减灾知识为宗旨,坚持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和公益性的原则。
第三条 宜昌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场地应当选择具有明显示范作用和能够发挥较大影响作用的场所,如科教文化场馆、科教名人纪念馆、工青妇活动中心、文化旅游景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重点实验室、地震观测台站、地震监测中心和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等单位或机构。
第四条 宜昌市地震局负责全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和业务指导工作,各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协助宜昌市地震局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场所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查和推荐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工作要求
第五条 申报宜昌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有固定的用于防震减灾科普专项宣传的场所,具有展板、挂图、多媒体宣传设备等宣传工具和宣传资料,具备宣传展示接待能力。
(二)有具备防震减灾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的专(兼)职讲解员和工作人员。
(三)有稳定的经费投入来源,能够维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活动正常开展。
(四)具有公益属性,并自愿接受宜昌市地震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宣传内容要特色突出、针对性强、易被公众接受,并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及地震实例及时更新。
第七条 科技、文化、博物馆类场馆和各类活动中心、旅游场所内的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向社会开放天数不少于100天,参观人数不少于1000人。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地震观测台站等基地,要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5天,参观人数不少于500人。
第八条 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应当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7.28唐山地震纪念日”、“科技活动周”、“国际减灾日”等重点时段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应当加强与当地学校合作,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地震科普教育活动。
第十条 应当立足自身条件不断扩大宣传面和宣传效果,有条件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还应建立相应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网页以及网络微博。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宜昌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或机构的申请报告;
(二)宜昌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见附件);
(三)申请单位或机构的法人资格材料;
(四)其它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宜昌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县(市、区)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县(市、区)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实申报材料内容,报宜昌市地震局;
(三)宜昌市地震局组织评审认定。
第十三条 经审定批准的宜昌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由市地震局授予“宜昌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牌匾。对符合湖北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标准的单位,将推荐参加湖北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评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宜昌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应当向宜昌市地震局报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第十五条 宜昌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条件发生变化,或未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运行的,取消“宜昌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宜昌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附件
宜昌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负责人: | 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电话: | E-mail: |
上级主管单位: | 成立时间: | |
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展示面积: |
年开放天数: | 年受众人次: | 年经费支出: |
职工总数: | 科普专业人员: | 副高以上人员: |
用于防震减灾科普宣传面积: | ||
已经被命名的情况: |
能为防震减灾科普活动提供的条件(包括场所、资金、仪器设备和人员等情况): |
防震减灾科普活动基本情况(包括正式对外开放的时间,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以及平均每年开放的天数、参加活动的人数): |
主管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宜昌市地震局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注:如填写不下可另附页。此表一式三份,可以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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