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文件
农质安发[2003]21号
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畜牧业产品)认证
现场检查评定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所属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承办机构: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保证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我中心组织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畜牧业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评定细则》(试行),现予印发。本评定细则自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无公害农产品(畜牧业产品)认证
现场检查细则(试行)
一、根据《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规范》,为统一标准,规范现场检查,保证认证质量,制定无公害农产品(畜牧业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评定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本细则包括7类产品的评定方法,每类产品的评定项目分关键项目(条款号后加※表示)和一般项目。其中:
(一)生猪屠宰加工厂现场检查评定项目共90项,关键项目10项,一般项目80项;
(二)牛、羊屠宰加工厂现场检查评定项目共92项,关键项目12项,一般项目80项;
(三)家兔屠宰加工厂现场检查评定项目共70项,关键项目10项,一般项目60项;
(四)肉鸡屠宰加工厂现场检查评定项目共71项,关键项11项,一般项目60项;
(五)蛋鸡场现场检查评定项目共69项,关键项目9项,一般项目60项;
(六)奶牛场现场检查评定项目共75项,关键项目15项,一般项目60项;
(七)蜂蜜、蜂花粉加工厂现场检查评定项目共79项,关键项目19项目,一般项目60项。
三、在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逐项做出评定。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不合格项;关键项如不合格则称为严重不合格项;一般项目不合格则称为一般不合格项。在“结论”栏中,合格者填“A”;不合格者填“B ”。关键项目出现不合格,检查员应对此说明原因。
四、各类产品的评定原则如下:
项目 |
结果 |
|
严重不合格项 |
一般不合格项* |
|
0 |
小于15% |
现场检查通过 |
0 |
15%-30% |
限期整改,跟踪检查 |
0 |
大于30% |
现场检查不通过 |
大于等于1 |
五、7类产品现场检查评定项目表见附表1-7。
附表一
生猪屠宰加工厂现场检查评定项目
条款 |
检查项目 |
结论 |
备注(原因) |
一、质量管理体系 |
|||
1 ※ |
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原料接收、卫生防疫、产品质量检验、成品管理等方面有专门机构负责 |
||
2 |
质检科或检验室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
||
3 |
各级机构、人员的职责及岗位要求明确,驻厂动物检疫人员直接受相关的动物检疫监督机构的领导 |
||
4 ※ |
文件化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
5 |
技术人员达到中专以上学历,操作人员健康证齐全有效,相关人员经培训上岗,检疫员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 |
||
6 ※ |
环境现状评价报告、产地认定证书、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 |
||
7 |
建立批生产记录(时间、规格、数量、批号),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 |
||
8 |
可追溯的产品销售记录 |
二、投入品管理 |
|||
(一)生猪 |
|||
9 ※ |
生猪应来自通过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 |
||
10 ※ |
经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有规定的检疫证明;经驻厂动物检疫人员查证验物,合格的方可入厂屠宰 |
||
11 |
建立生猪入厂、屠宰、检疫、无害化处理的登记制度 |
||
12 |
厂区除待宰生猪外,一律不得饲养其它畜禽 |
||
13 |
宰前应断食12小时,供给充足的饮水至宰前3小时 |
||
(二)药品 |
|||
14 ※ |
建立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制度并建立详细可追溯的记录 |
||
15 |
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灭鼠剂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标识明显,贮存于专门库房或柜橱内,分类存放,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建立管理制度 |
||
16 |
药品的使用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按照使用方法进行,防止污染肉品和人身中毒 |
||
17 |
除卫生和工艺需要,均不得在生产车间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任何种类的药剂 |
||
(三)加工用水 |
|||
18 ※ |
水质要符合NY 5028的要求 |
三、环境条件及设施 |
|||
(一)选址布局 |
|||
19 |
厂区选址科学,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质量要求。厂区建在无有害气体、灰尘及其他污染源的地区 |
||
20 |
厂区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及畜禽饲养场 |
||
21 |
厂区平面布局科学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应严格分开,生产区位于生活区的下风向 |
||
22 |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消毒设施、更衣室、检验室、检疫室等,并配备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 |
||
23 |
人员进出、生猪入厂、产品出厂应分别设置出入口,不应交叉 |
||
24 |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车辆清洗、消毒设施和场地,进出车辆和人员应严格消毒 |
||
25 |
生产车间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收、无毒、防滑材料铺砌,应有适当坡度,在地面最低点设置地漏,以保证不积水 |
||
26 |
车间及冷库的屋顶或天花板应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覆涂或装修 |
||
27 |
生产车间墙壁要用浅色、不吸水、不渗水、无毒材料覆涂,并用白瓷砖或其他易清洗、防腐蚀材料装修高度不低于2.0 m的墙裙 |
||
28 |
墙壁平整光滑,四壁及其与地面交界处呈弧形,以防止污垢积存,便于清洗、消毒 |
29 |
门、窗、天窗严密不变形,防护门能两面开,设置位置适当,并便于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窗台高出地面1 m以上,内侧下斜45° |
||
30 |
非全年使用空调的车间、门、窗应有防蚊蝇、防尘设施 |
||
31 |
生产车间通风良好,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与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16;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不应小于每小时换气三次 |
||
32 |
机械通风管道进风口要距地面2 m以上,并远离污染源和排风口,开口处应设防护罩 |
||
33 |
屠宰车间放血线轨道面应距地面3~3.5 m,屠体加工线距地面2.5~3 m,挂猪间距大于0.8 m |
||
34 |
具有冷热两套供水系统(热水温度不能低于82℃),车间内排水沟底为U形 |
||
35 |
屠宰车间照明要求:车间内应有充足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照明灯具的光泽不应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亮度应能满足兽医检验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的工作需要。吊挂在肉品上方的灯具,必须装有安全防护罩,以防灯具破碎而污染肉品。车库、车棚等场所应有照明设施 |
||
36 |
建筑物及各项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原材料贮存等特点,设置有效的防鼠、防蚊蝇、防尘、防飞鸟、防昆虫的设施,防止受其危害和污染 |
||
37 |
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原辅料和内包装材料库 |
||
38 ※ |
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成品冷库,物品摆放整齐,标识清晰 |
||
39 |
生产、检验设备应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 |
||
40 |
有验收间(含司磅间)及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 |
||
41 |
有疑似病畜圈、病畜圈、急宰间和无害化处理间,并位于生活区和生产加工区的下风向 |
||
(二)屠宰车间 |
|||
42 |
从致昏至刺杀放血不得超过30秒。刺杀放血刀口长度约5厘米,沥血时间不得少于5分钟,垂直放血以保证放血完全 |
||
43 |
去皮肉可采用机械剥皮或人工剥皮的方法;带皮肉屠体浸烫水温在58~63○C,浸烫时间为3~6分钟;采用蒸汽浸烫脱毛时,蒸汽温度在62○C,浸烫时间在6分钟 |
||
44 |
开膛时不得割破肠、胃、胆囊、膀胱、孕育子宫等,以免污染胴体 |
||
45 |
屠宰过程中做到胴体、内脏、头蹄不落地 |
||
46 |
整理胃肠时应翻洗干净,不得残留粪便 |
||
47 |
副产品中内脏、血、毛、皮、蹄壳及废弃物的流向不应对产品和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
||
48 |
生猪全部屠宰过程不超过45分钟,从放血到摘取内脏,不得超过30分钟 |
||
49 |
宰后检疫记录完整 |
||
(三)分割车间 |
|||
50 |
胴体预冷间的温度在0~4℃ |
||
51 |
车间的输送设备不造成肉品污染,盛放产品的容器不能直接落地 |
52 |
冷分割环境温度在15℃以下,热分割环境温度不高于20℃ |
||
53 |
包装间的温度在15℃以下,接触分割肉的塑料薄膜符合GB 4456-1986(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的规定 |
||
54 |
分割肉内包装应当印有或加贴规定的检疫合格标志 |
||
55 |
生产冷库应设有预冷间(0~4℃) |
||
56 |
生产冷库应设有冻结间(-23℃以下) |
||
57 |
生产冷库应设有冷藏间(-18℃以下) |
||
58 |
鲜肉贮存在0~4℃的专用库中 |
||
59 |
冻肉在-18℃以下的冻结库中贮存 |
||
60 |
冷冻库贮存的冻肉在垫板上分类堆放,标识清晰,并与墙面、顶棚、排管有一定间距 |
||
61 |
产品运输使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专用冷藏车或保温车,胴体肉实行悬挂式运输 |
||
四、卫生及检疫 |
|||
(一)常规卫生消毒 |
|||
62 |
卫生管理部门应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
||
63 |
制定有效的卫生管理和消毒制度,并由专人负责实施,以确保所有场所清洁卫生,防止污染食品 |
64 ※ |
洗手、消毒池,靴、鞋消毒池,更衣室、淋浴室、厕所等卫生设施,应有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
||
65 |
洗手设施分别设置在车间进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地点,要配备冷热水混合器,其开关应采用非手动式,龙头设置以每班人数在200人以内者,按每10人1个,200人以上者每增加20人增设1个 |
||
66 |
消毒池壁内侧与墙体呈45°坡形,其规格尺寸应使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消毒池才能进入 |
||
67 |
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在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消毒;维修、检查设备时,不得污染食品 |
||
68 |
厂区应定期或在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蚊、蝇、昆虫等的聚集和孽生 |
||
69 |
屠宰加工设备以及材料应表面光滑、无毒、不渗水、耐腐蚀、不生锈,并便于清洗消毒 |
||
70 |
屠宰或检疫过程中,所用刀具要勤更换,一刀一消毒 |
||
71 |
从业人员进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划一的工作服、帽、靴、鞋,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并洗净双手 |
||
72 |
猪肉运输车辆出厂前应彻底清洗、消毒 |
||
73 |
待宰间、急宰间要及时打扫、清洗、消毒 |
||
(二)检验与检疫 |
|||
74 ※ |
生猪和猪肉产品的检疫工作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并做到严格实施宰前检疫、宰后检疫,检疫人员的数量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厂内设有专门的检疫工作室 |
||
75 |
待宰生猪须进行宰前检疫,检疫合格的送车间屠宰。确认为患有传染病时按GB 16548的规定处理 |
||
76 |
屠宰车间设有可供检疫人员实施检疫操作的空间(头部检疫、皮肤检疫、胴体检疫、旋毛虫检疫、内脏检疫)以及同步检疫设施 |
||
77 |
对可疑病变肉,按照NY/T 541规定采集病料,送化验室检查确诊 |
||
78 |
头部检疫: 剖检两侧颌下淋巴结和咬肌,判断有无局限性炭疽及囊尾蚴 |
||
79 |
体表检疫:观察全身外表皮肤的完整性及其颜色的改变。注意耳根、四肢内外侧、胸腹部、背部及臀部等处,有无点状、斑状、弥漫性发红或出血;有无疹块、痘疮、黄染等,判断有无猪瘟、猪丹毒、黄疸、黄脂等传染病 |
||
80 |
胴体检疫:剖检腹股沟浅淋巴结、腹股沟深淋巴结、颈浅背侧淋巴结、腘淋巴结判断有无疾病, 剖检腰肌判断有无囊虫 |
||
81 |
内脏检疫:检查肺脏、心脏、肝脏、脾脏,视检肠系膜淋巴结判断有无炭疽 |
||
82 |
旋毛虫检疫:采取每侧膈肌脚肉样各30克,通过肉眼或显微镜观察,判断有无旋毛虫 |
||
83 |
对可疑病变进行实验室检验 |
||
84 |
完全摘除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淋巴结 |
||
85 |
检疫合格的胴体,在规定的部位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并出具检疫证明,印色须使用食用级色素配制;分割肉外包装应当印有或加贴规定的检疫合格标志 |
86 |
冷藏库产品必须由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出入库,产品进入冷藏库,应分品种、规格、生产日期、批次,分批堆放在垫仓板上 |
||
87 |
检疫不合格的产品,按GB 16548的规定做无害化处理 |
||
88 |
产品质量检验由企业质检部门负责 |
||
89 |
企业质检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要逐批次对投产前的原材料、半成品和出厂前的成品进行检验,并签发检验结果单 |
||
90 |
产品出厂须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并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
附表二
牛、羊屠宰加工厂现场检查评定项目
条款 |
检查项目 |
结论 |
备注(原因) |
一、质量管理体系 |
|||
1 ※ |
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原料接收、卫生防疫、产品质量检验、成品管理等方面有专门机构负责 |
||
2 |
质检科或检验室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
||
3 ※ |
各级机构、人员的职责及岗位要求明确,驻厂动物检疫人员直接受相关的动物检疫监督机构的领导 |
||
4 ※ |
文件化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
5 |
技术人员达到中专以上学历,操作人员健康证齐全有效,相关人员经培训上岗,检疫员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 |
||
6 ※ |
环境现状评价报告、产地认定证书、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 |
||
7 |
建立批生产记录(时间、规格、数量、批号),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 |
||
8 |
可追溯的产品销售记录 |
二、投入品管理 |
|||
(一)活畜 |
|||
9 ※ |
活畜应来自通过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 |
||
10 |
经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有规定的检疫证明;经驻厂动物检疫人员查证验物,合格的方可入厂屠宰 |
||
(二)药品 |
|||
11 |
有可追溯的杀虫剂、灭鼠剂、消毒剂等有毒有害物品的登记使用记录(名称、来源、数量、领用人、所在部门、领用数量、使用浓度、使用目的等) |
||
12 ※ |
具有各种消毒剂、灭鼠剂、杀虫剂的使用规则,专门人员监督管理,确保不污染肉品 |
||
13 |
厂内定期杀虫灭鼠 |
||
14 |
设置专门的库房和储藏柜存放杀虫剂、灭鼠剂、消毒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并分类存放、标有醒目标记 |
||
(三)加工用水 |
|||
15 |
加工用水符合NY 5028的要求 |
||
三、环境条件及设施 |
|||
(一)选址布局 |
|||
16 |
选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具有动物防疫合格证书 |
17 |
地势高燥,距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及畜禽饲养场500 m以上,不受工业 “三废”及农业、生活、医疗废弃物等有害气体、灰尘及其他污染源的污染 |
||
18 ※ |
屠宰加工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
||
19 |
运送活畜与产品出入口应分别设置,原料和产品无交叉相遇 |
||
20 |
牛羊入厂口设有消毒池,消毒药定期更换,保证对运输车辆进行有效消毒 |
||
21 |
厂区各生产车间设置合理,宰前、屠宰加工、分割、冷藏等区域合理布局 |
||
22 |
墙壁平整光滑,四壁及其与地面交界处呈弧形,以防止污垢积存,便于清洗、消毒 |
||
23 |
原料、辅料、生肉、熟肉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分开设置 |
||
24 |
化制间、锅炉房、储煤厂、污水处理设施等与屠宰加工车间、分割肉车间和肉制品车间相隔一定距离,并位于主风向下风处 |
||
25 |
锅炉房设有消烟除尘设备 |
||
26 |
冷库与分割肉或肉制品车间直接相连 |
||
27 |
厂区所有排水沟底为U形 |
(二)宰前设施 |
|||
28 ※ |
厂内设有预检分类圈(含司磅间)及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病畜隔离圈、急宰间和无害化处理间,并位于生活区和生产加工区的下风向 |
||
29 |
厂内设有待宰圈,容量约为日屠宰量的一倍,具有有效的宰前冲洗淋浴设施,淋浴设备应在不同角度、不同方向设置喷头,以保证体表冲洗完全;水温以20℃左右,喷水孔径以2 mm,以使喷射出的水流呈雾状 |
||
30 |
宰前24 h停饲,停饲期间保证充分的饮水,直至临宰前2~3 h停止供水 |
||
31 ※ |
做到病健隔离、病健分宰,有病、健分宰及其处理的记录(日期、头数、病史记录) |
||
(三)屠宰车间 |
|||
32 |
车间进出口处及车间内适当地点设有非手动式热水和冷水洗手设施或能保证避免污染的设备,并备有消毒洗手液 |
||
33 |
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布局科学、合理,无交叉相遇 |
||
34 |
致昏至刺杀放血不超过60秒 |
||
35 |
放血时间不得少于8分钟,保证放血完全 |
||
36 |
开膛时不得割破胃、肠、胆囊、膀胱、孕育子宫等,以免造成肉品污染 |
||
37 |
屠宰过程中做到胴体、内脏、头蹄不落地 |
||
38 |
整理胃肠时应翻洗干净,不应残留粪便 |
||
39 |
整修后的胴体和副产物不沾染毛、血污及其他污染物 |
||
40 |
屠宰用具应及时用热水进行清洗消毒,当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必须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
||
41 |
副产品中血、毛、皮、蹄壳及废弃物的流向不对肉品和周围的环境造成污染 |
||
42 |
屠宰加工车间为水泥、纹砖地面,地面平整无坑凹,坡度2%以上;墙壁应具有2 m以上的瓷砖墙裙 |
||
43 |
墙壁应具有2 m以上的瓷砖墙裙 |
||
44 |
窗台向内急剧倾斜 |
||
45 |
天花板距地面4.5 m以上,放血道处天花板距地面间距为6 m以上 |
||
46 |
牛放血线轨道面应距离地面4.5~5 m,羊放血轨道应距离地面2.4~2.6 m |
||
47 |
屠宰加工车间内传送轨道上挂牛间距不小于1.2 m,挂羊间距不小于0.8 m,以使屠宰加工生产线的运行速度适宜,能满足检验员必要的检验时间 |
||
48 |
屠宰加工车间内传送轨道装置、盛装产品的容器由无毒、无锈、无污染材料制成,且与盛装废弃物的容器标识分明 |
||
49 |
屠宰加工设备及材料表面光滑、无毒、不渗水、耐腐蚀、不生锈,并便于清洗消毒 |
||
50 |
屠宰加工车间内传送轨道上设有疑似病畜吊轨岔道,有用于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废弃物、污水、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销毁的设施,且运转有效。污水排放各项指标符合GB 13457的规定 |
||
51 |
屠宰加工车间具有冷热两套供水系统,热水温度不低于82℃。车间内排水沟底为U形,上面覆盖箅子 |
||
52 |
车间内防蝇、防鼠设施健全有效 |
||
53 |
屠宰加工车间内通风和温控设施健全,设备运转有效 |
||
54 |
屠宰加工车间内地面平整、防滑、不渗水、易清洗消毒、耐腐蚀,天花板光滑、不宜脱落 |
||
55 |
车间内光照充足,屠宰操作面光照度不小于150 lx |
||
56 |
宰后检疫区光照度不低于220 lx;检疫点工作台面光照度不低于540 lx。不使用有色灯光源 |
||
57 |
每班工作之后对肉品接触台面、加工场地、墙壁、排水沟进行清洗、消毒 |
||
(四)分割车间 |
|||
58 |
车间进出口处及适当地点有非手动式热水和冷水洗手设施或能保证避免污染的设备,并备有洗手液 |
||
59 |
生产线的运行速度能满足检验员必要的检验时间 |
||
60 |
车间内有专用的产品运送设备和容器,这些容器由无毒、无害、无锈、无污染的材料制成,不污染肉品,且与盛装废弃物的容器标识分明 |
||
61 |
车间内通风和温控设施健全,设备运转有效,热分割加工环境温度不得高于20℃,冷分割加工环境温度不高于15℃ |
||
62 |
光照充足,车间内照度不低于75 lx,分割操作工作台面照度不低于200 lx |
||
63 |
车间防蝇、防鼠设施齐全有效 |
||
64 |
车间内地面平整、防滑、不渗水、易清洗消毒、耐腐蚀,天花板光滑、不宜脱落 |
||
65 |
胴体预冷间的温度在0~4℃ |
||
66 |
剔骨间的温度在15℃以下 |
||
67 |
包装间的温度在15℃以下 |
||
(五)贮存与运输 |
|||
68 |
入库冻肉有兽医检验合格证明记录 |
||
69 |
鲜肉冷藏库保持清洁卫生,温度0~4℃ |
||
70 |
冷冻库贮存的冻肉在垫板上分类堆放,标识清晰,并与墙面、顶棚、排管有一定间距,温度-18℃以下 |
||
71 |
鲜肉不敞运,装卸鲜肉、冻肉时不脚踩、触地 |
||
72 |
运输容器和车辆使用前后彻底清洗、消毒 |
||
四、卫生与检验检疫 |
|||
(一)常规卫生消毒 |
|||
73 |
厂区整洁、无臭水沟、垃圾或有碍卫生的场所 |
||
74 |
各车间有相应卫生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 |
||
75 |
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健康检查 |
||
76 |
活畜进口处及隔离间、急宰间、化制间门口设置有效的车轮、鞋靴消毒池 |
||
77 |
从业人员进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划一的工作服、帽、靴、鞋,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并洗净双手 |
||
(二)检验检疫 |
|||
78 ※ |
入厂检查检疫:牛羊应来源于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及动物免疫标识齐全 |
||
79 |
有完善的宰前检验检疫制度,并有效实施 |
||
80 |
检疫工作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有检疫工作所需要的兽医检疫室,并配备必备设备:器械柜、剖检台及剖检器械、照相设备、消毒液和消毒器具、测温仪、听诊器等 |
||
81 |
有检验工作所需要的化验室,并有健全的制度和设备:温箱、冰箱、离心机、显微镜、磁盘、载玻片、平皿、白金耳、酒精灯以及采样、样品保存和现场快速检验的设备及其相关试剂 |
||
82 |
需急宰的牛羊按规定执行 |
||
83 ※ |
屠宰车间设有同步检疫设施,并设有头部、内脏、胴体及终末等4~5个检疫点,在各个检疫点处有可供检疫人员行使检疫操作的足够空间 |
||
84 |
头部检验点:设在放血之后,剥皮之前,检查鼻盘、口腔黏膜、颌下淋巴结、咽淋巴结,检查结核、放线菌病、炭疽、口蹄疫,剖检舌肌、咬肌检查囊虫和住肉孢子虫 |
||
85 |
胴体检验点:设在开膛摘除内脏之后,检查胴体外表、脂肪、肌肉、胸膜及腹膜等有无异常;剖检肩前、股前、腹股沟等处淋巴结 |
||
86 |
内脏检验点:设在开膛摘除内脏之后,在内脏检验台上对肺、支气管、心及心包、肝脏、食管、胃、脾脏、肠系膜淋巴结等进行检验。与胴体同步进行检验 |
||
87 ※ |
设有专人摘除甲状腺、肾上腺,不得遗漏,并妥善保管,不污染肉品 |
||
88 |
终末检验点,复检盖章,在规定的位置加施检疫标识 |
||
89 |
检疫不合格的产品按GB 16548规定执行 |
||
90 |
屠宰加工检验、检疫记录(屠宰数量、来源、合格产品数量、患病动物数量、疾病种类、处理情况) |
||
91 |
产品出厂须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并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
||
92 |
供少数民族食用的牛羊屠宰厂,应尊重少数民族习惯 |
附表三
家兔屠宰加工厂现场检查评定项目
条款 |
检查项目 |
结论 |
备注(原因) |
一、质量管理体系 |
|||
1 ※ |
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原料接收、卫生防疫、产品质量检验、成品管理等方面有专门机构负责 |
||
2 |
质检科或检验室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
||
3 |
各级机构、人员的职责及岗位要求明确,驻厂动物检疫人员直接受相关的动物检疫监督机构的领导 |
||
4 ※ |
文件化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
5 |
技术人员达到中专以上学历,操作人员健康证齐全有效,相关人员经培训上岗,检疫员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 |
||
6 ※ |
环境现状评价报告、产地认定证书、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 |
||
7 |
建立批生产记录(时间、规格、数量、批号),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 |
||
8 |
可追溯的产品销售记录 |
二、投入品管理 |
|||
(一)活兔 |
|||
9 ※ |
活兔应来自无公害农产品产地 |
||
10 ※ |
活兔经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 |
||
11 |
经驻厂动物检疫人员查证验物,合格的方可入厂屠宰 |
||
12 |
建立活兔入厂、屠宰、检疫、无害化处理的登记制度 |
||
13 |
厂区除待宰加工活兔外,一律不得饲养其它畜禽 |
||
14 |
宰前应断食12小时,并充分给水 |
||
(二)药品 |
|||
15 ※ |
建立详细可追溯的药品采购、使用记录,使用药品应符合NY 5035的规定 |
||
16 |
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灭鼠剂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标识明显,贮存于专门库房或柜橱内,分类存放,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建立管理制度 |
||
17 |
除卫生和工艺需要外,均不得在生产车间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任何种类的药剂 |
||
(三)加工用水 |
|||
18 ※ |
水质要符合NY 5028的要求 |
三、环境条件及设施 |
|||
(一)选址布局 |
|||
19 |
厂区选址科学,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质量要求。厂区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灰尘及其他污染源的地区 |
||
20 |
厂区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及畜禽饲养场,符合GB 12694、GB/T 17237的相应条款 |
||
21 |
厂区平面布局科学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位于生活区的下风向 |
||
22 |
人员进出、活兔入厂、产品出厂应分别设置出入口,不得交叉 |
||
23 |
入厂口设有消毒池,消毒药定期更换,有效消毒进出车辆 |
||
24 |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车辆清洗、消毒设施和场地 |
||
25 |
生产车间地面使用不渗水、不吸收、无毒、防滑材料铺砌,应有适当坡度,在地面最低点设置地漏,以保证不积水 |
||
26 |
车间及冷库的屋顶或天花板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覆涂或装修 |
||
27 |
生产车间墙壁用浅色、不吸水、不渗水、无毒材料覆涂,并用白瓷砖或其他易清洗、防腐蚀材料装修高度不低于2.0 m的墙裙 |
||
28 |
墙壁平整光滑,四壁及其与地面交界处呈弧形,以防止污垢积存,便于清洗、消毒 |
29 |
门、窗、天窗严密不变形,防护门能两面开,设置位置适当,并便于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窗台高出地面1 m以上,内侧下斜45° |
||
30 |
非全年使用空调的车间、门、窗应有防蚊蝇、防尘设施 |
||
31 |
机械通风管道进风口距地面2 m以上,并远离污染源和排风口,开口处应设防护罩 |
||
32 |
车间或工作地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不可用有色灯),位于工作台和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应加防护罩 |
||
33 |
建筑物及各项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原材料贮存等特点,设置有效的防鼠、防蚊蝇、防尘、防飞鸟、防昆虫的设施,防止受其危害和污染 |
||
34 |
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原辅料和内包装材料库 |
||
35 ※ |
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成品冷库,物品摆放整齐,标识清晰 |
||
36 |
生产、检验设备应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 |
||
37 |
有验收间(含司磅间)及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圈 |
||
38 |
有疑似病兔、病兔的急宰间和废弃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间,并位于生活区和生产加工区的下风向 |
||
(二)屠宰车间 |
|||
39 |
做到病健兔隔离、病健兔分宰,有病、健兔分宰及其处理的记录(日期、头数、病史记录) |
||
40 |
放血充分,沥血时间不得少于3分钟 |
||
41 |
剥皮前冷水湿淋,在剥皮过程中,凡是接触过皮毛的手和工具,未经消毒不得再接触胴体 |
||
42 |
副产品中血、毛皮、内脏、肠及内容物、四肢下部等废弃物的流向不应对产品和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
||
43 |
宰后检疫记录完整 |
||
(三)分割车间 |
|||
44 |
胴体预冷间的温度在0~4℃ |
||
45 |
胴体分割和剔骨间的温度在12℃以下 |
||
46 |
包装间温度在15℃以下 |
||
47 |
车间的输送设备不造成肉品污染,盛放产品的容器不能直接落地 |
||
四、卫生及检疫 |
|||
(一)常规卫生消毒 |
|||
48 |
制定有效的卫生管理和消毒制度,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负责实施,以确保所有场所清洁卫生,防止污染食品 |
||
49 ※ |
洗手、消毒池,靴、鞋消毒池,更衣室、淋浴室、厕所等卫生设施,应有专人管理,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
||
50 |
洗手设施分别设置在车间进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地点,要配备冷热水混合器,其开关应采用非手动式 |
||
51 |
消毒池壁内侧与墙体呈45°坡形,其规格尺寸应使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消毒池才能进入 |
||
52 |
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在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消毒;维修、检查设备时,不得污染食品 |
||
53 |
厂区应定期或在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蚊、蝇、昆虫等的聚集和孽生 |
||
54 |
屠宰加工设备以及材料应表面光滑、无毒、不渗水、耐腐蚀、不生锈,便于清洗消毒 |
||
55 |
操作人员进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靴、鞋,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并洗净双手 |
||
56 |
运兔容器和车辆出厂前应彻底清洗、消毒 |
||
57 |
待宰间、急宰间要及时打扫、清洗、消毒 |
||
(二)检验与检疫 |
|||
58 ※ |
活兔和产品的检疫工作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并做到严格实施宰前检疫、宰后检疫 |
||
59 |
检疫人员的数量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
||
60 |
屠宰车间有可供检疫、检验人员操作的空间(至少有胴体、内脏及球虫病检疫点),取脏区设有同步检疫、检验设施(内脏抽样检验器械、化验室) |
||
61 |
胴体检疫、检验:判定放血程度和病象,胴体有色泽,呈白色或粉红色,无青色、黑紫色;肉体无淤血、异常气味;体躯无极度消瘦状况;肉体表面无出血、水肿、肿瘤和传染病病变 |
||
62 |
内脏检疫、检验:体腔内壁表面光滑,无渗出物、血污、粪污、破损;心脏、肝脏色泽、大小无异常,无异物、结节等;胆囊无变化和破损;肺脏粉红色,无结节、脓包和赘生物;脾脏、肾脏无肿胀和肿瘤结节 |
||
63 |
家兔球虫病检验 |
||
64 |
经检疫合格后,内包装应当印有或加贴规定的检疫合格标志 |
||
65 |
冷藏库产品必须由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出入库 |
||
66 |
产品进入冷藏库,按品种、规格、生产日期、批次,分批堆放在垫仓板上 |
||
67 |
检疫不合格的兔或不合格产品按GB 16548的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
||
68 |
产品质量检验由企业质检部门负责 |
||
69 |
企业质检部门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要逐批次对投产前的原材料、半成品和出厂前的成品进行检验,并签发检验结果单 |
||
70 |
产品出厂须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并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
附表四
肉鸡屠宰加工厂现场检查评定项目
条款 |
检查项目 |
结论 |
备注(原因) |
一、质量管理体系 |
|||
1 ※ |
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原料接收、卫生防疫、产品质量检验、成品管理等方面有专门机构负责 |
||
2 |
质检科或检验室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
||
3 |
各级机构、人员的职责及岗位要求明确,驻厂动物检疫人员直接受相关的动物检疫监督机构的领导 |
||
4 ※ |
文件化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
5 |
技术人员达到中专以上学历,操作人员健康证齐全有效,相关人员经培训上岗,检疫员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 |
||
6 ※ |
环境现状评价报告、产地认定证书、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 |
||
7 |
建立批生产记录(时间、规格、数量、批号),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 |
||
8 |
可追溯的产品销售记录 |
二、投入品管理 |
|||
(一)肉鸡 |
|||
9 ※ |
活鸡应来自经过认证的无公害畜禽产地 |
||
10 ※ |
经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有规定的检疫证明;经驻厂动物检疫人员查证验物,合格的方可入场 |
||
11 |
建立毛鸡入厂、屠宰、检疫、无害化处理的登记制度 |
||
12 |
厂区除待加工肉鸡外,一律不得饲养其它畜禽 |
||
13 |
宰前应断食12小时,并充分给水 |
||
(二)药品 |
|||
14 ※ |
建立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制度并建立详细可追溯的记录 |
||
15 |
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灭鼠剂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标示明显,贮存于专门库房或柜橱内,分类存放,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建立管理制度 |
||
16 |
药品的使用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按照使用方法进行,防止污染肉品和人身中毒 |
||
17 |
除卫生和工艺需要,均不得在生产车间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任何种类的药剂 |
||
(三)加工用水 |
|||
18 ※ |
水质要符合NY 5028的要求 |
三、环境条件及设施 |
|||
(一)选址布局 |
|||
19 |
厂区选址科学,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质量要求;厂区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灰尘及其他污染源的地区;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及畜禽饲养场;厂区平面布局科学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应严格分开,生产区位于生活区的下风向 |
||
20 |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消毒设施、更衣室、检验室、检疫室等,并配备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 |
||
21 |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车辆清洗、消毒设施和场地,进出车辆和人员应严格消毒;人员进出、毛鸡入厂、产品出厂应分别设置出入口,不应交叉 |
||
22 |
生产车间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收、无毒、防滑材料铺砌,应有适当坡度,在地面最低点设置地漏,以保证不积水 |
||
23 |
车间及冷库的屋顶或天花板应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覆涂或装修 |
||
24 |
生产车间墙壁要用浅色、不吸水、不渗水、无毒材料覆涂,并用白瓷砖或其他易清洗、防腐蚀材料装修高度不低于2.0 m的墙裙 |
||
25 |
墙壁平整光滑,四壁及其与地面交界处呈弧形,以防止污垢积存,便于清洗、消毒 |
||
26 |
门、窗、天窗严密不变形,防护门能两面开,设置位置适当,并便于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窗台高出地面1 m以上,内侧下斜45°;非全年使用空调的车间、门、窗应有防蚊蝇、防尘设施 |
27 |
生产车间通风良好,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与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16;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不应小于每小时换气三次;机械通风管道进风口要距地面2 m以上,并远离污染源和排风口,开口处应设防护罩 |
||
28 |
车间内应有充足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照明灯具的光泽不应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亮度应能满足兽医检验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的工作需要。吊挂在肉品上方的灯具,必须装有安全防护罩,以防灯具破碎而污染肉品。车库、车棚等场所应有照明设施 |
||
29 |
建筑物及各项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原材料贮存等特点,设置有效的防鼠、防蚊蝇、防尘、防飞鸟、防昆虫的设施,防止受其危害和污染 |
||
30 |
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原辅料和内包装材料库 |
||
31 ※ |
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成品冷库,物品摆放整齐,标识清晰 |
||
32 |
生产、检验设备应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 |
||
33 |
有验收间(含司磅间)及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 |
||
34 |
有疑似病鸡、病鸡的急宰间和废弃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间,并位于生活区和生产加工区的下风向 |
||
(二)屠宰车间 |
|||
35 |
从麻电致昏至宰杀放血不得超过15秒。宰杀放血刀口长度约1~2 cm,沥血时间不得少于3分钟,防止血液污染鸡体表面 |
||
36 |
浸烫水保持清洁卫生,采用流动水,水温设有控温设施,水温为60℃±1℃,脱毛后用清水冲洗鸡体,体表不得被粪便污染 |
37 |
副产品中血、毛、肠、胗皮、爪皮等废弃物的流向不应对产品和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
||
38 |
取脏区有标识容器,盛放放血不良鸡、病变鸡和污染鸡,摘取内脏时消化道内容物、胆汁不得污染鸡体,损伤的肠管不得垂挂在鸡体表面 |
||
39 ※ |
宰后检疫记录完整 |
||
(三)分割车间 |
|||
40 |
预冷却水温在5℃以下,并保持清洁卫生 |
||
41 |
终冷却水温应保持0~2℃,勤换冷却水,鸡体在冷却槽内与水流逆向移动,冷却总时间为30~40分钟 |
||
42 |
冷却槽内应加消毒液,单设鸡体消毒池,鸡体出预冷槽后,经2~3分钟转动沥干 |
||
43 |
有胴体预冷间的相应设施:预冷槽、制冰机、氯水添加设施、水表等 |
||
44 |
从屠宰放血到成品进入冻结库所需时间,不得超过100分钟,成品不准堆积,不准进行二次冻结;装箱前须测试肉温,中心温度达-15℃后方可装箱入库 |
||
45 |
冻结库温保持-30℃以下,相对湿度为90%~95%,肌肉中心温度在18小时后降到-15℃以下 |
||
46 |
有专职检验员,定时检测预冷槽内冷却水温度、消毒液的浓度和换水量,保证出预冷槽时胴体中心温度在10~5℃以下;分割包装间的温度在18℃以下 |
||
47 |
车间的输送设备不造成肉品污染,盛放产品的容器不能直接落地 |
48 |
鲜鸡肉产品应贮藏在0±4℃冷藏库中;冻鸡肉产品应真空包装,在-18℃以下的冷藏库贮存;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 |
||
四、卫生及检疫 |
|||
(一)常规卫生消毒 |
|||
49 |
卫生管理部门应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
||
50 |
制定有效的卫生管理和消毒制度,并由专人负责实施,以确保所有场所清洁卫生,防止污染食品 |
||
51 ※ |
洗手、消毒池,靴、鞋消毒池,更衣室、淋浴室、厕所等卫生设施,应有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
||
52 |
洗手设施分别设置在车间进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地点,要配备冷热水混合器,其开关应采用非手动式,龙头设置以每班人数在200人以内者,按每10人1个,200人以上者每增加20增设1个 |
||
53 |
消毒池壁内侧与墙体呈45°坡形,其规格尺寸应根据情况务使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消毒池才能进入为目的 |
||
54 |
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在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消毒;维修、检查设备时,不得污染食品 |
||
55 |
厂区应定期或在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蚊、蝇、昆虫等的聚集和孽生 |
||
56 |
屠宰加工设备以及材料应表面光滑、无毒、不渗水、耐腐蚀、不生锈,并便于清洗消毒 |
57 |
从业人员进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划一的工作服、帽、靴、鞋,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并洗净双手 |
||
58 |
运鸡容器和车辆出厂前应彻底清洗、消毒 |
||
59 |
待宰间、急宰间要及时打扫、清洗、消毒 |
||
(二)检验与检疫 |
|||
60 ※ |
家禽和禽类产品的检疫工作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并做到严格实施宰前检疫、宰后检疫,检疫人员的数量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厂内设有专门的检疫工作室 |
||
61 |
屠宰车间有可供检疫、检验人员操作的空间(至少4个检疫、检验点,头部、体表、光禽及内脏等检疫点),取脏区设有同步检疫、检验设施(内脏抽样检验器械、化验室) |
||
62 |
头部检疫、检验:冠、肉髯应呈粉红色或微黄色;眼睑清洁,眼球突起不下陷,角膜不混浊;口鼻无分泌物、溃疡、伪膜、粘液等污物,口角无臭气味;嗉囊色泽正常,无青、紫色,有少量食物存留,无液体、气体 |
||
63 |
体表检疫、检验:判定放血程度和病象,皮肤有色泽,并呈白色、粉红色或微黄色,无青色、黑紫色;皮肤平滑,毛孔无突起;翼下、肢体、肉体一侧无淤血、无斑点和异常气味;体躯无极度消瘦状况;肉体表面和四肢关节部位无出血、水肿、痘疹、肿瘤和传染病病变;泄殖腔紧缩清洁不松弛、无粪便污物 |
||
64 |
体腔和内脏检疫、检验:体腔内壁及气囊表面光滑,无渗出物、血污、粪污、破损;心脏、肝脏色泽、大小无异常,无异物、分泌物及结节等;胆囊无变化和破损;肺脏粉红色,无结节和赘生物;脾脏、肾脏无肿胀和肿瘤结节;必要时检查腺胃和肌胃粘膜,观察有无充血、出血和溃疡 |
65 |
光禽检疫、检验:光禽色泽气味正常,眼球充实,角膜清晰有光泽;口腔粘膜呈粉红色,无酸臭气味;皮肤紧缩,表面无脓肿、肿瘤结节和痘疹样斑点,肌肉结实有弹性,脂肪呈淡黄色 |
||
66 |
对可疑病变内脏进行实验室检验 |
||
67 |
经检疫合格后,外包装应当印有或加贴规定的检疫合格标志 |
||
68 |
冷藏库产品必须由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出入库,产品进入冷藏库,应分品种、规格、生产日期、批次,分批堆放在垫仓板上 |
||
69 |
检疫不合格肉鸡或不合格产品按GB 16548的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
||
70 |
产品质量检验由企业质检部门负责;企业质检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要逐批次对投产前的原材料、半成品和出厂前的成品进行检验,并签发检验结果单 |
||
71 |
产品出厂须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并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
附表五
蛋鸡场现场检查评定项目
条款 |
检查项目 |
结论 |
备注(原因) |
一、质量管理体系及档案记录 |
|||
1 ※ |
有文件化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其内容包括:机构、岗位、人员的设置及相应的职责,产品质量安全达到的具体指标 |
||
2 |
有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部门),包括:原料接收、卫生防疫、产品质量检验、产品管理等 |
||
3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动物防疫合格证、食品卫生合格证齐全有效 |
||
4 |
管理人员、技术(包括产品质量检验)人员、操作人员的学历证明、培训记录、健康证齐全有效 |
||
5 |
有文件化的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原料(投入品)的采购、使用和管理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成品(鸡蛋)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培训制度等 |
||
6 ※ |
有2年内的《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现状评价报告》 |
||
7 |
有所使用的兽药、疫苗、饲料原料、饲料及添加剂购销发票 |
||
8 |
有饲料和添加剂使用记录:包括来源、配方和使用情况等 |
||
9 |
有免疫情况记录,包括:鸡群编号、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免疫日期、免疫效果检测等 |
||
10 |
有治疗用药记录:包括鸡群编号、日龄、临床症状、诊断结果、药物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途径、剂量、疗程、治疗时间 |
||
11 |
有消毒剂使用记录,包括药物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使用方法、消毒剂浓度、时间等 |
||
12 |
有鸡群生产记录,包括鸡只品种、来源、饲料消耗情况、生产性能、发病情况、死亡率及死亡原因等 |
||
13 |
有产品质量检验记录 |
||
14 |
有死、淘鸡只的无害化处理记录 |
||
15 |
有产品销售记录:包括产品数量、销售地等 |
||
16 |
记录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资料记录保存2年以上 |
||
二、投入品管理 |
|||
17 |
商品代雏鸡来自通过有关部门验收的种鸡场或专业孵化厂;外购鸡蛋原料的,鸡蛋来自经过无公害产地认定并与其签订购销协议的蛋鸡养殖场 |
||
18 |
畜禽饮用水水质符合NY 5027的要求 |
||
19 ※ |
所用兽药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 |
||
20 |
治疗药物凭兽医处方购买,并在兽医指导下使用 |
||
21 |
抗球虫药以轮换或穿梭方式使用 |
||
22 |
兽药使用执行NY 5040所规定的休药期 |
||
23 |
产蛋期使用治疗药物时,在弃蛋期内所产鸡蛋不供人类食用 |
||
24 |
不在整个产蛋期鸡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 |
||
25 |
不使用有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的兽药 |
||
26 |
不在饲料中长期添加药物 |
||
27 |
不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
||
28 |
不使用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兽药 |
||
29 |
不使用激素类或其他有激素作用的物质及催眠镇静类药物 |
||
30 |
不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
||
31 |
不使用变质、霉败、生虫或被污染的饲料原料和饲料 |
||
32 ※ |
所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是具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或取得进口登记证的境外产品 |
||
33 |
不在饲料中额外添加增色剂,如砷制剂、铬制剂、蛋黄增色剂、铜制剂等 |
||
34 |
不用制药工业副产物作饲料原料 |
||
三、环境条件及设施 |
|||
35 |
周围3 km内无大型化工厂、矿厂或其他畜牧场等污染源 |
||
36 |
距离干线公路l km以上,鸡场距离村、镇居民点至少1 km以上,不建在饮用水源、食品厂上游 |
||
37 |
周围设绿化隔离带或有围墙 |
||
38 |
场内净道和污道分开 |
||
39 |
场内主要道路路面硬化 |
||
40 |
场容整洁,干净卫生 |
||
41 ※ |
鸡场生产区、生活区分开,雏鸡、成年鸡分舍饲养 |
||
42 |
运送粪污、废弃物与饲料、产品不共用一个大门 |
||
43 |
鸡场入口设有车辆消毒设施,车辆消毒池的长度和消毒液的高度能保证入场车辆所有车轮外沿充分浸没在消毒液中 |
||
44 |
鸡舍入口设有人员消毒设施,包括洗手消毒、更衣及脚踏消毒池 |
||
45 |
鸡舍设有防鸟设施 |
||
46 |
鸡舍地面和墙壁便于清洗,并能耐酸、碱等消毒药液清洗消毒 |
||
47 |
在生产区下风向设有粪污排放、处理的场地和设施 |
||
48 |
根据实际情况,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鸡蛋贮存库,冷库温度保持在-1~0℃,相对湿度保持在80%~90%,并有记录 |
||
四、饲养管理 |
|||
49 ※ |
工作人员上岗前取得健康合格证,并至少每年体检一次 |
||
50 |
鸡舍喂料器内的饲料保持新鲜,无霉变和被污染 |
||
51 |
鸡舍饮水设备内的水质保持清洁、无污染 |
||
52 |
集蛋人员集蛋前洗手消毒 |
||
53 |
集蛋时将破蛋、砂皮蛋、软蛋、特大特小蛋单独存放,不作为鲜蛋销售 |
||
54 |
鸡蛋收集后用福尔马林熏蒸消毒,消毒后送蛋库保存,并及时记录 |
||
55 |
定期投放灭鼠药,控制啮齿类动物。投放鼠药定时、定点,及时收集死鼠和残余鼠药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有记录 |
||
56 |
使用高效低毒化学药物杀虫,喷洒杀虫剂时避免喷洒到鸡蛋表面、饲料中和鸡体上 |
||
57 |
鸡蛋用一次性纸蛋盘或塑料蛋盘盛放 |
||
58 |
采用蛋托或纸格包装鸡蛋时,蛋的大头向上装入蛋托或纸格内,不空格漏装 |
||
59 |
运送鸡蛋的车辆事先用消毒液彻底消毒,并及时记录;运送鸡蛋的车辆使用封闭货车或集装箱,不让鸡蛋直接暴露在空气中进行运输 |
||
五、动物防疫 |
|||
60 ※ |
实行“全进全出”制 |
||
61 |
不在场内饲养其它畜禽 |
||
62 |
现存栏鸡只健康状况良好 |
||
63 |
人员进出生产区采取紫外线消毒、淋浴、更衣、消毒池等消毒防疫措施 |
||
64 ※ |
根据《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注意选择适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 |
||
65 ※ |
依照《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常规监测的疫病应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禽白血病、禽结核病、鸡白痢与伤寒等 |
||
66 |
不使用酚类消毒剂,产蛋期不使用醛类消毒剂 |
||
67 |
鸡舍周围环境、场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定期消毒,并及时记录;每批鸡出栏后,对鸡舍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空舍2周以上,并及时记录 |
||
68 |
定期对蛋箱、蛋盘、喂料器、饮水设备等用具进行消毒,并及时记录 |
69 |
定期在鸡舍内无蛋时进行带鸡消毒,并及时记录;定期对鸡蛋贮存、分装的场地和设施进行消毒,并及时记录 |
附表六
奶牛场现场检查评定项目
条款 |
检查项目 |
结论 |
备注(原因) |
一、质量管理体系 |
|||
1 |
建立产品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原料接收、卫生防疫、产品检验等,成立质检科或检验室。其负责人是专职人员,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适应的大专以上或相应的学历,专职的质检人员或检验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
||
2 |
明确各级机构、人员的职责及岗位要求,编制《各级各类人员职责》文件 |
||
3 |
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档案,设有档案柜和档案管理人员。各种记录编号后分类归档,便于检索、查阅,妥善保管,保存期三年 |
||
4 ※ |
质量管理文件:各类管理制度、程序文件和生产操作规程 |
||
5 ※ |
奶牛个体记录:保存牛只标记、谱系、发情、配种、妊检、流产、产犊、产后记录及相关报表、记录产奶量、乳脂率、生长发育和饲料消耗情况 |
||
6 |
采购记录: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设备及设施、清洗剂、消毒剂等供方资料,采购计划,采购及验收标准等 |
||
7 |
人员资料:学历证明、健康证、培训资料等;设备资料:设备台帐、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实施记录等 |
||
8 |
生产记录:饲料配方、饲养记录、产量、产犊情况、治疗和用药记录等 |
||
9 |
检验检疫记录:生鲜牛奶质量,进场饲料、添加剂及自产饲料检测情况、检疫报告 |
||
10 |
具有与奶牛饲养、生产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和具有生产及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核实比例)。主管技术的企业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应的学历,并具有食品生产及质量、卫生管理的经验 |
||
11 |
从业人员上岗前经过动物防疫法规、食品卫生法规教育及相应技术培训,企业建立培训及考核档案;挤奶人员经奶牛泌乳生理和挤奶操作工艺的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 |
||
二、投入品管理 |
|||
(一)奶牛管理 |
|||
12 ※ |
引进牛只来自非疫区并具有经引进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发放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消毒证明》和《运输工具证明》 |
||
13 |
引进的牛只隔离观察至少45天,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查确定健康合格后,可供生产使用 |
||
14 |
奶牛引种前档案和预防接种记录、引种时群体和个体检疫记录查:相关记录 |
||
15 |
奶牛引种时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疫的疫病有:口蹄疫、布鲁氏菌病、蓝舌病、结核病、牛方性白血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肺疫)、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 |
||
16 |
成乳牛坚持定期护蹄、修蹄和浴蹄、刷拭牛体 |
||
17 |
做好淘汰记录。出售牛只将相关资料抄写复本后随牛带走,保存原始记录 |
||
18 ※ |
病牛所产乳和休药期所产乳不作为商品乳出售 |
||
19 |
病死牛作无害化处理。出现疫情及时通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
||
(二)饲养饲料 |
|||
20 |
外购饲料的养殖场保存饲料生产企业提供的饲料注册证明材料复印件、购销合同和每批外购饲料的检测报告。外购饲料来自于无公害产地环境 |
||
21 |
自己生产饲料的养殖场需要建立饲料原料接收、饲料配方档案及相应生产记录,饲料原料和各个批次生产的饲料产品均应保留样品,样品应保留至该批产品保质期满后3个月 |
||
22 ※ |
牛场使用的饲料符合NY 5048无公害食品 奶牛饲养饲料使用准则的要求 |
||
23 |
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组织形态特征,无发霉、变质、结块、异味及异嗅 |
||
24 |
所使用的工业副产品饲料来自生产无公害食品的副产品 |
||
25 |
在奶牛饲料中不添加和使用动物源性饲料原料(如肉骨粉、骨粉、血粉、羽毛粉、鱼粉等) |
||
26 |
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产品是《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规定的品种,或取得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 |
||
27 |
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使用遵照产品说明书所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 |
||
28 |
奶牛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不使用任何药物 |
||
29 |
饲料包装应完整,无漏洞,无污染和异味。不合格和变质饲料应明确标识,单独存放,做无害化处理,不存放在饲料贮存场所内 |
||
30 |
饲料贮存场地不使用化学灭鼠药和杀鸟剂 |
||
31 |
干草类及秸杆类饲料贮存时,保证通风良好,防止日晒、雨淋、霉变;青绿饲料堆放在棚内,堆宽不宜超过2 m,堆高不宜超过1 m,堆放时间不宜过长,防止日晒、雨淋、霉变 |
||
32 |
饲料运输工具和装卸场地定期清洗和消毒,不使用运输畜禽等动物的车辆运输饲料产品 |
||
33 ※ |
保证足够的新鲜、清洁饮水(符合NY5027畜禽饮用水水质),运动场设食盐、矿物质(如舔砖等)补饲槽和饮水槽,定期清洗消毒饮水设备 |
(三)消毒药品、兽药 |
|||
34 ※ |
使用的药品符合NY 5046的规定 |
||
35 |
消毒剂有:石碳酸、次氯酸盐、有机碘混合物(碘附)、过氧乙酸、生石灰、氢氧化钠(火碱)、高锰酸钾、新洁尔灭、松油、酒精和来苏儿等,不使用酚类消毒剂 |
||
36 |
建立消毒药品和兽药采购、使用、管理制度,专人管理并建立详细可追溯的记录,记录应在清群后保存两年以上 |
||
37 |
休药期严格按照NY 5046所规定的时间,未规定的药品奶废弃期不少于7天 |
||
三、环境条件及设施 |
|||
38 |
奶牛场建立在交通方便、水质良好、水量充沛、地势高燥、环境幽静、无有害气体、烟雾、灰沙及其他污染的地区,并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 |
||
39 |
场内的饲养区、生活区布置在场区的上风、高燥处,兽医室、产房、病牛隔离圈、贮粪场和污水处理池布置在场区的下风、较低处 |
||
40 |
奶牛场生活区、生产和饲养区、生产辅助区、畜粪堆贮场和病牛隔离圈,各区相互隔离 |
||
41 |
根据牛群结构不同,具有特定功能舍如:隔离病牛舍、成乳牛舍、犊牛舍、育成牛舍及产房。各功能舍之间具有适当隔离距离 |
||
42 |
牛舍地面和墙面应便于清洗,并能耐酸、碱等消毒药液清洗消毒。定期清洗 |
||
43 |
有一定范围的运动场,运动场要保持干燥;运动场的地面材料、坡度符合排水、牛蹄健康的要求 |
||
44 |
场区内的道路坚硬、平坦、无积水。牛舍、运动场、道路以外地带绿化。人员进出、饲料入场、产品出场及牛场废弃物出场等分别设置出入口,不交叉,净污道分开 |
||
45 |
场区牛舍坐北朝南、坚固耐用,宽敞明亮,排水畅通,通风良好,能有效地排出潮湿和污浊的空气,夏季增设电风扇或排风扇通风降温 |
||
46 |
饲养区门口通道地面内设3.8 m×3 m×0.1 m的消毒池,人行通道除设地面消毒池外,增设紫外线消毒灯 |
||
47 |
场区内须设有更衣室、厕所、淋浴室、休息室 |
||
48 |
场区内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微生物和产品质量检验室,并配备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 |
||
49 |
场内设置专用危险品库房、橱柜,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并贴有醒目的“有害标记” |
||
50 |
场区内有足够的生产用水,水压和水温可满足生产需要。如配备贮水设施,有防污措施,并定期清洗、消毒;场区内具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排水系统,不污染供水系统 |
||
51 |
生鲜牛乳的盛装采用表面光滑的不锈钢制成的桶和贮奶罐或由食品级塑料制成的存乳容器,并与生产量相适应 |
||
52 |
保持挤奶设备及所有容器具的清洁卫生,有完善的清洗系统并有与之配套的锅炉提供足够的热水 |
||
53 |
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完整的机械化挤奶设备、配套的冷藏贮罐、运输罐车 |
||
54 |
生鲜牛奶设单间存放,与牛舍隔离,并且有防尘、防蝇、防鼠的设施 |
||
55 |
生鲜牛奶由过滤器或双层(80目以上)纱布进行过滤后装入容器贮藏,2 h内应冷却到4℃以下;生鲜牛奶使用密闭的、清洁的经消毒的奶罐车或桶装运 |
||
56 |
场内设牛粪尿、褥草和污物等处理设施,废弃物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资源化的原则 |
||
四、卫生及防疫 |
|||
(一)常规卫生消毒 |
|||
57 ※ |
环境消毒:牛舍周围环境(包括运动场)每周用2%火碱消毒1次;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和下水道出口,每月用漂白粉消毒1次;在大门口和牛舍入口设消毒池,使用2%火碱溶液 |
||
58 ※ |
人员消毒: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应更衣和紫外线消毒,工作服不得穿出场外。外来参观人员进入场区参观前彻底消毒,更换场区工作服和工作鞋,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 |
||
59 ※ |
牛舍消毒:每班牛只下槽后彻底清扫干净,用高压水枪冲洗,并进行喷雾消毒或熏蒸消毒 |
||
60 ※ |
用具消毒:定期用有效消毒剂如0.1%新洁尔灭或0.2%~0.5%过氧乙酸消毒;兽医用具、助产用具、配种用具、挤奶设备和奶罐车在使用前后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 |
||
61 |
带牛环境消毒:用有效的低毒消毒剂如0.1%新洁尔灭、0.3%过氧乙酸或0.1%次氯酸钠定期进行带牛环境消毒,避免消毒剂污染牛奶 |
||
62 |
每天清洗牛舍槽道、地面、墙壁,除去褥草、污物、粪便。清洗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粪便及污物运送到贮粪场 |
||
63 |
挤奶操作前对相关部位进行消毒擦拭 |
||
64 ※ |
牛场工作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
||
65 |
场区内定期进行除虫灭害,清除杂草,防止害虫孳生,但药液不得直接触及牛体和盛奶用具 |
||
66 |
饲养员和挤奶员工作时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和工作鞋;挤奶员工作时不得佩带饰物和涂抹化妆品,并经常修剪指甲 |
||
67 |
对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和一些公共场所(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厕所)经常清洗、清扫和消毒 |
||
(二)防疫检疫 |
|||
68 |
建立严格的消毒制度。每旬一次牛槽消毒,每月一次牛舍消毒,每季一次全场消毒 |
||
69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在炭疽高发区每年三、四月间,全群进行无毒炭疽芽孢苗的防疫注射,密度不得低于95%。每年春秋两次对全群进行口蹄疫免疫注射,密度100% |
||
70 ※ |
每年春季或秋季对全群进行布鲁氏菌病和结核病的实验室检验,检疫密度不得低于90%;多雨年份的秋季作肝片吸虫的检查 |
||
71 |
奶牛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 |
||
72 |
奶牛场不饲养任何其他畜禽,并防止周围畜禽进入场区 |
||
73 |
建立患病动物的治疗记录,包括发病的时间及症状、诊断及治疗、用药情况;建立并保存免疫程序记录,包括疫苗种类、使用方法、剂量、批号、生产单位、接种时间、牛群接种后的反应等 |
||
74 |
奶牛场内不准屠宰和解剖牛只 |
||
五、生鲜牛奶质量 |
|||
75 ※ |
对每日生产的生鲜牛奶进行检验: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和抗菌素指标等 |
附表七
蜂蜜、蜂花粉加工厂现场检查评定项目
条款 |
检查项目 |
结论 |
备注(原因) |
一、质量管理体系 |
|||
1 ※ |
工厂设置相对独立的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文件 |
||
2 |
重要车间或班组设专或兼职质检员,形成一个完整而有效的品质监控体系,负责生产全过程的品质监督 |
||
3 |
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与生产的适应性 |
||
4 ※ |
原料、成品的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
||
5 ※ |
原料进货检验、成品检验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质量标准、检验规程和抽样方案 |
||
6 |
实验室管理制度 |
||
7 |
清场管理制度 |
||
8 |
生产记录管理制度 |
||
9 |
档案管理制度 |
||
10 |
生产企业有与所生产的产品相适应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包括质量负责人和具有生产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 |
||
11 |
有专职的质检人员。质检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采购人员应掌握鉴别原料是否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知识和技能 |
||
二、投入品管理 |
|||
12 ※ |
原料必须来源于无公害生产基地 |
||
13 |
原料的购入、使用等应制定验收、贮存、使用、检验等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
||
14 |
蜂蜜原料必须符合蜂蜜原料卫生要求 |
||
15 |
原料的运输工具等应符合卫生要求。运输过程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车或同一容器混装 |
||
16 |
原料购进后对来源、规格、包装情况进行初步检查,按验收制度的规定填写入库帐、卡,入库后应向质检部门申请抽样检验 |
||
17 |
各种原料应按待检、合格、不合格分区离地存放,并有明显标志;合格备用的还应按不同批次分开存放,同一库内不得储存相互影响风味的原料 |
||
18 |
一般原料的储存场所或仓库,应地面平整,便于通风换气,有防鼠、防虫设施 |
||
19 |
应制定原料的储存期,采用先进先出的原则。对不合格或过期原料应加注标志并及早处理 |
||
20 |
工厂周边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卫生规定 |
||
21 |
工厂的总体设计、厂房与设施的一般性设计、建筑和卫生设施(现阶段)推荐符合GB 14881的要求 |
||
22 |
厂区应远离有危及产品卫生的污染源及其他有害场所 |
||
23 |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和邻近厂房进行的各项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
||
24 ※ |
重要的生产设备和计量器具定期检修,用于灭菌设备的温度计、压力计至少半年检修一次,并做检修记录 |
||
25 |
应具备生产环境进行监测的能力,并定期对关键工艺环境的温度(必要时的湿度、空气净化度)等指标进行监测 |
||
三、生产加工 |
|||
(一)生产过程 |
|||
26 |
工厂应结合自身产品的生产工艺特点,制定生产工艺规程 |
||
27 ※ |
工厂应结合自身产品的生产工艺特点,制定岗位操作规程 |
||
28 ※ |
各生产车间的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应按照生产过程中各关键工序控制项目及检查要求,对每一批次产品从原料加工、产品质量和卫生指标等情况进行记录 |
||
29 |
各生产车间的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操作情况 |
||
30 ※ |
投产前的原料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核对品名、规格、数量等 |
||
31 |
车间按生产需要领取原料 |
||
32 ※ |
车间按生产需要投料要有记录备查 |
||
33 ※ |
投料前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是否按工艺规程要求进行清场或清洁 |
||
34 |
生产布局、操作是否衔接合理,并能有效防止交叉污染,各类容器是否有明确标识 |
||
35 |
产品的灌装、装填应使用自动机械设备 |
||
36 ※ |
加工过程的质量、卫生关键控制点的确定,监控和记录 |
||
(二)产品包装标识 |
|||
37 |
标签是否专人管理,每批产品的标签是否按生产指令定量发放、领用,报废的标签是否按规定程序销毁,是否有发放、领用及销毁记录 |
||
38 |
产品标识必须符合GB 7718标准 |
||
39 ※ |
产品说明书、标签的印制是否符合有关部门批准的内容 |
||
40 |
出厂的产品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有关认证标识 |
||
(三)贮存与运输部分 |
|||
41 |
成品库是否地面平整,便于通风换气,是否有防鼠、防虫设施 |
||
42 |
成品库的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
||
43 |
成品的运输工具 |
||
44 |
成品贮存方式及环境应避光、防雨淋,温度应控制在适当范围,并避免撞击与振动 |
||
45 |
环境温度的监控 |
||
46 |
成品的存放方式 |
||
47 |
仓库应有收、发货检查制度。成品出厂应执行“先产先销”的原则 |
||
48 |
成品入库应有存量记录; |
||
49 |
成品出库应有出货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批号、出货时间、地点、对象、数量等,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回收 |
||
50 |
产品的回收情况 |
||
51 ※ |
成品逐批检验 |
||
52 |
每批产品均应有留样,留样应存放于专设的留样库(或区)内,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
||
四、卫生及检验 |
|||
(一)卫生管理 |
|||
53 |
工厂应按照GB 14881的要求,做好除虫、灭害、污水污物等的卫生管理工作 |
||
54 ※ |
生产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卫生法规教育及相应技术培训,企业应建立培训及考核档案 |
||
55 ※ |
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以后每年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
||
56 |
从业人员应参照GB 14881的要求做好个人卫生 |
||
57 |
专用洁具清洗间和洁具存放间 |
||
58 |
专用的工具容器清洗间和工具容器存放间 |
||
59 |
厂房内安装的下水道、洗手及其他卫生清洁设施不得对产品的生产带来污染 |
||
60 |
生产车间人流入口个人卫生通过程序 |
||
61 ※ |
卫生控制级别不同的车间与通道之间应有缓冲设施。应有适应的人员和物料通道 |
||
62 |
凡与原料直接接触的生产用工具、设备应使用符合产品质量和卫生要求的材质 |
||
63 |
生产操作间卫生设施 |
||
64 |
个人卫生管理规程 |
||
65 |
各生产区工作服、鞋、帽是否符合相应生产区卫生要求 |
||
66 |
进入生产区的物料是否按要求进行脱包或按规定要求进行清洁处理 |
||
67 |
各岗位操作是否符合工艺规程及岗位操作规程的要求 |
||
68 |
生产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洗涤剂、消毒剂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 |
||
69 |
直接接触产品的内包装材料必须达到卫生要求 |
||
70 |
必要时应进行清洗、干燥和灭菌 |
||
71 ※ |
杀菌或灭菌操作规程 |
||
72 |
产品操作记录 |
||
73 |
产品操作过程 |
||
(二)检验 |
|||
74 ※ |
具有与生产产品种类相适应的检验室和化验室,应具备对原料、成品进行检验所需的房间、仪器、设备及器材,并定期鉴定,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
||
75 |
对不具备成品或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符合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 |
||
76 |
企业的计量器具、检验和检测的仪器属于强制性检定范围的,必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 |
||
77 ※ |
企业必须按照合法有效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不得无标生产 |
||
78 |
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无公害标准 |
||
79 |
企业采用的企业标准不得低于无公害标准要求,并应在有关部门备案 |
主题词:无公害 现场检查 评定细则 |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农垦、畜牧兽医、渔业、乡镇企业主管厅(局、委、办),各“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部发送:机关有关司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办公室 2003年12月3日印发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