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疫防治技术规范
栏目:宜昌市畜牧兽医中心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9-04-21
新城疫防治技术规范新城疫(NewcastleDisease,ND),是由副粘病毒科副粘病毒亚科腮腺炎病毒属的禽副粘病毒I型引起的高度接触性禽类烈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为预防、控制和扑灭新城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

  

新城疫防治技术规范

  新城疫(Newcastle Disease,ND),是由副粘病毒科副粘病毒亚科腮腺炎病毒属的禽副粘病毒I型引起的高度接触性禽类烈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预防、控制和扑灭新城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新城疫的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理、预防措施、控制和消灭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

  依据本病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验等可做出诊断,必要时由国家指定实验室进行毒力鉴定。

  2.1  流行特点

  鸡、火鸡、鹌鹑、鸽子、鸭、鹅等多种家禽及野禽均易感,各种日龄的禽类均可感染。非免疫易感禽群感染时,发病率、死亡率可高达90%以上;免疫效果不好的禽群感染时症状不典型,发病率、死亡率较低。

  本病传播途径主要是消化道和呼吸道。传染源主要为感染禽及其粪便和口、鼻、眼的分泌物。被污染的水、饲料、器械、器具和带毒的野生飞禽、昆虫及有关人员等均可成为主要的传播媒介。

  2.2  临床症状

  2.2.1  本规范规定本病的潜伏期为21天。

  临床症状差异较大,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感染毒株的毒力、免疫状态、感染途径、品种、日龄、其它病原混合感染情况及环境因素等。根据病毒感染禽所表现临床症状的不同,可将新城疫病毒分为5种致病型:

  嗜内脏速发型(Viscerotropic velogenic):以消化道出血性病变为主要特征,死亡率高;

  嗜神经速发型(Neurogenic Velogenic):以呼吸道和神经症状为主要特征,死亡率高;

  中发型(Mesogenic):以呼吸道和神经症状为主要特征,死亡率低;

  缓发型(Lentogenic or respiratory):以轻度或亚临床性呼吸道感染为主要特征;

  无症状肠道型(Asymptomatic enteric):以亚临床性肠道感染为主要特征。

  2.2.2  典型症状

  2.2.2.1  发病急、死亡率高;

  2.2.2.2  体温升高、极度精神沉郁、呼吸困难、食欲下降;

  2.2.2.3  粪便稀薄,呈黄绿色或黄白色;

  2.2.2.4  发病后期可出现各种神经症状,多表现为扭颈、翅膀麻痹等。

  2.2.2.5  在免疫禽群表现为产蛋下降。

  2.3   病理学诊断

  2.3.1  剖检病变

  2.3.1.1  全身黏膜和浆膜出血,以呼吸道和消化道最为严重;

  2.3.1.2  腺胃黏膜水肿,乳头和乳头间有出血点;

  2.3.1.3 盲肠扁桃体肿大、出血、坏死;

  2.3.1.4  十二指肠和直肠黏膜出血,有的可见纤维素性坏死病变;

  2.3.1.5  脑膜充血和出血;鼻道、喉、气管黏膜充血,偶有出血,肺可见淤血和水肿。

  2.3.2  组织学病变

  2.3.2.1  多种脏器的血管充血、出血,消化道黏膜血管充血、出血,喉气管、支气管黏膜纤毛脱落,血管充血、出血,有大量淋巴细胞浸润;

  2.3.2.2  中枢神经系统可见非化脓性脑炎,神经元变性,血管周围有淋巴细胞和胶质细胞浸润形成的血管套。

  2.4  实验室诊断

  实验室病原学诊断必须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2.4.1  病原学诊断

  病毒分离与鉴定(见GB16550、附件1)

  2.4.1.1  鸡胚死亡时间(MDT)低于90h;

  2.4.1.2  采用脑内接种致病指数测定(ICPI),ICPI达到0.7以上者;

  2.4.1.3  F蛋白裂解位点序列测定试验,分离毒株F1蛋白N末端117位为苯丙酸氨酸(F),F2蛋白C末端有多个碱性氨基酸的;

  2.4.1.4  静脉接种致病指数测定(IVPI)试验, IVPI值为2.0以上的。

  2.4.2  血清学诊断

  微量红细胞凝集抑制试验(HI)(参见GB16550)。

  2.5  结果判定

  2.5.1  疑似新城疫

  符合2.1和临床症状2.2.2.1,且至少有临床症状2.2.2.2、2.2.2.3、2.2.2.4、2.2.2.5或/和剖检病变2.3.1.1、2.3.1.2、2.3.1.3、 2.3.1.4、2.3.1.5或/和组织学病变2.3.2.1、2.3.2.2之一的,且能排除高致病性禽流感和中毒性疾病的。

  2.5.2  确诊

  非免疫禽符合结果判定2.5.1,且符合血清学诊断2.4.2的;或符合病原学诊断2.4.1.1、2.4.1.2、2.4.1.3、2.4.1.4之一的;

  免疫禽符合结果2.5.1,且符合病原学诊断2.4.1.1、2.4.1.2、2.4.1.3、2.4.1.4之一的。

  3  疫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疑似本病的禽类,都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按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  疫情处理

  根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剖检病变,结合血清学检测做出的临床诊断结果可作为疫情处理的依据。

  4.1  发现可疑新城疫疫情时,畜主应立即将病禽(场)隔离,并限制其移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诊断为疑似新城疫时,立即采取隔离、消毒、限制移动等临时性措施。同时要及时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

  4.2  当确诊新城疫疫情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并通报毗邻地区。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确诊结果,确认新城疫疫情。

  4.2.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指患病禽类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指以疫点边缘外延3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指疫区边缘外延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2.2  封锁

  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决定,发布封锁令。

  4.2.3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疫点:扑杀所有的病禽和同群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照GB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均需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限制人员出入,严禁禽、车辆进出,严禁禽类产品及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

  疫区:对疫区进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对易感禽只实施紧急强制免疫,确保达到免疫保护水平;关闭活禽及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活禽进出和易感禽类产品运出;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受威胁区:对易感禽只(未免禽只或免疫未达到免疫保护水平的禽只)实施紧急强制免疫,确保达到免疫保护水平;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和免疫效果监测。

  4.2.4  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禽群必须进行临床检查和血清学监测。

  4.2.5  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运)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当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按照GB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2.6  封锁令的解除

  疫区内没有新的病例发生,疫点内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的同群禽及其禽类产品按规定处理21 天后,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彻底消毒,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4.2.7  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并完整建档。

  5  预防

  以免疫为主,采取“扑杀与免疫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5.1  饲养管理与环境控制

  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15号令)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加强种禽调运检疫管理。饲养场实行全进全出饲养方式,控制人员、车辆和相关物品出入,严格执行清洁和消毒程序。

  养禽场要设有防止外来禽鸟进入的设施,并有健全的灭鼠设施和措施。

  5.2  消毒

  各饲养场、屠宰厂(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严格的卫生(消毒)管理制度。禽舍、禽场环境、用具、饮水等应进行定期严格消毒;养禽场出入口处应设置消毒池,内置有效消毒剂。

  5.3  免疫

  国家对新城疫实施全面免疫政策。免疫按农业部制定的免疫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

  所用疫苗必须是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新城疫疫苗。

  5.4  监测

  5.4.1  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5.4.2  监测方法

  未免疫区域: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监测,结合病原学监测。

  已免疫区域:以病原学监测为主,结合血清学监测。

  5.4.3  监测对象:鸡、火鸡、鹅、鹌鹑、鸽、鸭等易感禽类。

  5.4.4  监测范围和比例

  5.4.4.1  对所有原种、曾祖代、祖代和父母代养禽场,及商品代养禽场每年要进行两次监测;散养禽不定期抽检。

  5.4.4.2  血清学监测:原种、曾祖代、祖代和父母代种禽场的监测,每批次按照0.1%的比例采样;有出口任务的规模养殖场,每批次按照0.5%比例进行监测;商品代养禽场,每批次(群)按照0.05%的比例进行监测。每批次(群)监测数量不得少于20 份。

  饲养场(户)可参照上述比例进行检测。

  5.4.4.3  病原学监测:每群采10 只以上禽的气管和泄殖腔棉拭子,放在同一容器内,混合为一个样品进行检测。

  5.4.4.3 监测预警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

  5.4.4.5  监测结果处理

  监测结果要及时汇总,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5.5  检疫

  5.5.1  按照GB16550执行。

  5.5.2  国内异地引入种禽及精液、种蛋时,应取得原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合格证明。到达引入地后,种禽必须隔离饲养21 天以上,并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从国外引入种禽及精液、种蛋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控制和消灭标准

  6.1  免疫无新城疫区

  6.1.1  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6.1.2  有定期和快速(详实)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6.1.3  该区域在过去3年内未发生过新城疫。

  6.1.4  该区域和缓冲带实施强制免疫,免疫密度100%,所用疫苗必须符合国家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弱毒疫苗(ICPI小于或等于0.4)或灭活疫苗。

  6.1.5  该区域和缓冲带须具有运行有效的监测体系,过去3年内实施疫病和免疫效果监测,未检出ICPI大于0.4的病原,免疫效果确实。

  6.1.6  若免疫无疫区内发生新城疫时,在具备有效的疫情监测条件下,对最后一例病禽扑杀后6个月,方可重新申请免疫无新城疫区。

  6.1.7  所有的报告、记录等材料详实、准确和齐全。

  6.2  非免疫无新城疫区

  6.2.1  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6.2.2  有定期和快速(详实)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6.2.3  在过去3年内没有发生过新城疫,并且在过去6个月内,没有进行过免疫接种;另外,该地区在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免疫接种过的禽类。

  6.2.4  在该区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和监测带,过去3年内实施疫病监测,未检出ICPI大于0.4的病原或新城疫 HI试验滴度小于23

  6.2.5  当发生疫情后,重新达到无疫区须做到:采取扑杀措施及血清学监测情况下最后一例病例被扑杀3个月后,或采取扑杀措施、血清学监测及紧急免疫情况下最后一只免疫禽被屠宰后6个月后重新执行(认定),并达到6.2.3、6.2.4的规定。

  6.2.6  所有的报告、记录等材料详实、准确和齐全。


 

  附件1

新城疫病原分离与鉴定

  当临床诊断有新城疫发生时,应从发病禽或死亡禽采集病料,进行病原分离、鉴定和毒力测定。

  1  样品的采集、保存及运输

  1.1  样品采集

  1.1.1  采集原则。采集样品时,必须严格按照无菌程序操作。采自于不同发病禽或死亡禽的病料应分别保存和标记。每群至少采集5只发病禽或死亡禽的样品。

  1.1.2  样品内容

  发病禽:采集气管拭子和泄殖腔拭子(或粪便);

  死亡禽:以脑为主;也可采集脾、肺、气囊等组织。

  1.2  样品保存

  1.2.1  样品置于样品保存液(0.01M PBS溶液,含抗生素且pH为7.0~7.4)中,抗生素视样品种类和情况而定。对组织和气管拭子保存液应含青霉素(1000IU/mL)、链霉素(1mg/mL),或卡那霉素(50μg/mL)、制霉菌素(1000IU/mL);对泄殖腔拭子(或粪便)保存液的抗菌素浓度应提高5倍。

  1.2.2  采集的样品应尽快处理,如果没有处理条件,样品可在4℃ 保存4天;若超过4天,需置-20℃保存。

  1.3  样品运输

  所有样品必须置于密闭容器,并贴有详细标签,以最快捷的方式送检(如:航空快递等)。如果在24小时内无法送达,则应用干冰致冷送检。

  1.4  样品采集、保存及运输按照《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农业部公告第503号)执行。

  2  病毒分离与鉴定

  2.1  病毒分离与鉴定:按照GB 16550附录A3.3、A4.1、A4.2进行。

  2.2  病原毒力测定

  2.2.1  最小病毒致死量引起鸡胚死亡平均时间(MDT)测定试验

  按照GB 16550附录A4.3进行;

  依据MDT可将NDV分离株分为强毒力型(死亡时间≤60小时);中等毒力型(60小时<死亡时间≤90小时;温和型(死亡时间>90小时)。     

  2.2.2  脑内致病指数(ICPI)测定试验

  收获接种过病毒的SPF鸡胚的尿囊液,测定其血凝价>24,将含毒尿囊液用等渗灭菌生理盐水作10倍稀释(切忌使用抗生素),将此稀释病毒液以0.05mL/羽脑内接种出壳24~40小时的SPF雏鸡10只,2只同样雏鸡0.05mL/羽接种稀释液作对照(对照鸡不应发病,也不计入试验鸡)。每24小时观察一次,共观察8天。每次观察应给鸡打分,正常鸡记作0,病鸡记作1,死鸡记为2(死亡鸡在其死后的每日观察结果都记为2)。

  ICPI值=每只鸡在8天内所有分值之和/(10只鸡×8天),如指数为2.0,说明所有鸡24小时内死亡;指数为0.0,说明8天观察期内没有鸡表现临床症状。

  当ICPI达到0.7或0.7以上者可判为新城疫中强毒感染。

  2.2.3   F蛋白裂解位点序列测定试验

  NDV糖蛋白的裂解活性是决定NDV病原性的基本条件,F基因裂解位点的核苷酸序列分析,发现在112~117位点处, 强毒株为112Arg-Arg-Gln-Lys(或Arg)-Arg-PHe117;弱毒株为112Gly-Arg(或Lys)-Gln- Gly-Arg-Leu117 这是NDV致病的分子基础。个别鸽源变异株(PPMV-1)112Gly-Arg-Gln-Lys-Arg-PHe117,但ICPI值却较高。因此,在115、116位为一对碱性氨基酸和117位为苯丙氨酸(PHe)和113位为碱性氨基酸是强毒株特有结构。根据对NDV F基因112-117位的核苷酸序列即可判定其是否为强毒株。 (Arg-精氨酸;Gly-甘氨酸;Gln-谷氨酰胺;Leu-亮氨酸;Lys-赖氨酸)。

  分离毒株F1蛋白N末端117位为苯丙氨酸(F),F2蛋白C末端有多个碱性氨基酸的可判为新城疫感染。“多个碱性氨基酸”是指113至116位至少有3个精氨酸或赖氨酸(氨基酸残基是从后F0蛋白基因的N末端开始计数的,113至116对应于裂解位点的-4至-1位)。

  2.2.4  静脉致病指数(IVPI)测定试验

  收获接种病毒的SPF鸡胚的感染性尿囊液,测定其血凝价>24,将含毒尿囊液用等渗灭菌生理盐水作10倍稀释(切忌使用抗生素),将此稀释病毒液以0.1mL/羽静脉接种10只6周龄的SPF鸡,2只同样鸡只接种0.1mL稀释液作对照(对照鸡不应发病,也不计入试验鸡)。每24小时观察一次,共观察10天。每次观察后给试验鸡打分,正常鸡记作0,病鸡记作1,瘫痪鸡或出现其它神经症状记作2,死亡鸡记3(每只死亡鸡在其死后的每日观察中仍记3)。

  IVPI值=每只鸡在10天内所有数字之和/(10只鸡×10天),如指数为3.00,说明所有鸡24小时内死亡;指数为0.00,说明10天观察期内没有鸡表现临床症状。

  IVPI达到2.0或2.0以上者可判为新城疫中强毒感染。


 

  附件2

消      毒

  1  消毒前的准备

  1.1  消毒前必须清除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1.2  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新城疫病毒有效的,如烧碱、醛类、氧化剂类、氯制剂类、双季胺盐类等;

  1.3  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用具(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1.4  注意消毒剂不可混用(配伍禁忌)。

  2  消毒范围

  禽舍地面及内外墙壁,舍外环境;饲养、饮水等用具,运输等设施设备以及其它一切可能被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3  消毒方法

  3.1  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法消毒;

  3.2  棚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法消毒;

  3.3  养禽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等方法消毒;

  3.4  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等方法消毒;

  3.5  饲养、管理人员可采取淋浴等方法消毒;

  3.6  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法消毒;

  3.7  疫区范围内办公室、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法消毒;

  3.8  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以及区域内池塘等水域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法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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