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意见
栏目:宜昌市畜牧兽医中心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1-17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放心肉食品、公共卫生安全和优美生态环境的新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精神,现就加强全省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动物防疫工作责任落实县级以上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放心肉食品、公共卫生安全和优美生态环境的新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精神,现就加强全省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动物防疫工作责任

  落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和畜牧生产、屠宰、加工、经营等从业者的防疫主体责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防疫工作责任体系。依据疫病种类、危害程度、流行范围,科学合理划定各级政府的防疫工作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职能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坚持有责必履、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由上级动物防疫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疫情处置联合调查组,迅速追踪溯源、查明原因、找出问题、堵塞漏洞,坚决做到疫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追责不到位不放过。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对防控工作实施集中统一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入位、密切配合、联防联控。(责任单位: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健全动物防疫工作体系

  (一)高标准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方针,抓在平常、严在经常,从动物疫病预防、疫情监测报告、控制扑灭、检验检疫、动物诊疗、监督管理等方面,建立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可追溯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体系。探索动物疫病防控网格化管理,将防疫区域和任务精准量化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口蹄疫、猪瘟、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应免尽免,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高效率做好疫情监测预警工作。巩固省、市、县三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网络,实施“互联网+”监管,建设疫情监测报告“一张网”,利用信息化、智能化、大数据等手段,提高疫情监测、疫情报告和快速处置能力,做到快检、快报、快处置。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分析研判机制,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风险评估专家团,定期开展重大动物疫病流行趋势研判会商,及时发布疫情风险预警信息,为疫病防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科学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高质量做好疫病控制和扑灭工作。完善快速响应机制、扑杀补助机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和“分级负责、部门联动”机制。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第一时间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坚持“抓早、抓快、抓严、抓小”,借鉴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中形成的“一封住七管住”有效措施,对疫区实施有效封锁,对受威胁区、活畜禽调运、畜禽饲喂、车辆消毒、人员消毒、疫区饲料外运、畜禽产品调运等实施有效管理,从饲料、生产、流通、加工、市场全流程严防严控,切实防止疫情扩散蔓延。(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高强度做好检验检疫和执法监督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合理布局动物检疫申报点,提高检疫申报出证便捷度。全面落实生猪屠宰“两项制度”和其它动物屠宰场检验检疫制度,对动物交易调运、屠宰加工、肉食品流通等环节实现检验检疫全覆盖,有效杜绝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止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肉食品进入市场流通。推动设区的市加快严禁餐厨剩余物喂猪监管的地方立法,建立健全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处理全程监管机制。(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高水平做好防疫技术创新工作。引导社会化兽医机构健康发展,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检测检疫方面的科技攻关,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科技支撑水平。(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农业科学院)

  三、夯实动物防疫工作基础

  (一)切实稳定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明确工作职责,巩固和加强工作队伍,确保动物防疫工作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必要的工作力量。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动物防疫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每个乡(镇)派驻2-3名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尽快明确省、市、县三级承担动物防疫、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职能的机构,健全运行和保障机制。完善“以钱养事”机制,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将乡村动物强制免疫、动物疫情报告、疫情应急处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公益性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到具体防疫人员,坚决打通动物防疫“最后一公里”。做好政府购买乡村防疫服务人员的遴选、考核和管理,乡村防疫人员优先从畜牧兽医大中专毕业生、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中遴选。综合考虑本地畜(禽)存栏(笼)量、交通自然条件、养殖场(户)密度等因素,原则上3—5个行政村至少配备1名乡村防疫人员。放开搞活兽医经营性服务,引导、扶持、培育多元化社会化服务主体,鼓励和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等公益性服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加强防疫设施和装备能力建设。加强兽医实验室建设,按照国家标准,配齐兽医实验室相关设施设备。省、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使用面积分别不低于2000平方米、700平方米、300平方米,专职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20人、8人、5人,专职技术人员不得低于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总人数的80%。加强省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指定通道建设,强化畜禽移动监管。加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尽快实现动物从饲养、运输到屠宰各环节标识、信息数据查询和可追溯管理。加强病死畜禽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启动国家生猪调出大县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提升市场主体自主防疫能力。引导支持规模养殖企业、畜禽调运主体、畜禽交易和屠宰加工企业,按照国家、省关于动物防疫的要求,增强自主防疫意识,健全内部防疫规章制度,建设防疫基础设施,实施动物防疫条件达标升级行动。生猪养殖场要进一步完善车辆和人员消毒通道、出猪台(间)等设施条件,强化各项防疫隔离措施,做到封闭式饲养。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推动规模养殖场建设生物安全隔离区和无疫小区,提升规模养殖场的防护能力和水平。对所有规模养殖场的防疫条件进行清理审核,对防疫意识淡薄、防疫措施不落实、环保不达标、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场,坚决依法依规予以关闭。屠宰厂(场)要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设施设备和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生猪屠宰厂(场)足额配备官方兽医,大型、中小型生猪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点官方兽医配备分别不少于10人、5人和2人。推进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按照“集中屠宰、统一配送、一体化经营”的原则,合理规划生猪屠宰产能布局,加快淘汰落后和过剩屠宰产能,实施生猪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提升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完善动物疫病防控常态管理与应急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健全应急指挥、疫情监测、疫病诊断、信息反馈、物资保障等应急处置工作体系。及时修订完善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预案库,规范疫情报告、预案启动、疫情处置、疫情解除等工作程序。按照“适量储备、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障急需”的要求,加强消毒药品、防护器具等应急物资储备,省、市、县三级分别储备能同时处置4个、2个和1个疫点的应急物资。调整充实应急技术专家和处置预备队,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定期进行培训,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纪律,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联合作战,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动物疫情处置迅速果断、科学有效。(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强化防疫工作落实和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每年专题听取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汇报不少于1次,研究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建设方案和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动物防疫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关键防疫措施,加强暗访随机抽查,确保各项防疫措施按要求高质量落实。严肃查处动物防疫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滥作为等行为,对因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或处置措施不到位等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加大资金投入。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各级财政要足额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经费、业务经费和应急处置经费。县级以上动物防疫执法部门的工作和业务经费不低于同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平均保障水平;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疫病防控机构的工作和业务经费不低于同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平均保障水平;根据乡村动物防疫人员的劳务量,参照当地村干部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乡村动物防疫人员报酬水平。按照国家规定足额保障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优先满足动物疫情处置工作需要。加大省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施建设投入,足额保障运行经费。保障防控应急期间临时设立的道路检查消毒点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规定,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人员和官方兽医有关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加强联防联控。各地要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及时调整充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明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能职责,形成运转高效、联防联控的组织协调机制。(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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