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摘录)
栏目:宜昌市委编办-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9-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摘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第三章 职务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摘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章    录 用

  第二十五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八章    奖 励

  第四十八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第六十六条 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九十五条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九十六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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