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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栏目: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6-03-21
宜府发[200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为在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帮助职工提高解决自住住房能力,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宜府发[200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在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帮助职工提高解决自住住房能力,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经     2007年10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依法缴存的一种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并属职工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惠民制度。职工按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可以有效提高支付能力,降低购房负担,实现安居乐业。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已全面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解决了一大批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但因各种因素的影响,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还比较突出。在城区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家住房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确保广大群众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加快构建和谐宜昌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改善就业环境,维护不同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行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落实政策,加快建立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凡在本市城区设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含外资、民资、改制等各类企业),应逐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到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同行业经营规模较大、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应率先建立全员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用工不稳定的企业,可先在企业管理层和生产经营骨干中建立,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到全员范围。
  (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单位应当继续对在职在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中断缴存;改制后已经中断缴存的,应当自本通知下发后三个月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三)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应当按《条例》规定的“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的标准,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单位缴存的部分,可按规定列入企业成本;职工存储的部分可按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按《条例》的规定,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三、强化措施,确保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稳步推行
  (一)广泛宣传,有效开展督促检查。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力度,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公积金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适时进行检查,对应建未建的单位加强督促。
  (二)完善相关政策,充分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积金中心应根据《条例》等规定,结合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流动性较大等实际情况,完善现有的提取和贷款政策,适当扩大提取范围,适度放宽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的提取条件;采取多种还款方式,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较低的企业职工贷款;方便职工申请,规范和简化办事程序,提供优质服务,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性。针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对象从单一的稳定群体向多元群体转变的客观情况,公积金中心要进一步完善防范贷款资金风险的制度和措施,确保资金放得出、收得进、管得好。
  (三)严格执法,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公积金中心要严格贯彻执行《条例》规定,规范执法行为。对于违反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应按《条例》规定责令其限期办理,并给予相应处罚。对于违反规定,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公积金中心有权责令其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积金中心应当对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区政府要根据《条例》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加强对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市经济、工商、税务、财政、建设、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妇联等单位,要各司其职,结合住房公积金的特点,协调配合,积极推动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建立和缴存工作。公积金中心要精心管理,优质服务,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从2008年3月1日开始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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