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度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委编办-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0-01-18
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我局自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市直事业单位进行统一年检,现将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我局自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市直事业单位进行统一年检,现将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经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截止2010年3月31日的事业单位,属于2009年度年检范围。

    二、年检材料

    事业单位在报送(一式二份)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

  2、上一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或损益表;

  3、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5、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6、收费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年检程序

  1、凡需年检的事业单位,从前,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等材料送交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发现问题的,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处理。

  四、有关事项

  1、事业单位提交年度报告时涉及登记项目变更的,需先办理事业单位变更登记,并提交变更登记表格及相关材料,再办理年检手续。

  

宜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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