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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3-08-16 加入收藏
宜府办发〔2013〕3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宜昌市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诚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

宜府办发〔2013〕3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诚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7日

宜昌市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执业、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诚信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诚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技术性审查、评估、鉴定、咨询报告或意见书等专业资料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指符合《宜昌市市级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目录》中核定的,并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中介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行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市中介机构诚信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信用评级审定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中介机构诚信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所属中介机构的诚信管理工作。
市行政监察机关、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中介机构诚信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中介机构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是对中介机构进行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信用信息。包括中介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信息;
(二)信用积累信息。包括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获得荣誉表彰的信息;
(三)信用流失信息。包括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违法违规执业以及受到司法追究、行政处罚和行业主管部门惩戒等方面的信息;
(四)信用能力信息。包括中介机构年度诚信经营、依法执业等方面的信息。
第六条中介机构诚信基本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业手续规范。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等证照齐备。个人执业资格、在册人数与实际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及数量相符,并符合相关规定。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落实服务承诺制、执业公示制、一次性告知制、合同管理制、依规收费制和执业记录制。
(三)资产运营正常。注册资本按规定到位且正常经营,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无因中介机构原因导致的违约行为,无资产负债率超过100%等情形。
(四)遵守法律法规。无低价恶性竞争、毁损同行信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弄虚作假行为,无利用回扣招揽业务的现象;无偷、逃税费行为,无违规设立分支机构及违法转包、分包项目和挂靠、借用资质等现象,无因违规执业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等情形,无因违法执业被起诉判决等情形。
(五)恪守执业道德。依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保护委托人的技术、商业秘密,无虚假报告、虚假信息、乱收费、欺骗消费者等违规行为。
(六)严守执业规程。执业质量管理严格,无草率、敷衍和代出报告、代签章的现象,无被降低资质等级的记录,无采用行贿、支付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行为。
(七)无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七条中介机构诚信等级按下列规则确定:
(一)A级为信用优良中介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诚信基本标准,且在信用积累和信用能力方面表现突出。
(二)B级为守信中介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诚信基本标准。
(三)C级为失信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诚信基本标准。
(四)D级为严重失信中介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D级中介机构:
1出具虚假报告或报告结论完全错误的;
2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情节严重的;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违法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为承揽业务,采用行贿、支付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导致收受人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因中介机构主观原因使人民生命财产、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八条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收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中介机构年度检验、审核或备案时,应向中介机构收集其年度信用信息;中介机构也可自行申报信用信息。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中介机构诚信档案,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业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和申报中介机构信用信息。
(三)不同单位、部门提供和申报的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内容相同时,采用登记部门提供的基础信息、授予部门提供的积累信息、处罚机关提供的流失信息、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能力信息。
第九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行业中介机构诚信管理考核细则,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中介机构信用状况进行年度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审核后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市行政审批前置中介信用平台上集中公告中介服务诚信定级最终结果。
第十一条年度诚信等级评定之后,经举报查实或相关部门证实,中介机构在评价年度内有未记录的违法失信行为或其他信用流失信息,并足以影响其诚信状况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监察、政府法制、工商管理等部门对该中介机构的诚信等级重新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前,应查询中介机构诚信等级。政府性投资项目需要采购中介服务的,招标文件应注明诚信等级要求。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诚信等级结果应用按下列方式管理:
(一)对A级中介机构实行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在评先评优中优先推荐其为表彰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委托其参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
(二)对B级中介机构实行常规管理,通过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引导其不断增强诚信意识。
(三)对C级中介机构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抽查和督促整改重点对象,在办理登记或年检证照时予以重点审查。
(四)对D级中介机构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由行业主管部门定期进行诚信执业教育,取消参加各类评先(优)资格,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予以重点审查,每年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约谈一次。
第十四条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在中介机构诚信管理中,发现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因违法经营应当予以吊销资质(资格)的,应当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中介机构实施诚信管理,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否则,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施行过程中国家及上级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市委各部门,宜昌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部省属在宜各单位。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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