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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宜政务办〔2013〕74号)
栏目:宜昌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4-01-21 加入收藏
宜昌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与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分中心,是指经市政府同意设立的“宜昌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宜昌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与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分中心,是指经市政府同意设立的 “宜昌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车辆管理分中心”、“宜昌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房地产登记交易分中心”、“宜昌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

  第三条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为核心,通过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打造“依法行政、规范服务、高效便民、务实创新”的政务服务环境,为宜昌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优良的政务服务。

  第四条按照行政主体不变,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责、权、利不变,办事场所不变,工作人员管理体制不变的原则,各主管部门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办)对分中心实行双重管理;市政务服务办对分中心的运行管理和规范服务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

  第二章分中心职责

  第五条  坚持“高效、便民、廉洁、规范”的服务宗旨,不断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规范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及管理服务事项;

  (二)在主管部门和市政务服务办的指导下,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完善便民服务措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审批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在主管部门和市政务服务办的指导下,制定与市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相适应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做好分中心运行系统与市行政审批及管理服务系统的对接,纳入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统一管理。

  (五)受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协助监察部门及市政务服务办对服务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受理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

  (七)及时向市政务服务办报送人员、工作及运行情况相关信息;

  (八)完成市政务服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运行机制

  第六条  按照项目管理目录化、审批流程标准化、服务方式科学化、监督管理制度化的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运行机制,着力打造便民、规范、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

  第七条建立行政审批及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流程图。定期对项目、流程进行清理和优化,服务事项承诺时限要比法定时限减少60%以上,努力推进政务服务高效化。

  第八条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内容,积极开展延伸服务、上门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等多样化服务。

  第九条公开政务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办理程序、办结期限、办理结果、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政务服务信息。

  第十条建立完善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统一收费制、网上审批制等运行制度。

  第十一条设立监督投诉电话、网上投诉平台、公众评价器、意见箱(簿),适时收集、整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十二条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统一管理,实行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统计分析和绩效评估。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分中心每年要将在编在册人员的基本情况报送市政务服务办备案,领导班子的任免及分工由主管部门负责,结果报市政务服务办备案。

  第十四条  分中心要及时报送工作动态,反映政务服务中的成绩和问题。每月定期将政务服务事项办件情况、群众投诉等工作运行情况,上报市政务服务办。

  第十五条  分中心与政务服务中心网络平台进行对接,实现数据交换、互联互通(涉及保密、不宜联网除外)。

  第十六条分中心要统一参与市政务服务中心每季度开展的“红旗窗口、服务明星”等争创活动,将表现突出的窗口和人员报市政务服务办进行表彰。

  第十七条市政务服务办与分中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传达学习上级有关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精神,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 市政务服务办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的通知》、《宜昌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及本办法,对分中心履职情况、运行机制、服务规范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全市行政审批部门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优胜单位在全市通报表彰。

  第十九条分中心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各办事岗位及窗口人员具体考评办法,对窗口人员进行考核评比。考评结果报市政务服务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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