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十个归零 全国前列”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6-28
各县市区、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三峡坝区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聚焦群众关心、市场主体关注的问题,全面落实《宜昌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十个归零全国前列”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推动我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并实现全国前列的目标,现

  各县市区、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三峡坝区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聚焦群众关心、市场主体关注的问题,全面落实《宜昌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十个归零 全国前列”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推动我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并实现全国前列的目标,现将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8日

  “十个归零 全国前列”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

  第一条 许可事项一窗办、网上办。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模式推行一窗综合受理,群众办事只进一个门,最多跑一次。90%以上许可事项可实现网上办理,力争做到“全程网上办零见面”。

  第二条 压缩企业开办和行政许可时间。企业开办2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70%达到当日办结。办理除危化品外的工业生产许可减至5个工作日内,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和特种设备登记减至10个工作日内。

  第三条 新开办企业一季度内进行回访,一年进行一次满意度测评通报。每季度定期对新开办企业进行回访,对许可服务效率、服务满意度等进行评价。年终对全市商事环境、营商环境、职能服务工作开展体察评估,评估结果进行通报。

  第四条 免费为新开办企业发放印章。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发放行政章、财务章、发票章,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许可证、印章等免费邮政寄递服务。

  第五条 免费为企业进行企业产品标准综合技术评价。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企业上传的产品标准进行技术评价,帮企业查找问题,规避市场风险。

  第六条 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起草并提请出台《宜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办法》。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行为,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给予担保保险费补贴、贴息补贴、风险补偿等政策支持。

  第七条 进一步降低计量检定收费。强检计量器具免费检定,对强检计量器具界定模糊的按强制检定免费政策执行;对非强检计量器具检定校准项目,在往年优惠30%的基础上再降费10%。

  第八条 整合投诉热线,投诉办理进一步提速。将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热线统一整合为12315,一般性投诉由法定60日提速到30日内办结。

  第九条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销号制度。具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科室每月对重点范围的安全隐患进行一次排查,并建立隐患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单位,对排查出的隐患实行整改销号管理,整改销号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第十条 妥善处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相关问题。对未办理注册登记证的特种设备可先行受理定期检验,降低特种设备使用风险,待检验合格后再按相关规定补办注册登记证。

  第十一条 加强对隐患排查整改的专家指导。建立专家库,安排特种设备专家全过程参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发挥专家作用,提升隐患排查能力。市局常年聘请1名特种设备专家,负责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隐患排查整改的指导。

  第十二条 消除项目建设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盲区。各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并到现场核实情况,强化现场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有针对性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及时化解和防范安全和质量方面的各种风险,免费为企业进行安全、质量方面的培训。

  第十四条 建立市场主体“黑名单”和信用修复制度。建立和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和作出信用承诺的企业,依法移出异常名录和撤销不良信息公示;对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监管机制。

  第十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集中开展。各单位检查时间集中在某一时段同步进行,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次数一年限定在1-2次。

  第十六条 轻微违法教育为主。推行包容审慎监管,非主观故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首违不罚。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可罚可不罚的,责令改正,不再处罚。

  第十七条 案件主办人对案件质量负责。造成冤假错案的,追究主办人责任。提交案审会讨论的案件,案审会改变主办人意见导致错案的,主办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定期开展涉企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整治企业生产报装过程中的水、电、气、热等垄断性公用事业领域价费问题,督促执收单位规范收费。

  第十九条 取消小餐饮办证经营面积20㎡以上限制。食品安全有保障,经营面积满足经营需求即可办理餐饮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 严格兑现落实质量、标准、专利、商标等各项奖励政策。把政府各项惠企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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