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宜昌市政府下发通知,根据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并从2020年4月1日起执行。全市将有12万多困难群众受益。
根据通知要求,城市低保标准,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按710元/人·月执行,同比增加30元,兴山县、秭归县、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按660元/人·月执行,同比增加30元。
农村低保标准,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按540元/人·月执行,同比增加20元。兴山县、秭归县、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按480元/人·月执行,同比增加20元。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护理标准分三挡设置:集中供养全自理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0.7倍确定;集中供养半失能特困人员在全自理基础上每月增加100元,集中供养失能特困人员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3%确定。在开展管理运营改革创新试点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城乡特困人员统一执行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照当地城乡低保保准的2倍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按照当地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确定;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按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的1.6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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