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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完善市县政法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栏目:湖北省财政厅-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19-03-01 加入收藏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市县级政法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和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政法部门在开展全省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调整完善全省政法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建议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于近日发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市县政法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鄂财政发〔2019〕3号)。《通知》明确了政法机关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完善了县级政法机关公用经费标准,制定了市级政法机关公用经费标准,建立了政法机关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办案(业务)经费由中央、省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本级负担的经费足额纳入部门预算,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状况,适当提高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实际执行中高于新标准的,不得降低现有保障水平;低于新标准的,最迟要在2020年底前落实到位。《通知》要求,各级政法机关要对日常公用经费和办案(业务)经费实行分类管理、分账登记,建立办案(业务)经费支出台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使用监督,保证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级政法部门,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标准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和重点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下年度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相关附件: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市县级政法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和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政法部门在开展全省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调整完善全省政法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建议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于近日发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市县政法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鄂财政发〔2019〕3号)。

《通知》明确了政法机关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完善了县级政法机关公用经费标准,制定了市级政法机关公用经费标准,建立了政法机关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办案(业务)经费由中央、省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本级负担的经费足额纳入部门预算,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状况,适当提高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实际执行中高于新标准的,不得降低现有保障水平;低于新标准的,最迟要在2020年底前落实到位。

《通知》要求,各级政法机关要对日常公用经费和办案(业务)经费实行分类管理、分账登记,建立办案(业务)经费支出台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使用监督,保证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级政法部门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标准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和重点检查,查结果将作为下年度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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