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发改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文字解读
栏目: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6-01
一、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委投资咨询评估工作实际情况,对《宜昌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试行办法》和《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
  一、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委投资咨询评估工作实际情况,对《宜昌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试行办法》和《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2018年操作规范》进行修订,制定了《宜昌市发改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二、办法适用于市发改委何种咨询评估事项?
 
  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投资咨询评估:
 
  (一)宜昌市发改委审批或核报宜昌市政府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作业设计、实施方案)、工程设计变更、投资概算调整、综合竣工验收;
 
  (二)宜昌市发改委核准或核报宜昌市政府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宜昌市发改委决定委托评估的其他事项。
 
  三、市发改委如何选择投资咨询评估单位?
 
  市发改委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若干家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分类形成评估机构库。
 
  四、市发改委如何委托开展咨询评估?
 
  除保密项目外,市发改委具体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时,对评估机构库中的机构分专业排队,根据业务科室申请受理评估申请事项,并依照受理先后顺序,依序确定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应当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承担某一项目投资咨询评估工作的评估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估的其他前期工作(事项编制、勘察设计等);或者与承担前述项目其他相关前期工作的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评估单位在接受委托时,如存在上述情况,应当主动向市发改委进行说明。
 
  五、评估机构开展评估的工作要求是什么?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要求,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咨询评估工作,保证评估质量和效率,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重大分歧意见应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宜昌市发改委。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宜昌市发改委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应在宜昌市发改委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六、市发改委如何开展对评估机构的监管?
 
  市发改委每半年组织对咨询评估报告质量进行评价,对评估报告质量不佳,报告有明显瑕疵的机构,经业务科室确认,取消该机构下一次参与委托咨询评估的资格。
 
  对无故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的机构,每延期一次,取消其下一次参与委托咨询评估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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