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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执行过程中相关事项的通知
栏目:远安县-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6-05-04 加入收藏
各乡镇人社中心、局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执行新修订的《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以下简称《经办规程》)(鄂人社发[2015]37号),结合本县实际,现将经办过程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根据我县实际,目前仍然采取政府委托征收机构(财政和地税)征收社保费的方式。居保局要积极与

各乡镇人社中心、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执行新修订的《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以下简称《经办规程》)(鄂人社发[2015]37号),结合本县实际,现将经办过程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县实际,目前仍然采取政府委托征收机构(财政和地税)征收社保费的方式。居保局要积极与金融机构配合,创造条件探索“社保卡银行预存代扣”的试点工作,确保下年度征收时至少有1/4的村(居)纳入试点。

  二、在采取委托征收的过程中,乡镇人社中心要主动与征收机构搞好配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工作职责和村协办员工作职责要统一整合,做到无缝对接,对辖区内协办员工作职责不能完成的,乡镇人社中心要承担其相应职责,确保居民的利益不受损失。

  1、对续保人员,乡镇人社中心应当于每年集中征收工作开始前,从系统中导出名册,并将名册(纸质和电子档)传给征收机构或村居协办员,方便村(居)征收。

  2、对新增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在乡镇人社中心办理,直接将参保人的基本信息录入省网进行校验。在村居办理参保手续的,村居协办员要认真指导参保人填写《参保表》,收齐《户口本》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并查验原件,及时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进行系统录入。

  3、对参加居保后转为职保的认定。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的,只要提供职保缴费收据复印件或者发票号码的均视为有效;在企业就业的提供所在单位名称,由乡镇人社中心负责核实。

  三、将缴费录入信息系统时,所有缴费必须按照财税部门出具的《票据》时间为准(精确到月),不得提前或退后。

  四、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应当提供参保人社保卡复印件,无社保卡的须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及农行卡复印件。

  参保人员直接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或县居保局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必须是参保人本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五、参保人死亡后注销的,为防止因账户的原因造成无法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个人账户余额,原则上提供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农行账号。

   

   

   

             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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