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小型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栏目: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11-24
经市政府2020年第17次市长例会研究通过,9月18日,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宜昌供电公司五部门名义联合印发了《宜昌市小型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通过《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加强我市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

  经市政府2020年第17次市长例会研究通过,9月18日,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宜昌供电公司五部门名义联合印发了《宜昌市小型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通过《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加强我市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管,确保各项制度、措施得到全面的贯彻实施,做到泄放有标准,调整有程序,执法有依据。

  《宜昌市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共分十八条,明确了监管依据、部门权责、泄放标准、泄放设施等内容。其中,

  1、第一条为办法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外,还参考了湖北省新出台的《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保护条例》。

  2、第二条为办法适用的具体范围和生态流量、小水电站定义,主要是针对全市单站装机5万千瓦以下的小型水电站。

  3、第三条至第四条规定了市、县相关部门权责,核心是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市直单位管理的小型水电站生态流量核定、泄放设施安装、监测监控工作。其他小型水电站由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4、第五条至第十一条为生态流量泄放标准及设施相关内容,主要是对一般泄放标准、特殊情形下的泄放标准、泄放标准调整及告知、泄放设施建设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五条拟定了核定生态流量泄放标准的主体、原则以及相关审批文件关于生态流量泄放标准不一致情况下的确定程序。第六条拟定了四种特殊情形下的泄放标准;第七条拟定了泄放标准调整的程序。第十一条拟定了暂停泄放的申请主体、审核主体以及相关程序。

  5、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对日常监管、行政处罚以及行政限制措施提出了相关要求。第十三条拟定将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管纳入对县市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之列。第十四条拟定县级抽查每月不少于1次,市级抽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拟定:清江流域内(五峰、长阳、宜都)的小水电站未按照规定保证下泄生态流量的,按照《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保护条例》的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清江流域以外的小水电站,由所在地县级生态流量泄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相关部门予以处理。第十五条第三款拟定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小型水电站,由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向电力部门发函,电力主管部门实施限制或者禁止其发电上网。

  6、第十七条规定了办法的解释单位,第十八条规定了办法的实行时间和试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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