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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向导
栏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11-25 加入收藏
为吸引和鼓励投资者到五峰民族工业园区,投资兴业,促进“飞地园区”快速发展,推进“工业强县”战略深入实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我们为您精心准备了投资政策大礼包。一、促进招商引资支持政策(9条)适用范围:园区范围内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投

  为吸引和鼓励投资者到五峰民族工业园区,投资兴业,促进“飞地园区”快速发展,推进“工业强县”战略深入实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我们为您精心准备了投资政策大礼包。

  一、促进招商引资支持政策(9条)

  适用范围:园区范围内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投产后年税收贡献不低于5万元/亩,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绿地率不超过15%,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7%的新建工业项目。

  (一)投资奖励

  1.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对自建厂房生产的项目,给予投资奖励。奖励标准为项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实际支付价款5~8万元/亩以上部分;奖励资金分2次到位,主体工程达到正负零时奖励50%,项目建成投产并达到约定投资额度后奖励50%。

  2.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厂房、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额度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且符合园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鼓励类投资项目,园区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据实(凭发票)给予投资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基础设施配套及集约用地补贴

  1.园区负责项目区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场地平整(平整至规划高程),负责园区道路、通水、通气、通讯至项目红线。

  2.园区负责项目高压供电设施建设,建设至厂区。

  3.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实行分期供地。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不含高8米以上的单层厂房),按厂房实际建筑面积(不含第一层面积)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50元/平方米。

  (三)税收贡献奖励

  在企业正式投产后3年内,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县级(五峰)留存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四)流动资金支持

  1.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收贡献,于投产次年起,3个年度内给予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支持。贴息基数为上年度实现税收总额的3~5倍,贴息基数不大于实际贷款数。贴息利率不高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2.企业还贷续贷,提供应急还款周转金支持。

  (五)盘活存量奖励

  对新引进利用现有存量资产的项目或企业,在过户过程中应由购买方承担的交易税实行先缴后奖,奖励额度为税收五峰留存部分的80%。

  (六)高管人才奖励

  在企业正式投产后3年内,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由县政府认定)按照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不含股份、期权、债券、分红等)个人所得税县级(五峰)留存部分的100%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享受奖励人数不超过10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企业用工扶持

  园区根据企业需要帮助招聘员工,协助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经企业录用且工作3个月以上的员工给予一次性用工培训补贴。

  (八)鼓励中介招商

  对为园区招商引资做出贡献的各类商(协)会、中介组织和个人,经认定后给予奖励,具体额度根据实际贡献一事一议。

  (九)一事一议政策

  对世界500强、中国百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或重资产招商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引进企业总部支持政策(2条)

  适用范围:将企业营运总部或科技创新研发中心、商品采购配送中心、财务核(结)算中心、区域营运分支机构,注册在园区或长乐大厦,采取财务集中核(结)算、商品汇总调拨、申领填开发票、投资研发创新等方式将所创税收缴纳在五峰,且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

  (十)税收贡献奖励

  经县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起3年内所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县级(五峰)留存部分的20%-50%奖励给企业。

  (十一)总部建设供地保障

  年税收贡献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需在园区建设总部的,由园区规划部门在长乐小区内予以安排,并通过招拍挂方式供地,土地价款为商服用地最低挂牌价格。供地面积原则上实行年税收贡献500万元以上供地5亩,每增加100万元可增加1亩,总供地不超过20亩的标准。

  三、以商招商奖励政策(2条)

   适用范围:园区招商引资提供第一手信息,并在项目洽谈、落户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园区企业人员。

  (十二)工业项目

  落户奖励。出让土地自建的工业项目在正式投产满3个月时,奖励10万元;孵化项目(租赁厂房)在册人员达到30人,且稳定生产满3个月时,奖励10万元。

  成长奖励。引进企业认定为规模以上企业时,奖励10万元。

  贡献奖励。出让土地自建的工业项目年税收贡献达到100 万时,奖励10万元;孵化器项目年税收贡献达到50万元,且税收强度达到75元/平方米时,奖励10万元。年税收以正式投产次月至次年对应月份计算。

  (十三)商贸服务业项目

  贡献奖励:年度税收贡献达到50万元时,奖励5万元;年度税收贡献达到100万元时,奖励10万元。年税收以正式运营次月至次年对应月份计算,按年度逐级奖励,同一年度不叠加.奖励。

  满足要件可同时奖励,工业项目奖励总额为30万元,商贸服务业项目奖励总额为15万元。

  奖励兑现时限: 引进项目正式投产(运营)之月起,3年内兑现相应奖励,逾期不予奖励。引进项目达到单款奖励要件,可即时提请兑现。

  四、企业培育政策(5条)

  适用范围:在园区或县内注册,且在园区生产的工业企业,含孵化类企业。

  (十四)企业上市奖励

  企业在国内外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成功上市或在地方区域性股权托管中心实现挂牌,一次性奖励30-1000万元。企业挂牌后,实现转板的,按相应奖励标准补齐。

  (十五)精品名牌奖励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三峡质量奖、五峰质量奖等奖项的企业,奖励5-50万元;同一企业获奖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企业主导制(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奖励5-30 万元;对产品标准以外的其他技术标准按照产品标准奖励金额的 50%予以奖励;参与制(修)订上述标准的,按照主导制(修)订标准奖励金额的 30%予以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国家(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境外企业注册商标、中华老字号、湖北名牌产品、湖北老字号的企业,奖励3-50万元。

  (十六)科技创新奖励

  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 万元;获得国家级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 1 万元;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外观专利的,奖励1000-3500 元/件。对企业设立研发机构获得国家、省级技术中心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50 万元;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获得国家奖项或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1 万元;参加省级以上产学研取得合作成效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0.5万元。

  (十七)外贸出口奖励

  对新开口外贸企业、企业上年度出口总量及本年度出口增量进行奖励;外贸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拓展国际市场、扩大出口的,给予年费补贴;对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开展国际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获得国家(省)级出口名牌,参加国家、省、市商务局组织的市级以上境外交易会、洽谈会、展览会及企业自行参加的境外专业性展会的企业给予补贴。

  (十八)成果转化奖励

  对两院院士、高校教授、全日制博士开展高新技术及科研成果转化创业的,给予项目5-50万元的启动经费支持,对上述高端人才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创业成功的给予成果转化奖励,支持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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