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具体组织实施相关的文件包括《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及《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试行)》、《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规范(试行)》、《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四个配套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参保缴费。长护险费用按年度征收,个人缴费部分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同步集中征收。对个人缴费部分采取从医保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无个人账户的,由税务部门征收。个人缴费采取由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的方式与国家医保局《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资金筹集方式的要求一致。
二、失能等级评定。一是失能等级评定分评估和复评两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者可申请复评,评估由承办机构负责,评估费用标准为200元/人次,支付给评估员所在机构,复评由经办机构负责,复评专家费用为500元/天,支付给复评专家,评估和复评费用从基金列支;二是申请失能等级评定及享受待遇的前置条件为处于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状态且已连续缴纳长护险费用满(含)两年;三是失能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两年,到期需重新申请评定。
三、待遇享受。一是失能享待人员在市域范围内的定点护理机构享受待遇;二是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按照《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规范(试行)》执行,项目内容分成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两大类,共计22个服务项目;三是长护险基金支付限额标准为1500元/月,不足一月按天支付,日支付限额标准为50元/天;四是因病住院时,长护险待遇停止支付。
四、护理机构管理。一是将我市市域内,能够提供长护服务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其他服务机构,全部纳入长护险护理机构范围;二是按照《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先由经办机构确定定点护理机构(市医养结合试点单位优先纳入),再委托承办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三是失能享待人员按照自身需求选择护理机构和服务内容;四是护理服务人员需受聘(雇)于定点护理机构(护理机构与护理服务人员结算费用)。
五、经办服务管理。进一步完善经办机构的职责,明确了长护险基金支付、结算流程及规定以及经办机构对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对护理机构的考核方式、内容和奖惩措施。
六、基金管理。长护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编制预算并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当基金出现政策性亏损时,按协议由长护险基金分担的部分,先动用风险金,再由财政部门适当补贴。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待遇费用、承办机构运行成本、第三方审计以及失能评估、复评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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