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做好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和服务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民政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12-11
一、出台背景7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要求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市政

  一、出台背景

  7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要求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市政府领导批示:“分解任务清单抓落实,选准重点领域,进行专项治理,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一项重要内容,务求抓出实效。”但从现状来看,相关部门落实不到位。结合9月7日“电视问政”反映入会过多、协会只收费不服务、看资料报表抓监管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等文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和服务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政策主要内容

  结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行业协会商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号)、《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对行业协会商会职责9项正面清单和7项负面清单进行明确,对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未脱钩的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已脱钩的单位)的职责予以细化和补充,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的扶持措施,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服务,重点指出加强社会监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开展联合督查检查。

  (二)核心举措

  1.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责,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扶持力度,督促行业协会商会健全内部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进一步明确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职责,解决行业管理部门监管缺位的问题、监管职能部门失责的问题。

  3.进一步明确综合监管部门职责,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联合监督检查,解决综合监管机制缺失的问题。

  (三)适用对象

  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综合监管部门。

  (四)注意事项

  1.解决行业管理部门监管缺位的问题。针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仍然服务于行业管理部门,一旦出现问题,行业管理部门借已经脱钩推脱,“只用不管”的现象,根据《行业协会商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号)明确指出:“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对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进一步厘清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从而确保做到“脱钩不脱管”“脱钩不脱僵”和“脱钩不脱服务”(引用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就《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问答》)。

  2.解决监管职能部门失责的问题。登记管理部门存在“重登记轻监管”问题,年检靠看材料、报表抓监管。机构改革后,市民政局“三定方案”核定内设机构市社会组织管理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市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科室只有2名工作人员,存在监管力量和监管手段严重不足问题。业务主管单位存在对行业协会商会内部制度建设及财务管理监督不够的问题。行业管理部门以脱钩为名,取消前置审批后只使用,不履职。相关综合监管职能部门没有开展联合抽查,没有发现和通报行业协会商会中存在的问题,对行业协会商会监管缺乏震慑力。

  3.解决综合监管机制缺失的问题。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没有建立,三方的监管合力没有形成,信息没有共享,问题没有互通,造成行业协会商会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目前,国家、省都还尚未建立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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