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案出台依据
“证照分离”工作自2017年《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要求,在深入总结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复制推广上海市改革试点成熟做法。2018年底《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在全国实施首批106项“证照分离”事项改革。2019年底,《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按照国务院要求对523项行政许可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进行改革,同期湖北省对省级层面设置的11项行政许可也要求进行“证照分离”改革(鄂政办发〔2019〕57号)。2020年省、市、县各级政府将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纳入优化营商环境责任清单进行管理,“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工作在湖北省自贸区外逐步实施。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证照分离”改革推进工作。2020年8月份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宜昌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宜府办发〔2020〕37号)要求在全市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工作。2020年10月省人民政府印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具体做法
兴山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务中心、县司法局共同召集全县23家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单位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召开了“证照分离”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兴山县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措施》。2020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兴山县“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兴政办发【2020】12号。对“证照分离”许可事项清单534项(包括自贸区523项和湖北省11项)中属于本级(县级)的事项进行清理,开展《兴山县“证照分离”全覆盖事项清单》制定工作。我县21个行政许可部门按照各部门的职能完成了清单梳理工作,市场监管局梳理汇总形成了《兴山县“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事项清单》第一版共70项,已经发给县司法局审核,并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
对于在自贸区实施的523项、湖北省首批实施的7项共530项行政审批职能,按照“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许可流程”共4中方式进行梳理,梳理整理出《兴山县“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第一批)县级审批事项70项,其中直接取消审批4项,审批改备案3项,实行告知承诺16项,优化审批服务47项。各行政许可部门对于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的审批事项都制定了相应的服务举措。通过“证照分离改革”解决了我县企业开办“准入”与“准营”的问题。
“证照分离”工作要求兴山县市场监管局登记市场主体核发营业执照后,同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北》向各行政审批部门推送市场主体详细信息,各行政许可部门加强事后监管。到2020年12月我局已经向其他部门推送信息44条,已经全部推送、接收,其中公安部门5户;自然资源局2户;住建局10户;交通局6户;农业农村局2户;林业局4户;卫建局3户;烟草局2户,本局9户,全部下载,下载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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