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等文件解读
栏目: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12-16
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种类多样。现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1项、国家级19项、省级50项、市级109项、县级359项,国家级项目数量位列全省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17人、省级110人、市级493人、县级1760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示范基地省级2个、市级2

  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种类多样。现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1项、国家级19项、省级50项、市级109项、县级359项,国家级项目数量位列全省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17人、省级110人、市级493人、县级1760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示范基地省级2个、市级28个。

  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宜昌市出台了《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保护条例的精神和要求,我市研究出台了《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管理办法》《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示范基地评选及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

  一、关于“认定”

  申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需要哪些条件?

  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具有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植根于宜昌地方文化土壤,在一定群体或地域内世代相传,具有较长的传承历史和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各级单位推荐程序有何不同?

  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统筹推荐辖区内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不得少于20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

  市直单位经组织专家论证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向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论证通过后按程序向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基本程序是什么?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然后组织7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初评的项目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拟列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公示期不得少于20日。根据公示结果,拟定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二、关于“保护”

  谁来保护?

  《办法》明确: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组织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编制年度保护计划,落实保护责任,量化年度保护任务指标。由市直单位推荐的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该市直单位应指导项目保护单位编制保护规划和年度保护计划。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具体承担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要具备哪些条件?

  在项目申报地区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落实专人负责项目保护工作;拥有该项目及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完整资料;具备实施保护计划的能力和开展传承、传播的场所和条件,同时得到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传承群体认可。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悬挂和保存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标牌,在活动中可使用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标志,参与制定项目保护规划和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非遗研讨、推广活动,可按规定申报项目补助经费等。

  按照项目保护规划和保护计划落实保护措施,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和调查、建档、实践研究工作。及时掌握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身心状况和传艺情况,并为其提供保障支持。保护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定期向当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及保护资金使用情况等。

  相关部门和单位如何开展保护传承?

  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融入现代生活。合理开展传统工艺关键技术、原料的研究和改进,提升传统工艺产品品质。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定总体规划,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在全市广泛开展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众认知。建设本行政区域综合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场所和项目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向社会开放。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多部门合作,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合力。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提供项目保护资金、场所及志愿服务。

  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本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训工作。与具备条件的相关研究机构或高等院校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训工作等。

  三、关于“考核管理”

  对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如何进行监督考核?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实行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和动态管理,每年不定期开展抽查。

  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对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年度保护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建立项目保护工作的定期自查和报告制度。

  保护不力、措施不当、歪曲贬损,未合规使用专项资金和报告项目保护情况,导致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出现严重问题时,项目保护单位将被依法依规处理,并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将被撤销其资格,并重新认定项目保护单位。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因客观环境改变、保护不力等原因导致不再呈“活态”特性而消亡的,经专家审核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对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保护和传承工作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管理办法

  “团体可以推荐吗?”

  ——《办法》明确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

  《办法》提出,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其中,个人指传承人为单个自然人,团体指两名(含)以上传承人构成的自然人组合。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团体成员不能互为替代或补充,而是要分别掌握某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重要环节、程序或者部分,属共同传承者,相互间分工协作、不可或缺。

  “非遗文化研究者有无推荐资格?”

  ——只研究整理不参与活动者不得推荐

  《办法》对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条件作出规范,明确提出符合申请条件者必须熟练掌握并承续某项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且在该项目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

  《办法》特别提出,虽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但不参与具体传承活动的;虽作为家族传承的合法继承人掌握有某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核心技艺,但不直接从事传承活动的,均不得被推荐为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推荐认定是否权威?”

  ——严格按规定要求履行推荐、审核、评审、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

  在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认定上,各级政府组织、市直单位、国资企业和社会组织,均要按照《方法》规定,严格组织遴选和专家论证,并将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

  同时,《办法》规定由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确保推荐认定更加科学、权威、公正、规范。

  “传承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享受政府补助,开展传承活动

  《办法》规定,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享受市人民政府每年给予一定的传承补助。

  享受权利的同时,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也要较好地承担起开展传承活动,带徒授艺,培养后继人才,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的公益性宣传、展示等活动。

  “传承人离世了怎么办?”

  ——建立传承人档案,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根据《办法》,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要全面记录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主要作品,建立传承人档案。

  如遇传承人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者,经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对离世传承人当年的传承补助继续发放,从次年起停发;对丧失传承能力的传承人继续保留有关待遇。同时,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资格是终身制吗?”

  ——不遵守相关规定或被取消资格

  《办法》明确,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且不按要求整改的,或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经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及相关待遇。

  
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示范基地评选及管理暂行办法

  一、明确基地内涵和形态

  《办法》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示范基地的内涵和基本形态做了明确规范,即:在宜昌市域范围内,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为主要职能,从事传习、展示、培训、交流的机构、活动场所和空间,都可以称作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示范基地。

  关于基地的常见形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传承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所(工作室)、区域性的生态保护区、展示博物馆、学校、展示中心、活动中心等。

  二、官方认证并给予一定支持

  《办法》指出,凡符合条件的基地,由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统一授牌。实现认证的基地,将享受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给予的政策和经费支持,并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达到六大标准即可申报

  《办法》对参与申报的基地条件进行了规范。符合以下六大标准的,则可按规定程序予以申报。

  地域标准——扎根宜昌、世代相传。申报的基地必须在宜昌地域范围内,且世代相传。至少有一个项目已列入宜昌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

  场所标准——面积不少于100平米。基地必须具备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场所,并满足安全、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设施标准——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如表演类项目所需音响、道具、服装等设施设备,技艺类项目所需相关器具、工艺设备等。

  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规范。基地需配备相应的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制定规章制度,做好传承计划和总结。每年开展传承活动不少于2次,开展非遗项目进校园、进社区、进广场等社会宣传活动不少于5次。

  人员配置——传承人、骨干、学员缺一不可。至少含一名市级及以上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及骨干、志愿者若干。设项目认可的专门传授人,接受传承的学员达到10人。

  档案齐全——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需建立系统完整、分门别类的的传承档案,便于整理归档和对外展示传播。

  此外,对部分建设条件突出、在保护传承工作中取得相关成绩,或与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研究开发合作关系的单位或机构,在申报基地时将予以优先考虑。

  四、基地既享受权利,也履行义务

  根据《办法》,参与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每年组织的考评并获得优秀等次的基地,将得到相关部门给予的扶持。为了保障相关活动持续开展,基地每年要有固定的经费保障,其活动经费可通过生产经营活动、社会力量资助、承接政府工作任务的专项扶持等方式筹集。

  此外,基地需要按照《办法》规定,参加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展演、展示、传播、研讨、交流等活动,并在全市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

  五、认证并非一劳永逸,不合规或将摘牌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每两年组织一次评审认定,基地及传承人不按要求履行职责或传承工作不力的,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办法》相关规定的,将被摘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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