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关于“意外伤害”的政策解读
栏目: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3-18
一、“意外伤害”的主要内容(一)《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府办发〔2017〕31号)第二十一条“参保居民住院分娩或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住院分娩最高支付限额1200元,意外伤害单次住院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r

  一、“意外伤害”的主要内容

  (一)《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府办发〔2017〕31号)第二十一条“参保居民住院分娩或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住院分娩最高支付限额1200元,意外伤害单次住院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

  (二)《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宜府办发〔2020〕38号)第三部分第(二)款“意外伤害是指城乡居民身体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导致的伤害。”

  二、对上述政策的解读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定义,已在《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宜府办发〔2020〕38号)表述清楚,“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四种要素需要同时满足。

  (二)不是所有的意外伤害都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

  (三)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意外伤害,按照《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府办发〔2017〕31号)及相关规定限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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