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意见》,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呼声,规范养犬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省公安厅借鉴外省和武汉市立法实践,商农业(畜牧)、住建、卫健等部门起草了《湖北省物业区域内个人禁养犬只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主要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物业区域内,禁止个人饲养成年体高超过50厘米、体重超过25公斤的大型犬只。成年体高的判定标准为:犬只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但用于导盲和扶助的犬只(如拉布拉多、金毛等)不受此标准限制。
二是物业区域内,禁止个人饲养34个品种烈性犬,以及具有其血统的杂交烈性犬。
三是武汉、宜昌、襄阳、黄石、鄂州、孝感等地已完成地方立法或制定政府规章,明确禁养犬只标准的,从其地方规定;未制定标准的,以本标准为准。各市、州在省厅出台标准基础上可增加禁养犬只种类。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自8月4日起,至8月10日止。社会各界对《湖北省物业区域内个人禁养犬只标准(征求意见稿)》有不同意见、建议的,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地址:2180377468@qq.com)向省公安厅反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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